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試用制度

教師試用制度是指教師被正式聘任或晉升職務前參加一定時期工作的制度。各國做法不盡相同。美國高等學校低學銜教師稱為教員,被聘一年,期滿符合條件者可晉升;連聘三年不能晉升者,即解聘。英國高等學校低學銜教師錄用者一般須經三年以上試用,合格者可升為講師,並在該單位長期任職或晉升。有些大學在三年內,每年與教師訂任期契約,發現不合格者,到期即辭退;合格者繼續留用,稱為“C”級講師;連續三年試用合格者,為“A”級講師,可任職到 65 歲退休時為止。

法國高等學校教師的最低學銜為助教。大學本科畢業生一般先作為非正式教師在校工作 2 年~3 年,然後經學校推薦參加每年一次的全國大學助教統考,合格者,由教育部聘為助教,分配到高校任職,取得正式教師資格。德國高等學校教師,要經過國家考試獲得必要的學位;職業學校教師也要經過 4 年大學本科教育,畢業後通過一年實習和兩年見習,考試合格,才能獲得正式教師稱號。中國的勞動工資制度中,也有試用規定。分配到高等學校和中國小工作的大學畢業生和高等、中等師範畢業生,須經過一年試用,始得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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