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技術標準,是由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 屬性:標準
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技術標準,是由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的。
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技術標準,是由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編制的。發展歷程2021年8月,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相關單位,經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編制完成《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徵求意見稿,現...
為深刻吸取雲南獨克宗古城、貴州報京侗寨火災事故教訓,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現就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及文物建築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健全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一)堅持政府主導。公安機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文物部門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將名城、名鎮、...
十一、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地方特色,對整體歷史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或者優秀歷史建築的建築,可以通過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確定為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築,並由市規劃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向社會公示。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歷史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保護對象認定、調整及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屋、土地、建築、文物、歷史、文化、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土地、建築、文物、歷史、文化、法律、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和熱心此項工作的社會人士組成。第六條 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優秀歷史建築評審的組織工作,制定優秀歷史建築修繕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審查優秀歷史建築維修、裝修的設計、施工方案,指導區房屋...
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認定、調整、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諮詢意見。優秀歷史建築被認定為文物的,按照國家文物認定標準和程式規定執行。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嚴格實施名城保護規劃,合理開發利用...
出台行業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消防安全責任制、基層力量建設、信用監管、智慧消防、消防救援行為免責和補償機制等方面的檔案,適時制定高層建築、消防車通道、建築消防設施、老舊小區、電動車、石化、電氣、軌道交通、新興產業等火災防控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消防技術標準,形成適合湖北發展的消防地方法規體系。鼓勵城市圈、...
第九條(認定標準)建成五十年以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一)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組織機構有關的;(二)反映優秀歷史文化,體現城鄉傳統風貌、時代特徵和地方特色的;(三)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四...
鼓勵向國有單位捐贈歷史建築散落構件。第二十一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消防設施和通道。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 除新建、...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保護圖則和分級分類保護要求,合理使用歷史文化建築,保持整潔美觀和原有風貌。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文化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維護和修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保護圖則和分級分類保護要求,並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第十八條歷史文化建築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城市...
第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鎮村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在歷史文化街區、鎮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應當由市、縣級市公安消防機構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文物保護單位 第十四條 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
歷史建築實行分類保護,根據歷史建築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一般保護。截至2023年10月25日,全國共確定歷史建築6.35萬處。截至2024年8月,全國共 認定歷史建築6.72萬處。認定標準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1.能夠體現其所在城鎮古代悠久歷史、近現代變革發展、中國共產黨...
已設定的戶外廣告、門頭牌匾、霓虹燈、泛光照明等設施不符合重點保護建築保護類別要求的,應當限期拆除。第二十一條重點保護建築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範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消防技術標準的,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重點...
第二十七條 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消防設施。第二十八條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轄區內的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開展數位化信息採集和測繪工作...
第十七條 預先保護對象符合文物標準的,由文物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符合歷史建築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申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預先保護期限為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由規劃、建築、文化、文物、歷史、房產、旅遊、環保、消防、法律等領域專家組成,為歷史建築的認定以及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提供決策諮詢意見。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
古建築修建工人技術等級標準* 古建築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範* 古建築物防雷技術規範* 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建築抗震鑑定標準* 古建築保護工程施工監理規範* 古建築彩畫保護修復技術要求* 室外鐵質文物封護工藝規範* 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 184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
第十二條 建成五十年以上,未被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築物、構築物,可以申報歷史建築:(一)反映大連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二)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歷史人物相關; (三)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築、歷史...
第八條 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提交所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下列材料:(一)歷史沿革、地方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現狀;(三)保護範圍;(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歷史文化街區的清單;(五)保護工作情況、保護目標和保護要求。第九條 申報歷史文化...
經批准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應當保持其標準名稱的相對穩定。第十八條 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一)與重要歷史事件、歷史名人相關聯,在城市發展與建設史或者某一行業發展史上有代表性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二)反映一定時期典型的建築設計風格,...
歷史文化街區範圍內及其周邊的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通訊、消防等基礎設施配置以及建築間距、綠化、通風、採光等相關建設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範。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確因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消防救援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
(一)歷史建築,是指建成30年以上,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1.反映青岩古鎮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2.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築、歷史文化、...
第二十七條 揚州古城內的基礎設施的建設以及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修繕、遷移和重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確因揚州古城保護需要,設計方案無法滿足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要求的,在維持揚州古城街巷肌理的基礎上,由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組織規劃、城鄉建設、文物、消防等部門...
先後被聘為中國科學技術大學、西安建築科技大學、西安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校外指導老師。主要貢獻 2014年,他在《消防科學與技術》核心期刊上發表《古建築火災防控工作的幾點思考》論文,被省內許多文物建築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悉心學習,為加強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借鑑。2017年,他參與了行業標準《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
(一)南街、南下塘等歷史街巷;(二)龍溪河等歷史河道;(三)以鶴山為主的自然山水格局和環境;(四)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五)傳統橋樑、廊棚、駁岸、碼頭、水埠、古井等建(構)築物;(六)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七)民風民俗、民間曲藝、民間手工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八)...
(三)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好古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規劃、消防規劃和消防技術標準,建設或者改造古鎮內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推進古鎮消防物聯...
(二)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三)拆除歷史建築中磚雕、木雕等建築構件;(四)裝修、裝飾沿街建築立面,占用街巷道路空間、沿街建築外牆空間,在牆體上開門、開窗;(五)懸掛、設定各類廣告牌,安裝外置設施設備。第十五條 喀什古城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
(二)既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築用途可以相互轉換,既有商業類和服務業類建築用途可以相互轉換;(三)既有居住類建築增(擴)建部分可以用於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等。具體轉換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的消防設計應當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因...
(一)類型、空間、樣式、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築藝術或者科學研究價值的建(構)築物;(二)具有代表性的祠堂、廟宇、鼓樓、風雨橋、戲台、連廊、蘆笙柱、寨門、碑刻、古井等;(三)與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歷史人物相關的建(構)築物;(四)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建(構)築物。重點保護傳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