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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行政領導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問責,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的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問責對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影響行政效率,貽誤行政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的活動。
前款所稱不履行法定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式、規定許可權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三條 試行行政問責應遵循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追究過錯與崗位責任相適應、行政問責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問責主體為市人民政府,下設負責具體工作的機構行政問責辦公室在市監察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人事局、市發展環境和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市公共政務管理局、市審計局、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章 行政問責的範圍
第五條 行政問責對象,或其所管部門和所管工作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問責。
(一)不當行政行為:
1、違反決策程式,主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
2、因決策失誤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引發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3、在專項資金使用、國有資產轉讓、土地徵用及出讓、建設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等重大問題上進行違規操作的;
4、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擅自設立審批事項的;
5、違法委託或授權中介機構、下屬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對受委託者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監督失控,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6、不受理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為不進行處理的;
7、不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或不積極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引發更大行政爭議的;
8、制定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牴觸的檔案,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9、對政務不按規定進行公開,或搞假公開,嚴重侵害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引發民眾強烈不滿的;
10、行政許可、審批、辦證、收費等事項應集中而未集中到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或集中了但未實行在視窗“即時辦理、首席代表審批、領導定期審批”等方式造成民眾辦事“兩頭跑”的;
11、在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中發生重大失誤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12、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兌現承諾,拒不執行市政府優惠政策或人為造成項目契約不能履行,致使外來客商或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二)重大責任過錯:
1、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重大案件,或在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發事件或其他重要情況處理過程中,因決策不當、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重大損失的;
2、對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妥善處理解決,以及向社會公開承諾要辦的事項沒有兌現的;
3、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提案、建議和批評意見不認真辦理、答覆,造成不良影響和工作損失的;
4、對民眾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不按工作職責和上級要求及時、有效處置,造成嚴重後果或損失的;
5、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人用人嚴重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6、組織大型文娛、體育或其他民眾性活動,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而發生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
7、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突發事件或重要情況、重要數據的。
(三)行政效能低下:
1、無正當理由,未落實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或不認真落實市政府決策事項和市人民政府交辦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市人民政府一個時期的某項重要工作未能按時完成的;
3、涉及多個部門辦理的事項,不主動溝通協調,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4、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請示、報告、審批事項等,不及時受理,不在規定的時限內答覆或辦結的;
5、對外來客商或服務對象應履行而不履行“涉政事務代理”責任部門職能的,或對涉政事務、“建設項目選址聯合踏勘、聯審聯批”不積極參與、配合、支持,甚至頂著不辦、推諉扯皮、違規亂辦,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四)監督管理不力:
1、班子成員之間、上下級之間長期不團結和諧,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
2、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3、治政不嚴、管理不力,致使班子成員或幹部隊伍中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或機關工作人員屢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4、指使、授意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紀違法活動的;
5、對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縱容的;
6、單位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國債、救災、扶貧、教育、社保、住房公積金等財政專項資金或基金的;
7、機關工作人員肆意索拿卡要,或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損害外來客商或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8、單位在民眾滿意度測評中連續兩年滿意率均排在最後一位、且滿意率低於60%的。
(五)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政問責辦公室應辦理行政問責審批手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問責程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檢舉、控告、投訴;
(二)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
(三)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務督查機構、行政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負面事件;
(八)各種評議、測評、考評、考核結果;
(九)其他信息來源。
第七條 問責程式啟動後,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行政問責對象當面匯報情況。認為事實清楚的,經過討論後可以直接決定追究責任的方式;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可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一般應在15日內完成,重大複雜的事項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八條 調查時,被調查的行政問責對象要認真配合調查,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糾正錯誤或者改變工作不力的局面,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不良後果的發生。調查結束後,應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被調查的行政問責對象,並詢問其對調查事實有無異議。
第九條 行政問責辦公室要根據調查情況,對應追究責任的,及時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經過討論後進行責任追究。對於不予追究責任的,應將調查結論和決定書面告知被調查的行政問責對象。
第十條 行政問責的方式為:
(一)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誡勉談話;
(三)通報批評;
(四)在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上作出書面檢查;
(五)通過市級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檢討;
(六)停職反省;
(七)勸其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八)建議免職。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行政問責對象如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覆核。在覆核期間,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覆核中發現處理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 行政問責對象拒絕執行問責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提請任免機關免去其職務,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 對行政問責對象,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到行政處分或者其他處理而未被問責的行政問責對象,仍可以依照本規定予以問責。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