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旅遊與科技雙向賦能的作用,促進全省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建設,規範示範園區評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規劃》等檔案精神,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8日,《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省文化和旅遊廳
關於印發《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黔文旅發〔2023〕24號
各市(州)文化和旅遊局、廳直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旅遊與科技雙向賦能的作用,促進全省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建設,規範示範園區評定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辦法(暫行)》《十四五”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規劃》等檔案精神,制定《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文化和旅遊廳
2023年9月28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揮旅遊與科技雙向賦能的作用,促進全省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推動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建設,規範示範園區評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範園區,是指全省範圍內綜合運用科技要素和方法手段,以拓展旅遊產品、豐富旅遊業態、最佳化旅遊服務、提升遊客體驗和滿意度為目標,旅遊和科技融合取得顯著成效,有明確的地理邊界和獨立管理機構的科技園區、產業園區、旅遊景區和度假區、主題樂園、特色小鎮、科普基地以及文化商業街區等。
第三條 示範園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擇優評定,遵循自主創建、注重實效、突出示範、動態調整、持續發展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統籌示範園區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統籌謀劃示範園區發展方向、布局、領域,制定示範園區的評定和管理要求、評定指標等相關規定;
(二)組織實施示範園區的申報、評定、考核和監督等工作;
(三)制定示範園區的扶持、發展政策,協調推動有關舉措的實施。
第五條 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園區的建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範園區的申報單位推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認定的示範園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指導示範園區的建設,掌握示範園區發展的動態,制定促進示範園區培育和發展的地方扶持政策。
(三)協助省文化和旅遊廳開展示範園區的申報、評定、監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示範園區的主要職責為:
(一)圍繞旅遊業高質量發展,開展科技研發或套用、裝備生產或升級、標準制定或試點等工作;按照可借鑑、可複製的要求,在不同方向、不同領域、不同區域進行引領示範與交流合作。
(二)參加文化和旅遊部、省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落實其有關示範園區的各項政策,配合監督與考核工作。
(三)制定示範園區運行發展的組織、經費、安全等具體管理規定,完善組織系統和制度設計,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信息報送制度等,建立相關管理機構。
(四)示範園區的園區名稱、運營管理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由市(州)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省文化和旅遊廳備案。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評定程式
第七條 申報省級示範園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
(二)有明確的建設和管理主體,園區管理有序、運轉良好,具有較高服務水平和較強創新管理能力;
(三)主業突出,特色鮮明,具有旅遊和科技融合發展的良好基礎,包括:數位化基礎設施、智慧型化服務、現實技術的套用、數據中台的套用、環保科技的套用、安全科技的套用等,在全省範圍內具有引領性和示範性;
(四)有持續的旅遊科技研發或套用投入,具備良好的發展潛力;
(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
第八條 申報省級示範園區,應當經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交下列材料:
(一)貴州省省級旅遊科技示範園區申報表及支撐材料;
(二)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函;
(三)省文化和旅遊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按照下列程式組織評定示範園區:
(一)對申報材料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全面審核;
(二)組織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三)組織專家組通過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
(四)專家組向省文化和旅遊廳提出綜合評定意見。
第十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根據評定情況擇優確定公示名單,在省文化和旅遊廳政府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後,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布公告予以認定。
第四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示範園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發展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畫經市(州)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省文化和旅遊廳。
第十二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示範園區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必要時可視示範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開展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應當每3年對省級示範園區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認定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示範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文化和旅遊廳撤銷示範園區認定:
(一)申報時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示範園區認定的;
(二)提供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產品或服務,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因管理失當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未按期整改落實的;
(四)發生重大網路安全事件、突發生態環境保護事件或安全、消防、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五)考核未通過,限期整改仍未通過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五章 服務與支持 
第十五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支持省級示範園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相關省級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及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示範園區申報國家和貴州省各級科技計畫項目,支持示範園區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文化和旅遊企事業單位等開展產學研合作。
第十六條 省文化和旅遊廳、市(州)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積極推動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內的支持措施,在政策、資金、項目、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為示範園區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第十七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支持示範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關人才計畫項目,參加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為示範園區旅遊和科技融合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提供企業培育、人才培養、資源對接、項目服務、品牌推廣等多種形式的支持與服務,不斷提升示範園區的建設和發展水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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