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通知》是重慶市人社局、重慶市財政局發布的地方法規,發文字號為渝人社發〔2014〕18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使用範圍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社局、重慶市財政局
- 發文字號:渝人社發〔2014〕188號
為深化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使用效率,增強互濟性,減輕個人和家庭醫療費用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使用範圍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在現有使用的基礎上,允許在以下範圍內使用:
(一)繳納退休人員本人的職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為簡化繳費程式,退休人員每月應繳納的職工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由其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其個人賬戶中代扣代繳。
(二)本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1.參保人員可用本人的個人賬戶餘額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2. 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保險監管部門批准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產品,經重慶市人力社保局審核同意後公布。
3.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業保險公司具有本條(二)項2目保險產品的,可書面向其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承辦申請,經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門同意後,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備案。
4.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由市社會保險局制定)後,可按協定約定承辦醫保參保人員用其個人賬戶餘額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工作。
5.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應與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參保人員依法簽訂保險契約,並依法履行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6.涉及個人賬戶餘額支付商業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結算、管理等,參照我市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允許其個人賬戶資金用於參加我市基本醫保的親屬或指定人門診就醫或住院個人應承擔的費用。參保人員願意將本人的個人賬戶資金給其親屬或指定人(以下簡稱使用人)使用的,使用人應憑本人和提供人的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的原件(審驗)、複印件1份(存查),從提供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中支付其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應承擔的費用。
(四)購買“食健字號”保健食品。
1.參保人員可使用個人賬戶資金在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或定點藥店購買“食健字號”保健食品,並按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和服務協定約定執行。
2.醫療保險定點藥店不得通過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支付本通知規定外的其他食品或生活用品等。經查實後,暫停其醫療保險服務資格3個月;再次發生的,取消其醫療保險服務資格。
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是職工醫保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違反其使用範圍和要求,嚴禁套取現金。對個人違規使用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的,發現一次暫停其通過社會保障卡在定點藥店結算3個月。對違法的按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強化醫療保險政策宣傳,進一步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查處。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市里統一要求和業務規範進一步細化經辦流程,認真指導督促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和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按規定為參保人員做好服務,同時要加強日常監管和查處工作。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和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要積極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明確責任,完善內部有關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經辦和宣傳等,確保本通知順利施行。
四、本通知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