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非稅收入取得概述
政府非稅收入的取得是在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干預經濟過程中進行的,它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性質、特徵與方式等因素密切相關,也與政府對經濟過程的干預緊密相連。從政府提供公共產品上看,部分政府非稅收入屬於成本補償性的,如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部分屬於政府履行其職能的手段,如各種罰沒收入;部分屬於所有權收益,如
國有資產資源收入。
(一)公共產品與非稅收入的取得
1.純公共產品與準公共產品的補償。政府非稅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收入屬於成本補償性質的使用費,即使用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使用者應向公共產品的提供者交納一定費用。這些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通過稅收補償其成本,還是通過向使用者收費的方式補償其成本,取決於這類公共產品的性質和特徵。
(1)純公共產品的成本補償方式。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非競爭性,意味著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政府向社會提供純公共產品時不能向使用者直接收費;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徵,也意味著很難通過非稅方式向公共產品籌資,如城市道路的路燈就無法向行人收取使用費。因此,對純公共產品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費,只能通過強制徵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
(2)準公共產品的成本補償方式。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全部用稅收來補償。這是因為準公共產品的效用可以分割,且消費者對準公共產品的消費在範圍和程度上都存在著差異。若用稅收形式補償準公共產品的生產費用,實際上是準公共產品的生產費用由所有的社會成員共同負擔。但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所發生的費用也不能完全用收費來補償,只用收費也不符合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因此,對準公共產品生產費用的補償,就產生了對非稅收入的需要。而且對準公共產品和服務收取的使用費,應按照經濟行為主體從這種使用中獲得的收益進行收取。
2.準公共產品收費的作用。一般認為,採用收費方式對準公共產品進行成本補償,若運用得當,可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第一,有助於改善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根據經濟效率原則,在某項經濟資源的
邊際消費成本不為零時,有必要按消費的邊際成本向消費者收費。此時,若改用免費方式提供,將會使人們產生對經濟資源的過度消費,不符合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對由政府提供的私人物品及消費具有競爭性的準公共產品,同樣有必要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方式提供,以促進人們對這些公共產品和私人物品的最佳使用。
第二,有助於降低經濟制度的扭曲程度。行政事業性收費與稅收作為非債務性財政收入的兩種主要來源,彼此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相互替代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增加,可相應降低財政對
稅收收入的依賴程度。我們知道,大部分稅收都會造成對市場價格體系的扭曲,從而造成稅收的超額負擔損失。而行政事業性收費若根據邊際成本原則制定收費標準,並不會造成對市場價格制度的扭曲,相反可相應降低經濟制度的扭曲程度。
第三,有助於改進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公共資源配置效率一般是指如何使公共資源的配置結構與居民的公共需求相適應。行政事業性收費具有有償徵收的特徵,為公共部門提供了一種類似於私人物品市場的貨幣投票機制,即在保證行政事業性收費相對自願性的前提下,若某項收費項目收入增加,意味著人們對該項公共產品的需求上升,即政府可藉助行政事業性收費方式了解和掌握居民的公共需求,以改進公共資源配置效率。
第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符合受益公平原則。所謂受益公平通常指政府公共服務成本應按其使用者的受益程度進行分攤,受益多者多交,受益少者少交,不受益者不交。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有償原則向直接受益者徵收的特徵,顯然比較符合受益公平原則的“誰受益誰付款”基本要求。
