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07〕59號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2條,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07〕5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6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問責暫行辦法》業經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暫行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對省政府部門的行政主要負責人、設區的市政府市長(以下統稱行政首長)的行政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政府部門包括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省政府部門管理的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派出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行政問責,是指省政府對所屬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行政首長,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以致失職、影響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依照本辦法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 行政問責應當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堅持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首長應當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首長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有權向省政府檢舉或者控告。
第七條 行政首長違法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或者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未按規定程式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的;
(二)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或者未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的;
(三)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者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的決策行為,造成工作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行政首長違法行使權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制定的決定和命令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相牴觸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等行為的;
(三)採取的行政措施違法或者不當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財政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六)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七)利用權力為本人、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
第九條 行政首長對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對國家方針政策或者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不落實或者拒不執行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省政府部署的工作目標任務的;
(三)不正確執行上級機關的決策和部署,給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損失,或者給政府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建議、提案不辦理、不答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條 行政首長履行監管職責不力或者處置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未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妥善處理、組織救援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發現重大公共安全、生產安全隱患後不依法採取處置措施,出現重特大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故意遲報突發公共事件等信息的;
(四)重大建設項目發生重大失誤或者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對涉及民眾合法利益的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民眾反映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對所屬單位或者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導致其發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七)對所屬單位或者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包庇、袒護、縱容的;
(八)授意或者指使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為行政問責的信息來源渠道:
(一)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二)省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的問責建議;
(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問責建議;
(四)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的問責建議;
(五)工作考核或者政風、行風評議結果;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問責建議;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和控告;
(八)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渠道獲知的行政問責信息。
第十二條 行政問責的形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作出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責令辭職;
(六)建議免職。
採用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方式問責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辦理。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追究被調查的行政首長其他責任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省政府根據行政問責信息,發現行政首長可能有應當問責的情形,應當責成省監察廳或者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組應當在60日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調查。情況複雜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調查期限。
被調查的行政首長應當配合調查,並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人員辦理的行政問責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當向省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行政問責情形的事實、初步結論和處理建議。
省政府接到調查組的書面調查報告後,應當集體討論作出是否問責的決定。
第十六條 省政府對行政首長的問責處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告知作出問責批示或者提出問責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七條 行政首長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的程式申訴。
第十八條 行政首長拒絕執行問責處理決定的,省政府依照管理許可權建議免去其職務後,再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行政首長的行為違反行政紀律,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對省政府部門和設區的市政府其他負責人的行政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行政問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