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市中國小教師隊伍整體素質,適應基礎教育改革發展和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需要,根據教育部《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和《黑龍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小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

第三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國小教師的權利,凡在規定時間內未被安排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有權向所在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對直接責任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添加概述  
  • 文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 地區:佳木斯市
  • 對象:中國小教師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佳木斯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現予發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市長:王國學
二000年五月八日

詳細內容

佳木斯市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是中國小教師的義務,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國小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領導,將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納入本地教育發展規劃的年度計畫,並採取措施保證落實。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區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配套政策和年度計畫、考核標準等。全面負責本地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七條 市教育學院、各縣(市)、區教師進修學校、各鄉(鎮)繼續教育輔導站,具體實施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教育教學工作。並協助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對所轄區域內繼續教育的檢查的評估工作,中國小校應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參加繼續教育,並組織開展校內多種形式的培訓,充分發揮主陣地作用。 各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制度,保證繼續教育質量。
第八條 中國小教師教育應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注重質量和實效。
第九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要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每年五年為一個周期,新任教師試用期內培訓時間不少於120學時,其他類教師時間5年累計不少於300學時,各級繼續教育培訓班,都必須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一條 已具有合格學歷的中國小教師,經批准可接受與所教學學科專業對口的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教育。初、高中教師的高學歷進修應與所教學科專業對口,國小教師應主修國小教育專科文科方向或理科方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教師進修院校的經費,保障繼續教育順利地實施,對不具備條件而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單位,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停辦。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費用,應由國家、教師任職校和教師本人共同承擔,以國家投入為主。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和城鄉教育費附加的10%安排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中國小校應將預算外收入的一定數額用於教師繼續教育。
第十五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國小教師,學習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學費、差旅費按有關規定支付,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班收費要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高收費。
第十六條 各地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從教學第一線有實踐經驗的優秀教師中選拔配備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專兼職教師,逐步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高素質的培訓教師隊伍。各教師進修院校積極組織、安排繼續教育工作者率先接受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繼續教育證書作為中國小教師職務評聘的必備條件。 新任教師試用期間必須修滿120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並取得相應的繼續教育證書,經任職校考核合格後,方可予以轉正定級。 申報晉級升職稱的中國小教師,必須參加相應級別的職務培訓,教師取得的繼續教育證書應作為申報晉升職稱的必備條件之一。 實行教師聘任制後待崗的教師,學校應安排其參加培訓,對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參加培訓但考試不合格者,不能再上崗執教。 對各級骨幹教師實行動態管理,不參加或參加培訓經考試不合格的骨幹教師,沒有資格參與下一輪同級骨幹教師的評選,更不能晉升為上級骨幹教師。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對中國小校長及校長後備幹部(含民辦學校)進行分層次、分類別的政治理論、繼續教育、素質教育、現代教育理論、現代教育技術等方面的培訓,要完善校長崗位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在職中國小校長五年累計培訓時間應不少於300學時,新任校長必須經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中國小校長、由教育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其改正。
第十九條 對在中國小校繼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安排教師接受繼續教育而未安排的,或對教師接受繼續教育期間待遇不予保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職中國小(含職業中學)教師的繼續教育。 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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