第五,有助於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如果全部免費向居民提供公共產品,政府就要從稅收或其他預算項目中支付其成本費用。實踐表明:公共產品的提供嚴重地依賴於財政支出,是一種最不可靠的籌集資金的辦法,往往容易造成公共產品供應不足和服務質量低劣。實行定價收費不僅可以增加財政收入,而且資金來源的保障可使公共產品供應不斷增加。同時,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也將受到交費者的監督與制約,從而促使公共產品部門不斷改進公共服務質量。
(二)外部經濟與非稅收入的取得
政府非稅收入中的校正性收入,主要是指各種罰沒收入。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似,罰沒行為屬於政府行使其職權的經濟手段,其目的是為制止或禁止人們並不期望發生的事或行為,因為這類事或行為往往產生負的外部不經濟,而合理的罰沒行為有利於調節和規範各經濟利益主體的行為。
正的外部經濟所產生的收益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與公共產品一樣無法定價,或者說是處於價格體系之外。正是由於這種外部性的存在,私人部門往往不願意在有正外部性的領域投資,從而產生政府通過對投資行為給予補貼,使投資者獲得的收益與政府補貼之和,與其投資所產生的收益大體相等,私人部門才會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正的外部經濟及由此產生的政府干預是否會產生政府非稅收入,取決於政府干預的方式。若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即興辦國有實體則會產生政府非稅收入,如公立學校的收費等;反之,若政府採取向私人部門提供補助的方式來進行干預,則一般不會產生政府非稅收入。
產權是指財產所有權及其有關的財產權,實際上是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的統一。它一般通過法律界定,維護和保障著人們對財產的權利。由於財產可以給人們提供多方面利益,因而人們對財產的權利大都不是單項的,而是一組權利或權利體系,可以說產權是與財產相聯繫的權利體系。財產的所有者憑藉其財產的歸屬而獲得相應的權利,包括資產的收益和一定的資產處置權;而資產的占有者大都擁有使用權和一定的收益權。原始意義上的產權是等同於所有權的,而且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都包含在所有權之中。
一般而言,產權是由權能和利益兩部分構成。所謂權能是指產權主體對財產的權利或職能的掌握與行使;而產權利益則是指產權帶給產權主體的效用或好處,表現為經濟上的某種利得。產權權能和利益相互依存:產權權利的行使是獲得利益的必要條件,也是獲得利益的手段;而利益是權能的目的,即產權主體的行為動機所在。產權屬於生產關係範疇,是財產的主體所具有的某些權能和利益,它反映著人們之間關於財產的權利利益的社會關係、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定。
產權具有排他性,對特定財產的特定權利只能屬於一個主體,實質上是產權主體對特定權利的壟斷性。產權具有收入分配功能,是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據。國有產權的主體是國家,國有產權的界定和明晰有助於財政收入分配的規範化。而國有資產收益就是國家憑藉其擁有的國有資產產權,從國有資產使用者手中取得的。國有產權管理的目的或目標是保障國有資產收益(或保值、增值)。
政府非稅收入取得的特點
從總體上講,政府非稅收入的取得具有兩個特點:
一是政府非稅收入是憑藉國家權力(包括所有者權力)和信譽取得的。
二是政府非稅收入是各級政府在履行其職能的具體過程中取得的。
政府非稅收入取得的理論依據
1.提供準公共產品的成本補償
從現實社會中看,公共產品可分為純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同時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產品被稱之為純公共產品,、現實生活中,純公共產品是不多的,僅有國防、政府行政、外交、司法、公安以及基礎教育等,更多的是介於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問的準公共產品。純公共產品的非競爭性,意味著純公共產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這樣,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政府在向社會提供純公共產品時不應向使用者直接收費。。另外,純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特徵,電意味著很難通過非稅方式為該公共產品籌資。因此,對純公共產品,既無必要又無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費,只能通過強制徵稅彌補成本。相反,政府提供準公共產品所發生費用,則不能全部用稅收來補償,這是因為準公共產品的效用可以分割,並且,消費者對準公共產品消費無論是範圍還是程度上都存在差異。用稅收形式補償準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一方面會侵犯沒有消費或少消費準公共產品的社會成員利益,另一方面會剝奪消費或較多消費準公共產品的社會成員根據自己的偏好選擇準公共產品種類和規模的權利,使準公共產品供給偏離最佳狀態,降低經濟效率。岡此,對準公共產品生產成本的補償,就產生對非稅收入的需要。
