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

最低工資制度實施以來,有效地保障了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不夠科學合理,部分企業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少數企業採取延長勞動時間、隨意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等手段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為改進和加強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巨觀調節,促進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 發布時間: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勞社部函〔2007〕20號
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現就進一步健全和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健全和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的重要意義
健全並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調節企業工資分配的重要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在經濟發展基礎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有利於改善工資分配關係,促進社會公平,實現社會和諧。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繼續高度重視健全和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工作,將其作為當前促進社會發展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採取積極措施加以推進。
二、繼續加大調整標準的力度
(一)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定期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評估,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二)近兩年內只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一次調整的地區,以及近年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明顯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和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比例明顯偏低的地區,2007年年底前原則上都要對最低工資標準再次進行調整。各地要通過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確保最低工資實際水平不因當地消費價格指數上升而降低,並隨經濟成長逐步提高,使廣大普通勞動者共享經濟發展成果。
(三)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檔次偏多的地區,要進行合理歸併,適當減少不同行政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檔次。
三、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
(一)各地要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積極推動用人單位建立和完善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通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辦法,確保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工資。
(三)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研究規範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條件和程式。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原因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經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四、加強對最低工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要在今年已開展勞動用工專項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通過日常巡查、舉報專查等方式,加強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執法監察。重點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和變相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在認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時,要嚴格剔除加班工資、艱苦崗位津貼等項目。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用人單位,要依法嚴肅處理,並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嚴重違法的,要向社會公布,真正形成社會輿論監督氛圍,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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