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推進旅遊標準化,提高旅遊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規定》、《新寧縣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等有關規定,參照《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標準化的任務是為全面落實“旅遊立縣”戰略實現國際旅遊目的地發展目標,建立和完善全縣旅遊標準體系,並對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
旅遊標準化是全縣旅遊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旅遊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旅遊業中長期發展規劃。
第三條縣旅遊局是旅遊標準化的行政主管部門,接受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旅遊地方標準應積極採用先進國家、行業標準;積極參加國家標準化活動,參與有關國家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
第五條鼓勵機關單位、行業協會、企業和院校等參加旅遊標準化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旅遊標準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設立旅遊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縣政府和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旅遊標準化工作的組織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縣旅遊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有關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結合縣旅遊業發展實際,提出旅遊標準化政策和措施建議;
(二)分析旅遊專業領域標準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標準化發展規劃、標準體系;
(三)組織旅遊業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修訂、技術審查和報批等工作,負責標準項目計畫的落實、檢查和監督;
(四)負責向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制修訂的地方標準;
(五)負責旅遊相關標準宣貫、培訓、經驗交流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六)指導試點企事業單位的標準化工作;
(七)開展旅遊標準化的調查研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八)負責旅遊標準化的表彰獎勵工作;
(九)定期召開旅遊標準化工作會議,並向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表。
第三章標準項目的立項
第九條旅遊業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一)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全縣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制定相應的地方標準;
(二)鼓勵旅遊及相關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旅遊企業標準由旅遊企業制定,報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旅遊業地方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畫,根據縣旅遊業發展的實際需要,以國家有關規定、縣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和旅遊業標準體系表為主要依據,由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提出的標準項目建議,應以書面形式報縣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由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統一匯總、統籌協調後,提交省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議。
第十二條對於旅遊業發展急需、關係重大的標準項目,由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組織編寫標準項目建議報省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議。
第四章標準的制定和審查發布
第十三條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監督檢查標準項目計畫的完成。
第十四條質監局、旅遊局、旅遊協會、相關旅遊企業應配合標準起草工作,對涉及的有關技術與業務問題提出意見與建議。
第十五條標準的制修訂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式:
(一)項目承擔單位編制標準修訂計畫和實施方案,起草標準徵求意見稿,向旅遊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二)對各方面的反饋意見進行認真分析研究,修改補充標準徵求意見稿,提出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屬檔案,報送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的,由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送上級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專家審查的意見,對標準送審稿進行認真修改,完成標準報批稿及其相關材料,由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六條地方標準的編寫應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國家標準(GB/T 1.1-2009)],企業標準的編寫可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標準起草過程中徵求意見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重大標準可由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徵求意見,並在政府網站登載。
第十八條地方標準報縣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編號、發布;企業標準由企業批准、編號和發布,並按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九條旅遊業地方標準的發布,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地方標準發布後三十日內,應向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地方標準批文、地方標準文本、標準編制說明及相關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條旅遊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應根據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適時進行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以確定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訂、廢止。
第五章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涉旅行業應執行已發布的標準,接受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推薦性標準如被國家旅遊局有關規定強制執行的,或被作為契約依據時,則推薦性標準在其有效範圍內也應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旅遊企事業單位在貫徹實施標準過程中需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本單位的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畫。
第二十四條旅遊業各類標準均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並取得顯著成效的標準,將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企事業單位在標準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業績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有關旅遊標準並造成不良後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標準化經費
第二十七條設立旅遊標準化專項經費,專款專用,由縣財政主管部門和縣旅遊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專項經費用於下列方面:
(一)對旅遊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提供補助;
(二)開展旅遊標準化工作及相關活動開支;
(三)開展旅遊標準化調研、科研、專題會議活動開支。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的制修訂經費,按國家或省標準經費管理規定,由縣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撥付。
第二十九條企業標準的制修訂經費,由企業自籌,可計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落實相應的配套經費,接受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旅遊標準化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