2.矯正負的外部效應的需要
在現實生活中,微觀主體的行為可能會對其他主體產生負的外部效應,如廠商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會對附近居民健康帶來有害影響等。由於負外部效應所造成的損害及大小很難確定,受害者難以索賠,其結果導致負外部效應的無限擴大,給整個社會造成有害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出面按照社會治理“負外部效應”所需成本來核定收費,使外部成本內在化,則有可能修正社會成本與微觀成本的差距,使生產“負外部效應”者承擔其活動的真實成本,利用利益機制約束其產生“負外部效應”,從而使社會資源得到充分利用,使經濟社會環境得到必要維護。由此,產生非稅收入。
3.政府所有權收益的存在
政府擁有大量國有資產,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或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憑藉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出資所有權從國有資產經營性或非經營性收入中取得的稅後利潤、股權轉讓收入等形成的收益?這些收益都通過非稅收入形式徵收。
人類的生產活動中,自然資源從來都是牛產活動必不呵少的要素構成之一。在市場經濟中,各類要素都在市場交換中索要自身的報酬,國有自然要素也不例外。因此,國有資源的開發和使用在市場經濟下不應該是無償的,即在市場開發使用過程中可以產生收益,具體表現為如自然能源、士地使用權的出讓等,其產生的市場收益應全部歸資源所有者,即歸國家所有,而國家收取這一部分收益的方式就是通過非稅收入形式徵收。
政府非稅收入取得的標準
收入標準,即收取多少,是政府非稅收入取得中的核心問題之一,是使用者非稅收負擔的直接決定因素。由於政府非稅收入的取得依據不同,各類政府非稅收入標準的確定方法也互不相同。
一、收費標準確定方法
成本補償性的收費,與稅收一樣,屬於為政府提供公共服務融資的一種方式,是否採用收費方式的選擇標準:一是是否可以明確地區分主要和次要的受益對象,二是公共服務是否產生了收益外溢效應,對於產生收益外溢效應的公共服務,儘管可以區分主要和次要受益對象,收費也只能控制在部分成本補償的範圍之內。政府收費的這一原則說明:第一,在收費方式的使用範圍上,是否實行收費制度決定於是否使用了公共服務和能否區分主要和次要受益對象。第二,如果某項公共服務通過財政撥款(稅收方式)來補償了成本,則不應當再收費或只能通過收費進行部分成本補償,反之,如果某項公共服務已經實行了收費,那么,就不應當再通過撥款來補償成本或撥款只能根據成本補償的需要和收費收入來確定撥款額度。這是確定收費標準的一條基本原則。
為了從量上為收費管理部門科學合理地指定各類收費標準提供較為準確客觀地計算方法,根據各類收費標準的不同形成方式和特點,大體上可以分為成本法、收益法、比費法、綜合法和高峰負荷法五種收費標準確定方法。
(一)成本法
按照成本來確定收費標準是最基本的方法。具體說來有三種方式,即分別按邊際成本、平均成本和利潤最大化來確定收費標準。
從理論角度來看,按邊際成本確定收費標準是最理想的方式。為了便於說明這種方法,假定P表示社會認可的某種產品或服務的收費標準,也可以稱之為社會邊際收益,即需求曲線。如果需求曲線是f(Q),則P=f(Q)。如果f(Q)用逆需求函式P(Q)來表示,則:
如果C表示企業與單位對特定產品或服務支付的成本,則成本函式就可以寫成:
假定這種產品或服務的社會認可的支付總額(即社會總收益)為SB,社會為提供這種產品或服務所需要的總費用(即社會總成本)為SC,則
福利經濟學稱社會總收益與社會總成本之差為“經濟福利”(用W表示),包括消費者剩餘和生產者剩餘。這裡,為簡化起見,僅以消費者剩餘來分析經濟福利。於是:
在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狀態下,W將實現最大化;而W最大時的收費標準是帕累托效率資源配置的收費標準。因此,求(3)式對Q的微分,得到:
所以,P=C'(Q) (4)
在(4)式中,C'(Q)是邊際社會成本(在此它與私人邊際成本一致,故稱為邊際成本),因此,經濟福利(W)最大化的收費標準(P)是一種邊際成本收費標準,從而能夠實現帕累托效率的資源配置。這種方式就稱為邊際成本標準確定方式。
為了消除按照邊際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可能產生虧損的現象,政府可以在保持收支平衡的情況下,對公共服務收費採取儘可能使經濟福利最大化的標準確定方式,即平均成本標準確定方式。
由於這種確定標準的方式是以收支平衡為條件使經濟福利最大化,故借用拉格朗日乘數λ,(3)式的W最大化的目標函式就成為:
