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2024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修訂公告,條例全文,

修訂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4年5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6月6日

條例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9年3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維護科學技術協會的合法權益,規範科學技術協會行為,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的組織建設、工作開展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條 科協應當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反分裂教育和馬克思主義無神論教育,倡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尚,提高公民科學認知能力,在全社會營造崇尚科學、抵禦極端的濃厚氛圍。
第五條 科協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引領,服務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創新驅動發展、服務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黨和政府科學決策,自覺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使命擔當,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推動形成新質生產力,助力中國式現代化的新疆實踐。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協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科協建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發展和改革、教育、科學技術、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科學技術宣傳普及活動,為科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創造條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鄉鎮(街道)設立的科協基層組織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確保其正常開展工作。
第八條 對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自治區、州(市、地)科協由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和下一級科協、科協基層組織組成。
縣(市、區)科協由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和科協基層組織組成。
第十條 科協應當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普及科學技術。
科協基層組織包括:
(一)鄉鎮(街道)、村(社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高等院校、醫院等單位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功能區設立的科學技術相關協會;
(四)其他科協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 科協應當弘揚科學精神和科學家精神,遵守學術和科技倫理規範,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
科協應當密切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科協應當通過項目引領、評先創優、人才評價、院士推薦等方式和渠道,舉薦、宣傳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提高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學術水平,培養高層次領軍人才,注重民間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助力科技人才隊伍培育和建設。
科協應當會同教育、科學技術、共產主義青年團等部門和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學技術教育普及和科研活動,培育相關科學技術特色學校,激發青少年的科研興趣,培養優秀青年科技後備人才。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推動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創新,著力攻克關鍵核心技術,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套用;發揮科學技術創新對科普宣傳的帶動作用;組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加強與企業的協作,推動建立產學研用融合創新聯合體和協同創新共同體;推動科技創新平台培育建設,助力創新驅動發展,促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
第十四條 科協應當發揮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搭建科學技術工作者對外交流平台,加強同國內、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合作關係,推動國內、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十五條 科協應當協助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規劃,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持續提高公民科學素質提供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全民科學素質建設。
第十六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應當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要社會力量作用,建立健全社會化科學技術普及聯動機制和應急科學技術普及體系,建設互聯互通的科學技術普及網路。加強科學技術普及資源有效供給,針對青少年、農牧民、產業工人、老年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十七條 科協應當加強農業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技下基層活動,持續發揮科普大篷車、科技之冬、科學大講堂等科技志願服務作用。扶持鄉鎮(街道)、村(社區)科學技術普及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技小院和鄉村科普館等在農牧區傳播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培養農牧民專業人才,提高農牧民科學文化素質和生產技能水平,助力農業農村現代化。
第十八條 科協應當推動現代科技場館體系建設,培育科普教育基地,加強科學技術普及供給體系建設。
第十九條 科協應當健全完善新疆特色高端科技創新智庫建設體制機制,提升科技創新決策諮詢質量,建立科技諮詢師和技術經紀人隊伍,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事業、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鼓勵和支持疆內外優秀退休科學技術工作者投身新疆科學技術創新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事業。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發揮科協作用,將科協主要工作納入工作部署和目標考核,並採取有效措施,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民科學素質行動協調工作機制,支持本級科協組織實施全民科學素質行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普及場館、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等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科學技術普及設施正常運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科學技術普及場館、科學技術普及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科學技術普及設施依法交由科協管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協開展農牧區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活動,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技術普及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的編譯、出版和發行給予扶持。
自治區科協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推進一流科學技術期刊培育。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新疆科學文化傳播平台和新媒體科學傳播優勢,培育本土科普新媒體品牌,在各級各類新聞媒體開闢科普專欄,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科協和學術團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保持所屬科協和學術團體專兼職人員相對穩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支持科學傳播專業職稱評審,為從事科學技術普及在職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提供平台和渠道。
第二十五條 科協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基層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與其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科協和學會、協會、研究會兼職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審、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所在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科協應當對民營企業、民間機構科學技術人才優先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及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主動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發揮科學技術團體在科技評價、科技人員評價和科技獎勵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科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二十七條 科協及其下屬獨立核算的科技服務機構,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取得的合法收入以及社會力量捐贈資助用於科學技術公益性事業的財物,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科協應當依法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和資助捐贈等財務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科協經費、資產和政府撥給的不動產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資產的隸屬關係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九條 科協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限制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二)濫用職權干擾科協及其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正常工作的;
(三)貪污、挪用、侵占或者截留科協經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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