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細則》的決定在2011.11.21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2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的決定》已經2011年11月10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11月21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家有關做好涉及房屋拆遷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經組織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自治區人民政府2003年2月21日發布、2004年12月29日修改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政府令第127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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