求(5)式對Q的微分,得到:
由於C'(Q)表明的是邊際成本,所以,C'(Q)=MC;(6)式除以P,得到:
(P-MC)/P=-λ(P-MC)/P-λ(Q/P)(dP/dQ)[(P-MC)/P]
(1+λ)=-λ(Q/P)(dP/dQ)
(P-MC)/P=-λ[λ(1+入)][(Q/P)(dP/dQ) (7)
令R=λ(1+λ),稱之為拉姆斯指數,指的是對邊際成本收費標準打的一定折扣或給予的一定加成的指數;令ε=-(P/Q)(dQ/dP),這是需求的彈性,由於它表示收費標準的上升導致需求下降,故它是負的。用符號R和ε來表示(7)式,則(P-MC)/P=R/ε
(8)式的經濟含義是:在成本遞減行業,為了使單位保持收支平衡,收費標準要高於按邊際成本確定的收費標準。
在自然壟斷行業,如果單位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而且可以自行確定收費標準,通常採用利潤最大化標準確定法來確定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假定總收入為Pp ,成本函式為C(Q),利潤為π,則利潤函式為:
根據(10)式,可得:P=MC/(1-1/ε) (11)
由此可見,壟斷行業和單位按照利潤最大化標準確定法所確定的收費標準比按照邊際成本標準確定法和平均成本標準確定法所確定的收費標準都高。
綜上所述,如果讓Pp 代表按邊際成本確定的收費標準,Pr 代表按平均成本確定的收費標準,Pm 代表按利潤最大化確定的收費標準,則這三種收費標準分別為:
(二)收益法
收益法就是以收費對象的經濟收益額為依據,綜合考慮有關影響因素來確定收費標準的方法。收益法的一般公式是:
在上式中,P為按收益法計算的收費標準,K為影響因素係數,R為收費對象的經濟收益額。
與成本法不同,收益法較適用於收費成本難於核定而收費對象的經濟收益較易測定的情形,並以收費對象的經濟收益為計費的形成基礎。在一般公式確定後,最為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選擇收費對象的經濟收益指標。在各類收費中。所涉及的經濟收益指標主要有以下幾種:第一種有商品流通額,如商品成交額、營業額、貸款總額等;第二種有資產額,如財產額、註冊資本額、投資額、訴訟爭議金額、債務額、股票金額等;第三種有價款額,如工程造價、購銷訂貨契約價款、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價款、商品銷售價格、商品出廠價格、進貨到岸價格、組合價格等;第四種有費用額,如公路養路費、建築工程直接安裝費用、運費、土地補償費、審批初審費等;第五種有收益額,如酬金、利潤額、工資(總)額、營運收入總額、銷售收入、票款總收入等。收費管理部門可根據收費目的的不同,選擇適用的經濟收益指標作為計費基礎。
在(12)式中,K作為影響因素係數,一般採取定率形式,其值的變動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一是K值不變,採用固定比率。在此情況下,收費標準的高低取決於收費對象的特定經濟收益的大小,並呈同向變動。現行採用此法的收費有公路養路費、勞動用工管理費、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航道養護費、船舶修理檢驗費、漁業資源保護費、抵押登記費、租賃登記費、諮詢服務費、外匯調劑手續費、國內植物檢驗收費等。二是K值呈遞增或遞減趨勢安排。前者如土地管理費,對於一次性徵地面積較大,搬遷安置工作量不大,牽扯人力較小的,按征地費用總額的2%計征,反之按3%計征;後者如企業開業註冊登記費,註冊資金或資本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按註冊資金或資本的1‰計收,超過1億元(不含1億元)的,超過部分的註冊資金或資本不再收註冊登記費。類似情況還有仲裁費、施工管理費、某些公證收費、行政裝備管理費、礦山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費、機動車輛交易市場管理費、社會集團專控商品附加費、棉花檢驗收費等。三是K值呈一定的浮動形式。具體有下面幾種情形:一是K值有固定的上下限,依收費的具體情況在所限定的水平範圍內取值。如個體工商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商品購銷活動的個體商戶按營業額的0.5%~1.5%取費;對從事勞務活動的個體商戶按收益的2%~3%收費。又如工程標底編制收費,規定視工程難易程度決定下限。如集貿市場管理費,對從事工業品、大牲畜交易的,按不超過成交額的1%計收,對其他商品按不超過成交額的2%計收。類似情況有文藝演出管理費、海事調解費、訴訟標的收費、機械設備成套服務費、經濟作物生產技術改進費、畜牧技術推廣服務費、船用產品檢驗費等。
(三)比費法
在上式中,P為按比費法計算的收費標準,Po 為已知的某相關項目的收費標準。
比費法適用於存在著一定相似和相近關係的相關收費標準的確定。我們知道,收費依據相似和相近的收費項目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我們可以某項已知的收費標準為基礎,視不同情況制定不同的可比係數,從而簡捷地推算出其他相關項目的收費標準。如1992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公布的《國內植物檢疫收費標準》,是就檢疫種子、苗木等而言,至於其他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貨物,則參照此標準的一定比例執行,如糧穀類按此標準的20%計收,經濟作物和水(瓜)果類按此標準的30%計收。
