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是增城市文體旅遊局2015年1月發布的辦法。

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進旅遊標準化工作,提升旅遊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產品市場競爭力,維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實施條例》以及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增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為實現增城市旅遊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建立和完善旅遊業標準體系,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為旅遊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撐。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增城市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三條 增城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是增城市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接受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是增城市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旅遊行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增城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機制,推動旅遊標準化工作,促進行業管理與服務水平的提升。
第五條 增城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旅遊業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和廣州市技術規範,指導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立項,指導企業制定標準並組織實施,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 質監、公安、工商、交通、規劃、國土、城建、農業、水務、林業園林、民宗、文體旅遊、衛生、科技經貿信息、發改物價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將旅遊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機構,將制定標準、實施標準和對旅遊標準實施的監督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院校、企事業單位參加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旅遊標準化工作委員會。
第十條 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範圍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第一副組長由市文體旅遊局局長擔任,常務副組長由市旅遊發展中心主任擔任,成員由各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分管領導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旅遊發展中心,辦公室主任由市旅遊發展中心主任兼任。
第十一條 市旅遊標準化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旅標委)是從事全市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日常工作和歸口管理的技術組織,由旅遊專業領域的有關專家組成,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業務工作。市旅標委主任由市旅遊發展中心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旅標委秘書處(設在市旅遊發展中心)承擔。
第十二條 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
(二)負責審定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實施辦法;
(三)負責市旅遊標準化組織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市旅標委的換屆、監督等工作;
(四)負責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廣州市技術規範在全市範圍內的宣傳貫徹和監督實施;
(五)協調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上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廣州市技術規範的工作;
(六)開展旅遊行業協會和旅遊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十三條 市旅標委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全市旅遊業的實際,及時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二)分析研究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需求,提出編制全市旅遊業標準體系、標準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建議;
(三)組織旅遊業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立項審核和標準制修訂的監督工作;
(四)做好旅遊業地方標準的申報推薦工作;
(五)做好旅遊標準宣貫、培訓、經驗交流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調研,及時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七)做好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區域交流與合作,承擔本專業領域的區域標準化工作;
(八)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管理研究、學術交流活動和旅遊標準化研究成果申報;
(九)每年組織召開兩次以上全體委員會工作會議,並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十)做好換屆籌備、推薦專家等業務工作;
(十一)完成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標準的立項
第十四條 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域根據市政府賦予增城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的職責範圍確定。對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組織制定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
第十五條 標準或技術規範立項計畫的提出,應根據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以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旅遊業標準體系表為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標準項目申請單位提出的標準或技術規範立項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旅標委秘書處,由秘書處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提交旅標委審議。
第十七條 對於旅遊業急需和重點的標準項目或技術規範,由旅標委秘書處直接組織編寫標準項目建議,報旅標委進行立項審議。
第四章 標準的制定和審查發布
第十八條 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旅遊行業協會、旅遊研究機構應當配合旅遊業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對涉及有關技術與業務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對承擔標準或技術規範項目起草單位的基本要求:
(一)編制標準或技術規範制修訂計畫和實施方案,起草標準或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應向旅遊領域的生產、科研、教育、企事業和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二)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或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提出標準或技術規範送審稿,連同編制或修訂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報送市旅標委秘書處,由旅標委組織專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技術審查;
(三)根據專家審查的意見,對標準或技術規範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完成標準或技術規範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並報旅標委秘書處進行覆核;
(四)應當對標準或技術規範編制的質量和進度負責,承辦標準解釋、實施情況的收集與整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旅遊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 1)。
第五章 標準或技術規範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從事提供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旅遊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強制性條款的旅遊產品,禁止生產、銷售。
第二十二條 鼓勵從事提供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的單位和人員,執行推薦性旅遊標準。
第二十三條 企業納入廣告宣傳、契約約定的旅遊產品、設施及服務項目,應當向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或其授權的技術機構申請有關質量、資質等認定。
第二十四條 已經取得認定證書的產品、設施及服務,如有不符合旅遊業相關標準、未通過覆核的,撤銷其認定結果。
第二十五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標準化工作的需要,組織行業有關技術機構負責質量、資格等認定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全面負責旅遊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各旅遊企業及有關單位應積極開展旅遊標準的宣傳、推廣,加強對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對重要標準的貫徹執行,應當提出實施計畫,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標準化工作職能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旅遊各類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研製均屬科技成果,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可向廣州市、廣東省、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二十八條 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對在旅遊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不執行或違反有關旅遊標準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進行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章予以處罰,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六章 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 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標準化工作的經費,應專款專用。
第三十一條 專項經費用於下列事項:
(一)對旅遊業標準化管理工作提供補助;
(二)旅遊業標準化體系建設支出;
(三)標準技術審查的會議開支和勞務開支;
(四)開展旅遊標委會工作、年會及相關活動開支;
(五)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調研、科研、專題會議和交流等活動開支。
第三十二條 市旅遊業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技術規範的制修訂標準化管理工作經費,從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項目承擔單位解決。
第三十三條 旅遊標準化管理工作的專項撥付和補足的經費,應當接受監督檢查,並按照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增城市文體旅遊局(市旅遊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