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為規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標準化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文化和旅遊部起草的管理辦法。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關於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規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充分發揮標準化對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我部起草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5月18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
2022年5月9日

檔案全文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規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發揮標準化對文化和旅遊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相關規定,結合文化和旅遊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作任務】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加強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標準,對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
第四條 【標準分類】文化和旅遊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按照標準的約束力,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第五條 【法規政策引用標準】提倡法規引用標準、政策實施配套標準,在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時積極套用標準。
第六條 【標準化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 推動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與科技創新互動發展,促進科技進步、技術融合與成果轉化,以科技創新提升標準水平。
第七條 【標準國際化】文化和旅遊標準制定中應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和採用國際標準,推進中國標準外文版翻譯工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開展標準化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中國文化和旅遊標準國際化。
第八條 【標準促進區域發展】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協商一致、協同推進的基礎上,支持出台區域性標準。
第九條 【標準參與】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開展或者參與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 【組織原則】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依據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開展。文化和旅遊部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相關工作。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據職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十一條 【歸口司局】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科技教育司”)歸口管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相關規劃,擬定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規章制度,推動文化和旅遊標準體系建設。
(二)對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進行綜合指導、協調和管理。
(三)依據職責企業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的申報、起草、報批和複審等工作。
(四)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備案、出版、公開、複審等工作。
(五)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宣傳和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六)參與和協調文化和旅遊標準國際化工作。
(七)統籌協調本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和跨區域標準化工作。
(八)依據法定職責推進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化工作。
(九)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化研究、培訓等。
(十)歸口管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業務司局】文化和旅遊部相關業務司局標準化工作職責:
(一)對涉及本司局業務的標準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提出本司局業務範圍內的標準需求和計畫項目建議,推動相關標準起草。
(三)開展本司局制修訂相關標準的宣傳、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協同科技教育司對相關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配合做好本司局業務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諮詢答覆。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文化和旅遊部管理的技術委員會應根據《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要求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研究分析本專業領域標準化需求,對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提出建議。
(二)編制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提出標準計畫項目建議。
(三)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複審及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審查等工作。
(四)受標準發布部門委託,承擔歸口標準的諮詢答覆。
(五)開展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宣傳、培訓和標準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六)履行技術委員會業務相關重要事項報告程式。
(七)承擔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和旅遊部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有標準化需求但暫無技術委員會的領域,由科技教育司根據需要成立專家組或委託相關單位,按技術委員會職責承擔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工作。
第十五條 【直屬單位】文化和旅遊部直屬單位應積極參與標準起草、徵求意見、宣傳、實施等標準化工作,通過標準提升工作質量。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 【制定原則】制定文化和旅遊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正確導向。
(二)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
(三)適應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律和行業標準化需求,有利於提高文化和旅遊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行業安全生產。
(四)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入調查論證,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範性、時效性,提高標準質量。
(五)標準制定過程公開、透明,廣泛徵求和聽取意見,充分體現標準各利益相關方共識。
(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立項時宜明確組織實施的責任主體。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在文化和旅遊領域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文化和旅遊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制修訂的項目申報、起草、徵求意見、審查等工作,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辦法和年度國家標準立項指南執行。
第十八條 【行業標準】對沒有國家標準、需要在文化和旅遊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是文化和旅遊部依據行政管理職責,圍繞重要產品、工程技術、基本公共服務和行業管理等所需制定的公益類基礎通用標準。
(一)【基本要求】行業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與現行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配套。一般性產品和服務,跨部門、跨行業的技術要求不應制定行業標準。用於約束行政主管部門系統內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規範等不應制定行業標準。禁止在行業標準中對資質資格、許可認證、審批登記等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市場主體義務,增加政府法律法規規定之外權利的行為。禁止利用行業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二)【立項】科技教育司每年公開徵集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經立項評審、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後,下達行業標準計畫。計畫下達後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須調整的,按規定程式審批或備案後執行。
(三)【起草和徵求意見】行業標準起草單位應按照規範的格式、體例和相關要求起草標準文本,起草單位和技術委員會應廣泛徵求意見。
(四)【審查】徵求意見完成後,經技術委員會審查形成行業標準報批材料。未通過審查的項目,起草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完善並再次提交審查;或根據審查結論,通過技術委員會提出調整或終止項目計畫,報科技教育司審核。
