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幼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中小幼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暫行辦法》是2021年深圳市發布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中小幼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2-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打造可持續發展的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構建多元開放、教師發展的繼續教育體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於大力推行中國小教師培訓學分管理的指導意見》(教師〔2016〕1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園長和教師(以下統稱教師)認定繼續教育學分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三條教師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由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的面向全員教師的面授與遠程教育;
  (二)區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班、研修班或進修班;
  (三)由學校(幼稚園)統一組織的校(園)本培訓;
  (四)參加教學研究,主持或參加課題研究和工作室,發表研究成果等學術性活動;
  (五)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實踐活動;
  (六)在職或脫產參加學歷學位提升學習;
  (七)其他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
  第四條 我市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教師繼續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繼教辦)具體負責,實行市、區、校(園)三級協同聯動管理。
第二章 學分結構與要求
  第五條中國小教師完成首次教師資格註冊後,每5年申請一次定期註冊,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等量學分。教師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原則上每年須完成72學分,其中公需科目18學分,專業科目30學分,校(園)本培訓24學分。年度專業科目超出部分可以跨年度轉移計算,轉移跨度以5年為限。繼續教育學年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鼓勵優學多學。
  第六條教師繼續教育學分包括培訓學分和轉換學分。
  培訓學分來自公需科目、專業科目、校(園)本培訓及專項培訓等途徑。深圳市教師公需科目是根據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授權主題開發的課程,屬於全員教師必修課,不能用轉換學分折算沖抵。專業科目包括指令性培訓課程、學科限選課程與自主選學課程。校(園)本培訓是指由本校或跨校聯合組織的培訓。專項培訓是指各級主管部門針對特定教師群體所組織的專門培訓。
  轉換學分來自教師專業發展其他相關項目,包括在職學歷教育、教科研活動、承擔教師培養培訓任務、選派支教、到生產單位實踐等。轉換學分納入專業科目計算。
  第七條主管部門通過設立必修課(公需科目)和學科限選課等落實培訓內容的重要性和針對性,學分認定給予優先保證。
  公需科目課程設定強調重大政策、師德師風、教育改革等主題。
  專業限選課程設定應各有側重。普通教育教師培訓強化課程教學改革、教育教學技能等內容。職業教育教師培訓重點放在職業知識更新、職業技能提升,課程設計、教學改進等主題上。學前教育教師培訓強化幼兒保育與教育、幼兒研究與教學支持、家園共育等專題。特殊教育教師培訓重點放在特殊教育專業能力與基礎教育核心學科能力等相關主題。
   第八條按照分層分類培訓要求,教師參加繼續教育選課,原則上須在市、區教師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統籌指導下根據學段、學科和發展階段選班學習。
  第九條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是中國小、幼稚園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職務(職稱)晉升評聘、評優評先及年度考核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依據。
第三章 培訓學分計算
  第十條培訓學分是教師參加培訓的學時數量和學習質量的綜合計量單位,規定1培訓學時記為1基本學分。
  培訓學分=計時學分×課程(項目)係數×考核成績係數;
  計時學分=課程(項目)學分-請假學分。
  單個集中培訓項目按上述公式計算,如果超過270學分,最多計入個人培訓賬戶270學分。學分精確到小數點後1位,尾數實行四捨五入法。
  第十一條一天培訓記6學時,請假1學時即扣除1個學分。無論課程(項目)長短,請假學分超過總學分20%的,考核成績係數為“0”,本課程(項目)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根據省中國小教師分層分類培訓課程指南的要求,各級各類培訓按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層次確定課程(項目)係數,係數分別為1.0、1.1、1.2。國家級培訓係數為1.2,省級培訓根據培訓層次確定係數,公需科目、校本培訓以及難以確定培訓層次項目的培訓係數均為1.0。
  第十三條教師培訓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對應的考核成績係數分別為1.2、1.0、0,考核優秀等級的比例不超過30%。
