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21號令)和《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77號令),並綜合考慮全省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決定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590元調整為700元;二類地區由480元調整為580元;三類地區由420元調整為500元。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地區由6元調整為6.5元;二類地區由4.8元調整為5.3元;三類地區由3.5元調整為4元。
各市政府要根據《遼寧省最低工資規定》和調整後的遼寧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於2007年12月10日前報省政府批准,2007年12月20日前正式實施。各市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最低檔不得低於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