(五)【報批和發布】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經審核後,由科技教育司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報文化和旅遊部批准發布,按程式編號、出版。
(六)【備案】文化和旅遊行業標準發布後按要求報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地方標準】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涉及文化和旅遊領域的特殊技術要求,可制定文化和旅遊地方標準。支持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參與地方標準制定。地方標準的管理按照《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及各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團體標準】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採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願採用,在標準發布後向科技教育司報送相關信息。團體標準的管理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企業標準】鼓勵企業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技術要求的文化和旅遊企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管理按照《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制定經費】行業標準計畫下達後,文化和旅遊部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給予起草單位適當經費支持,經費使用應符合文化和旅遊部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標準公開】文化和旅遊標準由其制定單位委託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並依法向社會公開。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標準宣傳】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布後,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相關技術委員會應開展標準宣傳,做好標準解讀。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標準宣傳和業務交流。
第二十五條 【實施主體】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組織是標準實施的主體,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積極採用推薦性標準。
第二十六條 【標準監督】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其他具有相關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落實標準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反饋評估及標準複審】文化和旅遊部建立文化和旅遊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根據反饋和評估情況及行業發展需求、技術進步情況,組織技術委員會適時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標準修改】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實施過程中,個別技術要求需要調整、補充或者刪減,可通過修改單進行修改,按照《國家標準修改單管理規定》和行業標準修改單管理的有關程式執行。
第二十九條 【試點示範】文化和旅遊部組織開展本行業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支持下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鼓勵文化和旅遊企業和各類組織積極參與國家各類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
第三十條 【罰則】有關單位和個人可向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標準化工作中存在的違規行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 【規劃計畫】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將標準化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鼓勵社會資金投入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三條 【人才培養】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強化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標準化業務交流,充分發揮標準化專家的作用,推動提升科研人員標準化能力。
第三十四條 【激勵措施】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技術水平高並在實施中取得突出成效的標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表彰獎勵或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標準化和科技成果等方面的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細則】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另行制定相關細則。
第三十六條 【辦法解釋】本辦法由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22年X月X日起實施。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制定的《文化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和原國家旅遊局制定的《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附屬檔案2
《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2009年9月原國家旅遊局印發了《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2011年7月原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印發了《文化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施行十餘年,對規範管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文化和旅遊行業快速發展,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措施、組織機構、覆蓋範圍和工作要求等方面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正式實施和中共中央、國務院《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印發,標準化綜合改革工作縱深推進,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出台了《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有關檔案,對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為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提升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水平,推進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建設,文化和旅遊部科技教育司起草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暫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等檔案,對照文化和旅遊領域原有的相關管理辦法,同時參考借鑑其他部委關於標準化管理的檔案,結合文化和旅遊工作實際,起草了《管理辦法》初稿。起草過程中,先後3次向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文化和旅遊領域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我部有關業務司局徵求意見,並在全國文化和旅遊科教工作會上組織進行討論,對收到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充分研究和吸納。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6章37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總則。主要規定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目的、適用範圍、工作任務和原則等。
(二)機構與職責。主要規定了科技教育司、相關業務司局、我部受委託管理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直屬單位等各單位在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三)標準的制定。主要規定了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制定原則,文化和旅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管理原則,明確了行業標準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報批、發布、備案等工作程式和基本要求。
(四)標準的實施和監督。主要規定了文化和旅遊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相關工作內容,及標準公開、宣傳、反饋評估、複審、修改、試點示範等相關工作要求,明確了相關責任主體和罰則。
(五)保障機制。主要規定了文化和旅遊標準化工作在政策、經費、人才、獎勵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四、說明
(一)《管理辦法》的起草充分吸收了原文化部和原國家旅遊局制度成果,借鑑了國家和相關部委出台的標準化檔案規定,同時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相關內容。根據《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精神,補充了標準化工作與法規政策、科技創新、區域發展相互銜接和促進,及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等相關內容。
(二)《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較為原則,具體要求將在實施細則及每年印發的標準立項徵集檔案中予以體現。有關契約、表格等檔案樣式及提交要求等將根據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三)《管理辦法》為暫行,待實施後根據反饋意見適時進行修訂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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