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一、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管理體制問題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要在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監督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
信息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要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二、關於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問題
(三)各級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要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對方確認後方可發布;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三、關於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問題
(五)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於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要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六)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七)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八)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九)各級行政機關特別是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實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各種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政府信息,並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網上查詢功能,為公眾提供優質服務。
(十)因政府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門(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部門(單位)負責。
五、關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問題
(十一)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工作。要採取多種方式,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特別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層民眾,要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服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和場所,為人民民眾提供便利,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得到及時、妥善處理。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在做好本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下級政府和部門(單位)的指導。國務院辦公廳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十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時限及時答覆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當事人。同時,對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在答覆時提供具體內容的,要同時提供;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在條例正式施行後,如一段時間內出現大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難以按照條例規定期限答覆的,要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並儘快答覆。
(十三)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以不重複答覆。
(十四)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
六、關於監督保障問題
(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制訂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明確考核的原則、內容、標準、程式和方式。要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社會評議政風、行風的範圍,並根據評議結果完善制度、改進工作。
(十六)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分層級受理舉報的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向本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本級監察機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十七)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的要求,落實業務經費,加強隊伍建設。
(十八)國務院各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單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施行條例的具體辦法,保證條例的各項規定得到落實。
七、關於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
(十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條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納入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部署,在2008年10月底前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積極推動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同時,要加強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指導,把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十)公共企事業單位要以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心的內容為重點,切實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要創新公開形式,拓展公開渠道,完善公開制度,全面提高公開工作水平。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