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最低工資問題的復函發布單位是勞動部,發布文號是勞社廳函[2001]241號
【發布文號】勞社廳函[2001]241號
【發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2001-1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你廳《關於最低工資問題的請示》(豫勞社函〔2001〕5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由於我部制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最低工資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時,社會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初始階段,因此,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部頒規章未能考慮到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我部制定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中,對這方面的內容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按照建立企業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原則,為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和保證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順利進行,各地在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應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