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皖政〔2007〕120號
-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頒布背景
詳細內容
(五)建立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機制。政府機關要儘快梳理政府信息,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積極主動做好重點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或者編制的規劃、計畫、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應當通過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網上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行政決策類政府信息應由行政首長簽署公開;非行政決策類的政府信息,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公開。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職能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本單位辦公場所和行政服務中心等視窗公開承辦機構、行為依據、行為內容、行為程式、行為結果和監督制度。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辦事程式、辦事紀律、服務承諾、投訴監督辦法等信息。
政府機關應該依法及時提供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對於多次、反覆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儘可能採取主動公開的方式予以公開。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採用上述方式確有困難的,可以採用當面口頭形式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政府機關應當依照申請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因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滿足的,政府機關可以選擇符合該政府信息特點的形式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按規定移交檔案管理的,最初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查詢指引。申請人要求出具查閱證明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政府機關答覆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說明理由,並不得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直接或間接提供。
(六)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自由獲取、使用各類政府信息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或者限制。政府機關應當將本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其他聯繫方式向社會公開,方便社會公眾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諮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全面、不準確、不真實的,有權要求及時更改。受理的行政機關有權更改的,應及時更改;無權更改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根據效能建設等要求予以調查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政府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政府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注意上下級之間的相互銜接。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辦部門與聯辦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影響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政府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各級保密機關負責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政府機關在信息形成或者公文製作程式中要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程式,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確認。屬於國家保密的事項或檔案,在保密期限內不得對外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徵求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權所有人的意見,按照《條例》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公開。難以確定是否屬於國家保密範圍的政府信息,由承辦人員提出具體意見交本機關主管負責人審核批准後,依法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是否公開。各級政府機關不得以保密審查機制為由,拒不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三、規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和程式,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九)落實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方式。政府機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並確定政府網站、政府公報作為主要的信息發布渠道。各級政府應當設立入口網站,提供本轄區政府公開信息導航、查詢與檢索服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網上發布、更新制度。政府公報應當備置於各級政府辦公地點的適當場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並及時發至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等免費發放點,方便公眾免費查閱。進一步完善政府新聞發布會制度,確保新聞發布主動、及時、準確、權威。各級政府機關應當設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欄、電子螢幕、電子觸控螢幕等設施,設定公共查閱室或者公共查閱點等信息查閱場所,有條件的可以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十)規範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統一的規範文本,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礎上,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繪製職權流程圖。政府公開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政府信息目錄進行調整和更新。各地政府編制的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縣級以上政府所屬部門編制的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報同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
(十一)明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式。各級政府機關要在接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署後公開;決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並加蓋本機關印章。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完善各項保障制度,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制度。縣級以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公務員年度考核機關要把政府信息公開情況作為考核信息公開機關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從事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
(十三)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各級政府要通過政府信息首問負責制度、網上社會評議專欄及舉報電話、投訴視窗、監督信箱等渠道,方便民眾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積極聽取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解決有關問題。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報告。各級政府要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範圍,並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十四)強化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制度。上級政府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機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各部門和各行業要加強對所屬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縣級以上政府要定期聽取所屬工作部門及下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匯報。縣級以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要對本轄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由同級監察部門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責令限期改正。
(十五)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各級監察機關配合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實施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政府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中,違反規定收費的,一經舉報或發現,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處罰。政府機關違反規定導致失密、泄密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屬於行政問責範圍的,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要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並向省政府提交書面調查報告,由省政府集體討論做出是否問責決定;屬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範圍的,行政執法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依法追究;屬於行政監察範圍的,監察機關負責依法追究;屬於保守國家秘密範圍的,國家保密管理機關負責依法追究;屬於公務員管理範圍的,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依法追究;屬於其他法律、法規或國家規定範圍的,按規定依法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