  第十四條新錄用的教師在試用期內須參加不少於120學分的新任教師培訓,其中實踐培訓不少於50學分,經考核合格可按50%記為教師培訓專業科目學分。
  新任校(園)長須參加不少於300學分的任職資格培訓,其中跟崗實踐不少於240學分,經考核合格可按50%計為教師培訓專業科目學分。
  特殊教育巡迴指導教師及隨班就讀資源教師5年一周期接受不少於270學分的全員培訓。隨班就讀班主任、任課教師、資源教師、送教上門教師須接受特殊教育合格培訓。
  信息技術套用能力培訓納入全員教師指令性專業科目,一般每3年不少於50學分。
  第十五條校本培訓課程按照以下規定認定學分:
  (一)校本培訓管理原則上實行課程計畫報備制度,依託“深圳市教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為“系統”)或各區教師繼續教育管理平台,報教師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報備的課程或項目,不予認定學分。
  (二)校本培訓過程中,學校應做好課程設計、跟蹤管理及資料備份和考勤等工作。每學期結束時,學校通過“系統”統一匯總上報學員考勤表、授課講義(PPT)和培訓照片等相關信息。驗收合格後,由學校按24學分/年的標準錄入管理系統。
  市繼教辦負責市直屬學校校本培訓課程審核與學分認定,各區教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中國小、幼稚園教師校本培訓課程審核與學分認定。
第四章 轉換學分計算
  第十六條教師參加在職學歷教育,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習任務的,憑所讀院校出具的年度課程成績單認定為當年專業科目30學分。學員畢業後,獲得學士學位的,再折算1年專業科目30學分;獲得碩士學位的,再折算2年專業科目60學分;獲得博士學位的,再折算3年專業科目90學分。
  第十七條教師參加市、區級教科研活動的,按每半天3學分認定為專業科目學分,每年最高不超過12學分。
  特殊教育學生隨班就讀的班主任、任課教師、資源教師或巡迴指導教師協同完成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每年核計繼續教育12學分。
  第十八條各類競賽獲獎及學術成果按照以下規定認定學分:
  (一)教師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含優質課、教學基本功、實驗操作等),獲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可分別計算30、24、18學分;獲省級一、二、三等獎的可分別計算24、18、12學分;獲市級一、二、三等獎的可分別計算18、12、6學分;獲區級一、二等獎的計算12、6學分。指導參賽教師獲得上述級別獎勵,指導學生獲得奧林匹克獎牌、職業技能大賽獎項等的學分相應等級減半計算。教師的錄像課、教學設計、課件設計等競賽獲獎的學分參照上述等級減半計算。
  (二)教師承擔青年教師培養和指導工作的,憑區級以上檔案或正式通知每年核計12學分;教師指導學生完成探究性小課題的,每年核計12學分。
  (三)教師擔任主管部門立項的國家級、省級、市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主持人,完成結題的,可按規定期限內每年分別計算30、24、18學分;在以上課題組中擔任主要研究人員(除主持人外前3位)或擔任區級教育科學規劃課題主持人的,每年計算12學分;在區級課題中擔任主要研究人員(除主持人外前3位)的,每年計算6學分。各級學會類課題按上述學分相應減半計算。承擔上述課題子課題的,相應地降兩級計算。
  教師開發的課程被評定為市、區好課程的,參照市、區級課題主持人按一年的學分數認定。開發的課程在學校使用的,按好課程開發者學分的一半計算。
  (四)教師在國內外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的,每篇可計算18學分;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的,每篇可計算12學分;在各類正式公開發行的其他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的,每篇可計算6學分;在省、市級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非公開發行刊物上發表專業論文的,每篇可計算3學分。上述發表論文第二作者減半給予學分,第三作者及其後續作者沒有學分。
  (五)教師獲得國家級教育教學成果二等獎以上、省級一等獎以上、省級二等獎及市級一等獎以上的,主持人分別核計120、60、30、24學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員,分別計算60、30、24、18學分,排名4-6位的成員按上述學分再分別折半計算。市級二等獎、三等獎、區級一等獎分別核計18、12、12學分,除主持人外排名前3位的主要成員,分別折半計算。獲得與本學科相關或教育教學類國家專利的,按每項30學分計算。
  (六)教師學術專著、論文獲國家、省、市主管部門獎勵的,一等獎分別計算30、24、18學分,二等獎分別計算24、18、12學分,三等獎分別計算18、12、6學分,區級獎項參照市級折半計算學分。
  (七)教師出版專著的,15萬字以上計算30學分,15萬-10萬字計算24學分,10萬-5萬字計算18學分,5萬字以下計算12學分;參編正式出版教材的,按每章4學分計算,最高計算12學分。參編出版教輔材料的,按參編教材折半計算。
  以上同一教科研成果不可重複計算學分。
  第十九條名校長、名師、教育科研專家、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由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為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計算為當年專業科目30學分;由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工作室成員、學員計算為當年專業科目9學分。
  第二十條中職教師到生產單位實踐以及獲得證書按照以下規定認定學分:
