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黑龍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素質的中國小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 地區:黑龍江省
  • 類別:規定
  • 時間:1999年6月16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具體內容,通知公告,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適應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素質的中國小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是指對取得教師資格的在職中國小教師進行提高政治、文化、業務素質的崗位培訓。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在職中國小教師的繼續教育。
幼稚園、特殊教育機構、成人中等初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繼續教育,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領導,將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列入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採取措施保證落實。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中國小教師的義務,教師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參加繼續教育。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有計畫地組織中國小教師接受繼續教育。同時,發揮中國小校對本校教師進行繼續教育的作用。
第八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九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分層次、分類別進行,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根據不同對象確定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師職業道德修養、教育法規、現代教育理論、學科教育學和教育學技能訓練、專業知識更新、現代教育技術、教育教學理論與實踐研究等。
第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每5年為一個周期,新任教師培訓時間應不少於120學時,其他類教師培訓時間5年累計不少於240學時。
第十二條 在職中國小教師可參加教育教學特殊需要的應急、短期等其他類型的培訓。其他類型的培訓由教師進修院校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計畫。
第十三條 已具有合格學歷的中國小教師,經批准可接受與教育教學專業對口的高一層次學歷或第二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由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具體實施,承擔培訓任務並負責業務管理。其他普通高等院校在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下,承擔部分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任務。
各級教師進修院校的設立、撤併、更名等,應當經省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承擔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任務的普通高等院校,應當加強管理,完善各項制度,保證繼續教育質量。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拓寬經費籌措渠道,保證對教師進修院校的投入,改善辦學條件,使教師進修院校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從教學第一線有實踐經驗的優秀教師中選拔配備從事繼續教育工作的專兼職教師,逐步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高素質的培訓教師隊伍。
第十八條 各地應當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和城鄉教育費附加的10%安排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繼續教育經費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批准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國小教師,學習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與其他教師保持一致。
第二十條 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實行繼續教育證書登記制度。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經考試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頒發省人事部門印製的繼續教育證書。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繼續教育證書作為中國小教師職務評聘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教師使用的繼續教育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選定;省內編寫的教材,由省師範教育教材編審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二條 在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在規定時間內未被安排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有權向所在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對直接責任人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繼續教育的中國小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不具備辦學條件而舉辦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的單位,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停辦。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安排教師接受繼續教育而未安排的或對教師接受繼續教育期間待遇不予保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6日

通知公告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黑龍江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經省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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