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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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進旅遊標準化建設,提高旅遊服務質量,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以及全國、全省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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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為實現全市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的總體目標,建立和完善全市旅遊業標準體系,組織實施旅遊業國家、行業標準和湖北省地方標準,制定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指導企業制定標準並組織實施,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三條市旅遊標準化工作是全市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旅遊局是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旅遊標準化業務接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旅遊標準化工作是旅遊行業市場監督和質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校、企事業單位參加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成立赤壁市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市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範圍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四大家”相關領導擔任,成員為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旅遊局。
第七條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湖北省地方標準;
(二)負責審定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實施辦法;
(三)負責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湖北省地方標準在全市範圍內的宣貫和監督實施;
(四)協調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布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
(五)負責赤壁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指導全市旅遊管理部門、旅遊企業和相關單位建立旅遊標準化工作機構,開展標準化工作;
(七)承辦省、鹹寧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成立赤壁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是從事全市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日常工作和歸口管理的技術組織,由全市旅遊專業領域的有關專家組成,在市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業務工作。
第九條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結合全市旅遊業的實際,及時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提出促進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建議;
(二)分析研究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需求,編制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體系、標準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
(三)組織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的立項、制訂、修訂、技術審查和報批等業務工作,負責標準項目計畫的落實、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向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地方旅遊標準;
(五)負責旅遊標準宣貫、培訓、經驗交流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負責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調研,及時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
(七)負責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區域交流與合作,承擔本專業領域的區域標準化工作;
(八)組織開展旅遊標準化管理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九)負責全市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總結推廣和表彰獎勵工作,負責申報旅遊標準化研究成果獎 。
第十條各旅遊企業和單位負責本區域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應成立相應的旅遊標準化組織機構,並明確機構或人員負責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赤壁市地方標準及國家旅遊局、省旅遊局、鹹寧市旅遊局制定的標準化指導性檔案;
(二)負責制定區域內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實施辦法;
(三)承辦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三章標準項目的立項
第十一條旅遊業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一)對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湖北省地方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市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報省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
(二)鼓勵旅遊相關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旅遊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及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提出的標準項目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報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經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議後,上報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
第四章標準的制定和審查發布
第十四條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旅遊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十五條市旅遊局各股室及旅遊行業協會、各旅遊企業及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標準起草修訂工作,對涉及的有關技術與業務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十六條標準的制訂、修訂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式:
(一)標準制訂、修訂計畫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編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和實施方案,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旅遊領域的生產、科研、教育、企事業和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二)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出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報送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提交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專家審查;
(三)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的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材料,報送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覆核;
(四)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的審查,由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統一組織,具體工作由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
第十七條旅遊標準的編寫應參照《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1)。
第十八條標準起草過程中徵求意見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實施。必要時也可由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徵求意見,並在市旅遊局網站登載。
第十九條全市旅遊業地方標準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布。
第五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旅遊全行業應執行已發布的標準,接受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如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強制執行的,或者被作為契約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範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市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應對旅遊標準化認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旅遊企業及相關單位應根據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開展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加強對標準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對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及時向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四條旅遊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服務、管理等內容的服務標準體系並組織實施。旅遊企事業單位在貫徹實施標準過程中需要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的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畫。
第二十五條旅遊業各類標準均屬於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市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二十六條全市各級旅遊管理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有關標準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遊標準化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的,應追究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標準化經費
第二十九條市旅遊標準化工作機構開展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從市旅遊局行政經費、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條各旅遊企業及相關單位旅遊標準化工作所需經費,從本單位行政經費、事業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所需經費,由企業自籌,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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