  (一)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生產單位實踐1個月、2個月、3個月的,憑生產單位實踐鑑定結果分別計算為專業科目18、24、30學分,3個月以上的計算為30學分。
  (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取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的技師類考試獲高級、中級證書的,分別認定為專業科目18、12學分;獲技工類高級、中級證書的,分別認定為專業科目12、9學分。
  第二十一條參加主管部門指令性項目按照以下規定認定學分:
  (一)擔任中高考命題教師的,憑相關材料折算專業科目60學分;擔任高三年級一模、二模考試命題教師的,憑相關材料每次折算專業科目18學分。
  (二)教師參加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海外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從選派當年起計,認定為3年的專業科目90學分。
  (三)承擔區級以上教師繼續教育授課任務(含公開課、專題講座)的,憑完成授課任務的相關材料,第一承擔人按實際授課學時的3倍認定專業科目學分,第二承擔人按1倍學分認定。
  (四)教師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批准的支教,憑完成支教工作的相關材料,省內支教1年的,計算為1年的專業科目學分;省外支教1個學期的,計算為1年的專業科目學分;省外支教1年或以上的,從選派當年起計,計算為3年的專業科目學分。
  (五)督學參加市、區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的培訓,按照備案學時數認定專業科目學分。
  (六)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考試考務培訓的,由招考部門匯總確認學時,按照每次1學分計入專業科目,每年累計不超過6個學分。
  第二十二條教師取得心理健康教育A、B、C三級合格證的,按照證書學時認定學分。
  第二十三條其他與學科專業相關項目的學分計算,需提交檔案通知、實施方案和考勤記錄等材料,由教師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第五章 學分驗證及流程
  第二十四條專業科目培訓分課程實施與項目實施兩大類。全員培訓課程由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確定學時以及課程(項目)係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教科研培機構、教育信息技術機構、教師繼續教育基地等單位組織或承辦上級對口部門的專項培訓,按教師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的內容核定學分。
  第二十五條“深圳市教師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為我市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與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教師繼續教育學分實行市、區、校三級管理,學校負責審核教師選報的課程與學時,培訓單位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和登記學分,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分複審與驗證。
  第二十七條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按照以下規定登記與驗證:
  (一)培訓學分登記。教師參加全員培訓的學分,由培訓機構在每學期末將參訓的課程、學時、考核成績以及考勤等材料錄入“系統”,“系統”將自動生成教師的培訓學分。以項目實施的培訓完成後,須在10天內完成學分登記。跨學年安排的項目可分學年登記。
  (二)轉換學分登記。每年7-10月教師登錄“系統”,填寫課程或項目名稱及學分,上傳證明材料;10月末學校管理員完成初審;10-11月末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完成複審。12月後教師可查詢個人學分,學校管理員可列印學分證明。
  (三)教師發現學分錯登、漏登的,應在學分錄入後兩周內通過學校管理員統一向培訓單位提出更正、補登申請,培訓機構應在7日內予以處理,並答覆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根據勞動法的權益規定,女教師休產假期間的繼續教育可予以部分免修。教師可通過“系統”上傳學校及醫療單位出具的相關材料辦理免修手續,免修當年的專業科目和校本培訓學分。
第六章 其他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各教師培訓機構要配備專人,做好參訓教師檔案管理,培訓結束後及時為學員登記學分或發放培訓證書。
  第三十條對教師培訓機構、學校和個人提交的材料和數據,經核實存在弄虛作假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在本市教育系統通報批評,並取消相關人員當年繼續教育學分。
  第三十一條教師職前進行的資格證培訓,培訓學分不計入周期內繼續教育學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在職學歷教育包括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含專業學位教育)。
  第三十三條本市有關教師繼續教育學分規定與本檔案不一致的,以本檔案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深圳市教育局2004年4月2日發布的《深圳市中學教師繼續教育驗證管理暫行辦法》(深教〔2004〕1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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