比費法較多地運用於某些懲罰性收費。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校學生補辦學生證,在校學生首次辦理學生證只需付工本費10元,而再次補辦卻需要按工本費的3倍交費。這其間固然有因個別補辦而辦證成本增加的因素,但更主要的目的在於懲戒,以警示人們注意重要證件的妥善保管,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那么,作為懲戒倍數K值應該如何確定呢?根據美國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的研究,懲罰倍數應等於“履行差錯”的倍數,或等於補償性損害賠償與預防成本之比乘以避免事故的邊際機率,便可有效地激勵人們的預防動力。
(四)綜合法
綜合法是以多項收費標準為基礎,綜合考慮有關影響因素來確定收費標準的方法。綜合法的一般公式是:
在上式中,P為按綜合法計算的收費標準,Pi 為某項收費標準。
綜合法是將多項可以相對獨立和分解的收費項目綜合起來,核定的一攬子收費標準。P與Pi 的關係表現為:P和Pi 均可單獨立項收費,然而在按P計費時,Pi 則不得再分解收費。這種計費辦法,有利於收費審批部門裁併重複收費,抑止分解收費,避免搭車收費和延伸收費。按照綜合法所形成的收費標準,並非是各分期收費標準的簡單相加,其問存在著調節因子K。K值的變動情形大致如下:
一是K=1。即按綜合法計算的收費標準不受有關因素的影響,直接等於各分項收費標準之和,即:
如無線電管理費由註冊登記費、頻率占用費、設備檢測費構成,各項既可獨立收費,又可綜合收費,其值不變。
二是0<K<1即按綜合法計算的收費標準受有關因素(如規模經營、政策限制等)的影響,其值小於各分項收費標準之和。如機械設備成套服務費由委託承包業務費、技術諮詢費、零星服務費、儲備設備管理費、代銷服務費、聯合服務費等構成,按機械設備總額的1%~3%收取,若分項計費,則各項分別按設備總額的0.5%~l%、0.5%.1%、1%~5%、2%、0.5%~1%、1%收費,要大大高於綜合收費。
(五)高峰負荷法
高峰負荷法是指對不同時段或時期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在電力、煤氣、自來水、電話等行業,按需求的季節、月份、時區的高峰和非高峰的不同,有系統地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以平衡需求狀況。在需求處於最高時,收費最高;需求處於最低時,收費最低。
上述幾種確定收費標準的方法各有其適用對象和範圍。成本法主要從收費主體角度來確定收費標準;收益法主要從收費對象角度來核定收費標準;比費法是從橫向角度確定某些相關項目的收費標準;綜合法是從縱向角度進行更大系統的綜合;高峰負荷法則是根據準公共物品使用頻率的周期性波動來確定收費標準。
二、校正性非稅收入的確定方法
(一)以制止某種行為為目的的收費標準的確定基礎
對於以制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的行為為目的的收費,其與通過法律規定強制性地禁止某種行為,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從兩者之間的區別來看,收費是通過經濟手段間接地規範人們的行為,其目的的實現依靠大幅度地提高人們行為的機會成本,因而收費方式是一種迫使人們因代價巨大而放棄某種行為的手段,收費本身並不是目的。法律強制性地禁止方式與收費方式在手段和實現機制上則存在明顯不同,法律是一種最高形式的約束人們行為的方式,是一種憑藉政治權力直接規定人們不得發生某種行為的方式。但兩者在目的上是相同的,即都是要禁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的發生。
對於以制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為目的的收費,檢驗其是否合理的標準是其在制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的效果,或者說是這類收費是否真正實現了制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的目的。作為手段而非目的的這種收費在使用範圍與收費標準上與使用費完全不同,這類收費在範圍上僅限於會產生明顯的外部負效應的行為,在收費標準上是以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帶來的社會損失或“代價”為收費的最低下限。這是判斷收費是否是“權”“錢”交換的工具的基本標準。我國政府收費中出現的“交了錢就算合法”(如花錢買污染)現象,要么是收費標準過低,沒有起到制止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的效果,要么就是收費者有意混淆了這類收費與其的目的與基本宗旨之間的關係。因此,要根治變相“拍賣”公共權力的行為發生,規範政府收費,必須堅持按照以不符合公共利益行為帶來的預期社會損失或“代價”作為收費的最低下限的收費原則。
