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辦法

增城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水平,完善我市旅遊標準化管理體制機制,落實我市“加快旅遊產業發展”的若干決定,充分調全市各旅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積極性,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以扶持旅遊企業發展和樹立品牌、提高旅遊企業的服務水平和產品質量為目標,以企業主導、政府引導、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全面促進我市旅遊業發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企業是指在增城市工商註冊的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旅行社、鄉村旅遊以及旅遊購物、旅遊餐飲、旅遊娛樂、旅遊交通等與旅遊業相關聯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創標辦)負責組織開展實施,資金籌措由市財政負責解決。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程式是:旅遊企業依據相應標準對本單位進行自評整改後,向創標辦提出獎勵申請,由創標辦按照《全國旅遊標準化試點企業評估表》對申請單位進行初評,推薦評估單位,最終由全國旅遊標準化專家評估組進行評估驗收,符合條件並通過國家驗收的給予獎勵。
第五條 通過綠色旅遊景區評定並掛牌的給予1千元獎勵。
第六條 通過綠色旅遊飯店評定並掛牌的給予1千元獎勵。
第七條 按照國家標準評定,旅遊購物場所被評為旅遊購物推薦店給予1千元獎勵;被評為旅遊購物示範店驗收掛牌的給予2千元獎勵。
第八條 按照國家標準,旅遊餐館被評為銀盤級驗收掛牌的給予1千元獎勵;被評為金盤級驗收掛牌的給予1.5千元獎勵。
第九條 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設定本單位公共信息導向系統、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的單位,通過市創建全國旅遊標準化示範城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評審驗收的給予5千元獎勵。
第十條 旅遊企業標準,被我市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為優秀企業標準的,給予一次性5千元獎勵。
第十一條 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近兩年發布)制定的單位給予5千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旅遊景區、旅遊飯店、旅行社、旅遊餐館、旅遊購物場所等單位,經創標辦批准為增城市旅遊標準化試點企業,且通過國家評估驗收組評審驗收的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獎勵參照的國家旅遊標準有:《綠色旅遊景區》、《綠色旅遊飯店》、《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旅遊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旅遊餐館設施與服務等級劃分》、《城市旅遊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定原則與要求》、《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等。
第十四條 發生了“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和未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情況之一的單位不予獎勵。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創標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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