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13年4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2013年5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2013〕29號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11章6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3〕29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成文時期:2013年5月7日
通知,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會議制度,第九章 公文審批,第十章 工作紀律,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皖政〔2013〕2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4月17日省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3年5月7日

工作規則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省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省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省長領導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長協助省長工作。
六、省長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省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省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省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省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長出國訪問、脫產期間,受省長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省長代行省長職務。
十、各廳、各委員會(辦公室)實行廳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廳在省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省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認真貫徹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調節經濟運行,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
提請省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省政府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省政府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按程式報請省政府決定。
省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依法向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省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省政府制定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省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省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省政府備案,由省政府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省政府規章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省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省政府全體會議或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門提請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市縣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門要依法審核行政職權,編制行政職權目錄和運行流程,明確行使權力的主體、依據、運行程式和監督措施等。及時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制度,依法將審批職能和審批事項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公開辦理。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覺接受省委領導;自覺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省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省政府報告。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實行省政府全體會議和省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省長工作例會和省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六、省政府全體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各廳廳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安排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省政府常務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組成,由省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及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草案,討論決定其他規範性檔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省政府常務會議每月根據需要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省長工作例會由省長召集和主持,副省長、秘書長出席,有關人員列席,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溝通交流省政府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
(二)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九、省政府專題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協調和處理省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四十、提請省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和審核後提出,報省長確定。
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和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會議議題和檔案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一、省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和省長召集的省政府專題會議,向省長請假;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會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向省長報告。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召集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二、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工作例會、省長主持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省長簽發。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主持召開的省政府專題會議的紀要,由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簽發。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省政府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實行計畫管理,由省政府辦公廳於年初提出年度計畫安排,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執行。全省性工作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除少數重要會議及視頻會議外,省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原則上只開到市級。省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一次,原則上不邀請市政府負責人參加。省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各類會議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四、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省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省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省政府決定。
四十五、各市政府、各部門報送省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省政府辦公廳按照省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省政府領導同志轉請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省長審批。凡需要省長審批的公文,相關副省長要有明確的意見和建議。
四十六、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省長簽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省長簽發。以省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省長或省長授權的分管副省長簽發。
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省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省長簽發。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檔案簡報,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的、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轉或省政府辦公廳轉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九、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省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負責任地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省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省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省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對省政府的重大決策、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和省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省政府各部門要抓好落實,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政府報告落實情況。省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通暢。
五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省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省長,由省政府辦公廳通報省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省,應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報告,並抄告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匯總後,向省長報告。
五十三、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省政府領導同志每周工作的預安排,由省政府辦公廳統籌匯總後,提前通報各位領導同志。省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每半個月工作的預安排,要提前報送省政府辦公廳。
五十四、各地、各部門邀請省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一般應至少提前一周向省政府報送請示,由省政府辦公廳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五十六、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直機關效能建設制度,大力改進工作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管理,建設效能型機關。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一、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二、省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省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市縣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六十四、省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市、縣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省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五、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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