(二)基本方法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旨在解決負的外部經濟效應收費標準的確定,關鍵是要計算確定外部不經濟所產生的費用損失。具體方法有市場價值法、機會成本法、恢復和防護費用法和影子工程法四種。
第一,市場價值法。這種方法是把外部不經濟(如環境)看作是生產要素,外部不經濟往往導致生產率和生產成本的變化,從而導致產量和利潤的變化,而產量和利潤是可以用市場價格來計算的,市場價值法就是利用計算因外部性引起的產量和利潤的變化計量外部不經濟造成經濟損失,其公式為:
式中:L——外部不經濟造成產品損失的價值;
Pi ——第i種產品市場價格;
Ri ——第i種產品由於外部不經濟(如污染或生態破壞)減少的產量。
式中:L——資源損失機會成本的價值;
Si ——第i種資源的單位機會成本;
Wi ——第i種資源損失的數量。
第三,恢復和防護費用法。這種方法主要用於確定環境保護收費。環境污染已經發生,要恢復原來的狀況,必須要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同時,要保護環境不被污染也是要花費的。這種方法就是從這個角度來計征排污費用的,其公式為:
式中:L一保護或恢復前的狀況的污染損失;
Ci ——第i項保護或恢復費用。
第四,影子工程法。這種方法是恢復費用法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環境物品和勞務難以評價或由於發展計畫可能失去環境物品或勞務時,經常藉助於能提供環境物品和勞務替代物的補償工程的經濟費用來確定選擇方案的順序。因此,影子工程法就是當某一環境被污染(或破壞)後,人工建造一個工程來代替原來的環境物品(或勞務)的功能,然後用建造該新工程的費用來估計環境污染(或破壞)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方法。
例如森林資源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是森林涵蓄水分功能的損失、固土功能降低的損失和森林生產能力減少三者之和,前兩項可以用影子工程計算,後一種可以用市場價格法計算。森林的蓄水能力經測定,約在4000~6000立方米/公頃範圍內,可以估算蓄同樣水量水庫的投資。該投資即為森林資源破壞後涵蓄水分功能的經濟損失,也就是森林的效益。水庫工程費用因地形條件而異,可按0.15~0.30元/立方米(估的價)計算。森林固土能力為3000~5780噸/公頃,用攔沙壩工程代替森林固土功能,其造價約為0.4元/噸(估的價)。此外,地下水遭到污染,使水源地破壞,可以用新建水源地的費用作為地下水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國有資產(資源)收益的確定方法
國有資產(資源)收益的確定並無統一的方法,原則上講不同類型的國有資產(資源),其收益標準的確定方法應當是不同的。
對於經營性國有資產,其收益決定於經營性國有資產的載體——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取得收益的形式。對於以紅利形式取得收益的國有資產收益,通常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分配所有者權益。對於以資產占用費形式取得收益的國有資產收益,按照經濟原則應當是取得與利息大體相同的收益。
對於非經營性固有資產,其收益決定於處置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
對於資源性國有資產,其收益決定於地租。地租的數量界限並無統一具體的計算方法,從理論上講,其決定於資源的均衡價格。
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取得的措施
(1)強化項目管理,建立項目庫。非稅收入的政策性強,要在嚴格確定非稅收入項目原則、條件的基礎上,對非稅收收入項目進行全面清理,逐項審查,建立項目庫。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堅決取消,切實減輕農民、企業和社會的負擔;對應該納入而沒有納入的非稅收入管理的項目納入非稅收入管理,對所有合法合規的非稅收入項目按照部門、單位、管理方式、資金性質和收入項目進行歸類合併,統一編碼,建立全國非稅收入項目庫,通過報紙、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2)完善標準管理。一是要完善政府非稅收入標準確定過程中的公共決策程式,充分發揮聽證制度在制定科學標準中的作用,使廣大人民民眾的意見能夠在決策過程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表達和尊重。二是要進一步明確政府非稅收入標準管理的職責和許可權,改變現行的收入標準由物價部門為主財政部門為輔的管理辦法。非稅收入與稅收收入一樣,具有政策性和目的性強的特點,應實行由財政部門提出,報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審查批准的管理體制,從而理順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健全財政職能。三是標準確定後,要通過相應的手段保證執收單位按標準收取,嚴防執收單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3)加強票據管理。票據是監管非稅收入來源的關鍵環節。加強票據管理是治理亂收費和監督執收單位是否認真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關鍵環節,為此必須構建規範的票據管理體系。將票據管理許可權集中在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征管機構,由其負責票據的印製、發放、繳驗、核銷和稽查;針對當前非稅收入票據種類繁多的現狀,要對票據種類進行歸併清理,設計統一的非稅收入繳款書。
