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於1996年7月17日發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發布單位】83102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6號令
【發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第96號令
【發布日期】1996-07-17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重府發〔1996〕116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七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和《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1996〕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和《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下達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1996〕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各區市縣行政區域內具體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渝中區、沙坪壩區執行每月190元標準;
(二)江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巴南區、渝北區、北培區、雙橋區、萬盛區執行每月170元標準;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榮昌縣、大足縣、潼南縣、銅梁縣、璧山縣、綦江縣、長壽縣執行每月150元標準。
(一)渝中區、沙坪壩區執行每月190元標準;
(二)江北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巴南區、渝北區、北培區、雙橋區、萬盛區執行每月170元標準;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榮昌縣、大足縣、潼南縣、銅梁縣、璧山縣、綦江縣、長壽縣執行每月150元標準。
三、上述標準自1996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