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布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是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人社發〔2013〕24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發布重慶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發文字號:渝人社發〔2013〕246號
經市委、市政府研究並報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決定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具體標準
(一)萬州區、黔江區、涪陵區、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長壽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潼南縣、銅梁縣、榮昌縣、璧山縣等23個區縣及北部新區、萬盛經開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2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
(二)梁平縣、城口縣、豐都縣、墊江縣、武隆縣、忠縣、開縣、雲陽縣、奉節縣、巫山縣、巫溪縣、石柱縣、秀山縣、酉陽縣、彭水縣等15個縣(自治縣)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150元/月,非全日制職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1.5元/小時。
二、適用範圍
上述標準分別適用於對應區縣(自治縣)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基金會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的項目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應該取得的勞動報酬的最低限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四)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執行時間
上述標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12年5月1日公布的標準不再執行。全市各用人單位應在本標準發布後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