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審計問責制
- 類型:經濟術語
政府審計問責制,顧名思義,就是通過政府審計對國家各級行政部門所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審計,繼而針對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用“問”的制度化保證權責對等,進而追究國家各級機關及其公務員對其職責和義務產生否定性結果應負責任的一種...
審計領導幹部問責制 審計領導幹部問責制是旨通過對審計領導幹部的問責,規範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完善用制度管權,用制度問責的制度機制。
審計問責制是對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違反財經紀律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等情況進行問責。包括私設會計賬簿、不如實提供有關財務數據、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等問題及對審計人員玩忽職守,致使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未被查出;隱瞞被審計單位重大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審計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違反廉政規定等6...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以下簡稱審計整改),是指審計對象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指出問題,進行糾正、查出、追責問責、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行為。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是指縣紀委監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基於審計對象...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 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是指對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幹部、財務人員及審計工作人員由於不正確行使法定職責,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給本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進行問責並追究責任所定的制度。
預算單位內部問責主要指預算單位的內部審計部門所進行的預算相關審計。法理基礎 政府問責制是隨著西方政治文明、經濟文明的進步和政府管理職能的不斷擴大而興起和逐步發展起來的。所謂問責制,簡單地說就是責任追究制,根據憲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務員必須承擔應由其承擔的責任,包括道義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問責制是...
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200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實行黨政...
審計責任制是審計機關內部各級組織對審計事項的質量與效果承擔責任的規定。如,審計小組對審計報告負責;審計業務科室對審核審計報告負責;審計局領導班子對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和決定負責。審計質量與效果一旦發生問題要按層次追究責任。審計組織中審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規定,是保證審計任務的完成、考核各級審計人員業績的...
行政問責制,是指一級政府對現任該級政府負責人、該級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所管轄的部門和工作範圍內由於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
第四條 行政問責主體為市人民政府,下設負責具體工作的機構行政問責辦公室在市監察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市公共政務管理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查和處理。第二章 行政問責的範圍 第五條 行政問責對象,或其...
對審計發現的結算不實等問題,應作出審計決定,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對審計發現的工程參與各方的違規違法、損失浪費等問題線索,應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要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督查機制,促進整改落實和追責問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支持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具體的決策和審批...
(五)進一步加大政府問責力度,完善問責制度。充分發揮公共政策審計作用,推動完善國家治理的一個重要保證是要加大對公共政策決策失誤和執行偏差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的問責力度,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講是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的責任管理意識,推動責任政府的建設。(六)進一步加強審計人才建設,提供人才支撐。公共政策審計需要對...
(四)鄉鎮審計問責制存在問題 首先,行政體制中權責不清或者有權無責是基層政府機構存在的普遍問題,在鄉鎮中表現的尤為明顯。責任主題的不明確,責任歸屬的不明晰給鄉鎮問責制的責任界定帶來了極大地模糊性,也會成為相關責任人開脫罪責的藉口。其次,問責範圍太窄。目前農村審計問責範圍還僅僅局限於貪污、行賄受賄和...
第三十九條審計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或者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問責制的有關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行政問責,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第四十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四)監察、審計、法制等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五)本機關的內部監督、檢查;(六)行政訴訟;(七)行政複議;(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控告、檢舉;(九)公共媒體披露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情形且確有證據;(十)巡視、工作檢查或者工作目標考核;(十一)其他途徑。第二十八條 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者...
基於國家治理的國家審計問責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 《基於國家治理的國家審計問責機制:理論與實證研究》是2020年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加強整改督促檢查。各級政府每年要專題研究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以及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將整改納入督查督辦事項。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審計機關要建立整改檢查跟蹤機制,必要時可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落實整改意見。嚴肅整改問責。各地區、...
(五)市委組織部:負責將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各類審計中的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評價領導幹部(人員)工作(經營)業績、職務任免、獎懲的依據之一,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有關問題和責任人進行問責。(六)市發改委:負責對市審計局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調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進行處理。(七)...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對在項目審計中涉及到的應予問責的領導幹部,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部門處理。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建議有...
一些單位對審計整改認識不足,重審計、輕整改現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別對涉及部門利益的問題消極應對、敷衍拖延;一些單位對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尚未形成一套規範的審計整改長效機制;一些單位整改效果不明顯,責任未明確,問責力度不夠大,導致邊審邊犯、屢審屢犯等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從而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權威性和政府...
堅持“兩個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每年將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以及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向本級政府(管委)報告,並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建立健全審計部門與人大的工作溝通與協調機制,進一步增強監督實效性。穩步推進審計整改情況公告公示制度。(三)健全審計整改問責制度。被審計單位的主要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