(4)規範收繳管理。根據我國當前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實際,除對已形成獨立運行體系的
住房公積金、
社會保障基金和福利、
體育彩票收入外,所有其他非稅收入徵收採取直接繳款和集中匯繳兩種徵收方式。即:對於那些徵收程式明了、對繳款義務人約束性強且相對穩定的非稅收入,實行直接繳款,由繳款義務人直接將款項繳入財政專戶,收繳分離。具體辦法是:先由單位微機開票,在開票時,通過建立的
信息管理系統在微機中設立的收費項目庫自動對收費項目和標準實行自動比對,凡是未納入項目庫的收費均為非法收入,執收單位無法通過微機開具收費發票,從而確保各執收單位按規定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然後,繳款
義務人通過代理銀行網點將應繳款項直接上繳財政;最後,繳款人根據銀行繳款單辦理相關的業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的徵收方式。對於零星分散、必須現場徵收的收費項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採取集中匯繳的征管方式,即執收單位將所收款項定期匯總後繳入財政。
(5)嚴格減免程式。與稅收減免一樣,政府非稅收入減免制度是把非稅收入徵收的嚴肅性和靈活性結合起來的重要措施,有利於解決一些困難繳款單位和個人的實際問題,也有利於社會公平,同時也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槓桿。但非稅收入的減免必須嚴格按照政策執行,按規定的程式報批,將批准權力集中在同級財政部門,堅決禁止越權減免和收“人情費”。
政府非稅收入取得存在的問題
在非稅收入取得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收費體制尚未理順。當前非稅收入的徵收在一些地方還是由市縣有關部門徵收非稅收入後全部或部分上繳到省里,相關經費也由省里直接下撥。在這種收費體制下造成了徵收管理與同級財政部門監管脫節的問題,如交通部門的相當一部分收費是集中上繳到省里(如養路費、通行費等),相關的業務經費也由省里直接撥付到各市縣的交通部門,完全脫離了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監管,不僅影響同級財政部門的決策,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敗。而對~些垂直管理部門,如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由於人權、財權高度集中在省里,地方財政及其他監督部門也無法對其資金收支情況(包括非稅收入徵收情況)進行監督,上級財政對此也鞭長莫及,形成管理上的盲區。
(2)收費立項規定不合理。現行收費立項規定實際上是一種相互交叉、多頭管理的運行機制,這種機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把收費項目管理與標準管理分開,把收費管理與政府性基金管理分開,人為地割裂了收費管理的內在聯繫;二是行政性收費與事業性收費按同一原則進行管理,脫離客觀實際;三是收費確定權由不同部門管理,導致收費項目政出多門的問題。
(3)收費票據監管不到位。當前收費票據種類多達160多種,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許多不規範現象,少數單位不按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票據,存在混用、串開、外借票據的現象,甚至出現不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收費票據的問題,有的使用自製票據,有的直接使用白條收費,將收費掛往來科目列收列支或轉作單位收入。
(4)非稅收入管理沒有覆蓋到所有非稅收入項目。當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主要是
行政事業性收費和
政府性基金,而對政府應當管理的其他一些非稅收入,大多沒有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的範圍。
(5)亂收費的問題依然存在。一些部門和單位為了保證既得利益,對國家已明確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仍採取變通方式繼續徵收,個別地方和部門甚至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