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調整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是北京市2002年6月21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生效日期】2002-06-2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京勞社資發[2002]86號)
檔案全文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 各市屬企業主管局、 各企業集團公司、控股公司、總公司勞動處、人事處,各人民團體人事處,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
為切實保證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經市政府批准,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從每小時不低於 2.6元人民幣、每月不低於435元人民幣,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2.78 元人民幣、每月不低於465元人民幣。
二、國有、集體企業由於生產任務不足的下崗職工,其基本生活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種價格補貼,不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上述標準適用於各類事業單位。
四、其他有關問題仍按原有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