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2011年萍鄉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1月3日萍鄉市人民政府萍府發〔2011〕11號印發。該《規則》分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加強行政監督、會議制度、公文審批、政務活動、工作安排部署、作風紀律12章7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檔案:萍府發〔2011〕11號
- 時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 要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萍鄉市人民政府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第八章 會議制度,第九章 公文審批,第十章 政務活動,第十一章 工作安排部署,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萍鄉市人民政府通知
萍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萍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萍府發〔2011〕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萍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萍鄉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萍鄉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萍鄉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產生的新一屆萍鄉市人民政府,為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市政府各項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江西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胡錦濤總書記“七一”講話精神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領導下,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建設法治政府,務實政府,服務政府,廉潔政府,和諧政府,全面開創科學發展、城市轉型、趕超跨越新局面,為實現萍鄉在江西率先崛起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市政府工作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政務公開,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紮實推動市政府各項工作有效落實。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工作部門局長、主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副市長對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長;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分管副市長協商解決。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既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又要密切協作,形成合力。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協助市長、常務副市長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各副秘書長的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局長(主任)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市審計局在市長和省審計廳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轉變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實現科學發展,建設幸福萍鄉。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經濟調節職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改善投資環境,發揮比較優勢,推進優勢資源開發利用,深化開放合作,促進全市經濟趕超跨越發展。
第十三條 切實加強市場監管職能。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創新社會服務管理理念、政策體系、體制機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實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注重解決民生問題。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 不斷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整合最佳化公共資源,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務水平,增強科技服務能力,健全公共衛生體系,豐富民眾文化生活。
第十六條 創優經濟發展環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轉變職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嚴厲懲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平等競爭、優質高效的發展環境。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根據縣區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門職能工作實際,下達考核目標和考核辦法。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萍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要求,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諮詢、科學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重大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討論後報請市委決定。
第二十條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實施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的跟蹤反饋。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市政府非常設機構要立足自身職能,為市政府決策作好政策分析、專家諮詢、技術鑑定和科學論證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在市政府決策中的職能作用。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班子定期召開務虛會,對重要工作進行研討,總結經驗,交流工作,充分聽取不同意見,提高政府決策的前瞻性,增強領導班子決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規定履行職責,要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規範行政行為,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性檔案。
第二十五條 堅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清理、規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完善一個視窗對外、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積極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
第二十六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應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先行組織調研、起草或審查論證,規範性檔案制定實行年度項目計畫制。
第二十七條 大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問責制度。堅決貫徹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積極推進綜合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建立健全政府新聞發布會制度和政府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公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萍鄉市人民政府網站、《萍鄉市人民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決議、決定,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其質詢。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市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不斷提高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嚴格執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行政許可事項事前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權對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接訪制度,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信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解決並及時答覆。要加強重大集體上訪事件調處力度,嚴格執行重大群體上訪事件信息報送制度,認真化解矛盾,積極做好疏導工作,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等要求處置群體上訪事件。發生到市政府機關及赴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訪,有關縣(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負責做好答覆疏導工作,並向市政府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新聞監督。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市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事項,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各部門要主動查處、整改並及時反饋。
第三十八條 強化行政效能監督。建立和健全有利於促進機關作風轉變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項工作制度,不斷完善效能責任體系。積極受理社會各界行政效能投訴案件,重點查處損害經濟發展環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級各部門的服務水平和辦事效率。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會議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據需要安排縣(區)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駐萍中央、省屬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協一名副主席參加。全體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組成人員到會達到半數以上方可開會。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政務副主任、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辦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專職副主任、市人民政府金融辦主任、市人民政府新聞辦主任列席;邀請市政協一名副主席參加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議題需要,安排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特殊情況下也可邀請市委工作部門、群體組織負責人列席;議題對應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科室負責人列席;萍鄉日報社記者、萍鄉電視台記者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請示、報告事項;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通過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其他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七)聽取市人民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作出相應決定;
(八)市長認為應由(向)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通報)的其他重大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半個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主持召開,或由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主持召開,黨組成員參加,必要時安排有關方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召開市人民政府黨組民主生活會;
(三)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的人事任免及獎懲。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黨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研究決定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四條 提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議題的協調按程式進行。副秘書長受分管副市長委託開展協調工作,重大問題由分管副市長協調。協調過程中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部門應提出意見的,要按要求及時提出,提出的意見要經本部門認真討論研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蓋單位公章,作為議題材料附屬檔案。未提出明確意見的,視為無意見。協調後仍有不同意見的議題,應列出不同意見的內容及政策依據,提請市政府會議決定。需經市政府法制辦論證把關的議題,應在充分協調後、提交常務會議討論前,交市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經充分協調後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原則上不再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列席會議。議題協調材料由副秘書長把關後報副市長審簽,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報秘書長審核後呈市長審定。會議材料一般應提前送達參會人員手中。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及協調情況由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負責協調的其他人員匯報,如有需要,列席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可以補充匯報。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 、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的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市長專題辦公會議紀要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必要時報副市長、市長審定。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按照精簡、高效、節儉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由部門召開會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幾個部門聯合召開。
要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鄉鎮街行政主要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報市長審批;要求縣(區)分管領導和鄉鎮街行政分管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公文審批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江西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萍府閱檔案由署名領導簽發。
第五十一條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 內容屬於市人民政府工作範疇的一般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簽發;需要與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協商會簽的,協商會簽後由分管領導簽發;屬於事關全局的重大項目、重大政策調整的,或涉及機構、編制、土地、財稅、資金等方面內容的,或主送省政府辦公廳等部門的重要檔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秘書長審核後,報市長簽發。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的發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市政府網站或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由呈文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和必須直接報送的事項外,均須按程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呈報副市長批示的檔案,副秘書長應先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呈報市長批示的檔案,秘書長、副市長應先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審批非傳閱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還應簽署“擬同意”、“同意”等明確意見。需會簽的檔案由分管線上的副秘書長、副市長分別提出意見和作出批示。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或提請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並經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人民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部門應將有關部門的意見及理據列明,提出傾向性意見,一併上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緊急公文特事特辦,按有關規定和市政府領導授權處理。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精簡檔案。屬於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涉及幾個部門職責的,由部門聯合發文,必要時由牽頭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批轉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加快推進辦公自動化,逐步推行網上報文批文,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章 政務活動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央、省及市委有關規定,接待好上級領導和來賓來我市進行視察、考察、檢查和參觀指導等活動,參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協、萍鄉軍分區等組織的重大活動。
第五十八條 國務院部(委、辦、局)、省政府(廳、局)等領導來我市視察、檢查指導工作,屬綜合性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經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屬單項性工作的,由對口部門提出工作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定,必要時由分管副市長報市長審定。特別重要的接待活動,向市委報告。
第五十九條 省人大、省政協、省軍區等領導來我市視察、檢查活動,市人大、市政協、萍鄉軍分區等組織的重大活動,需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市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參加。上列組織直接通知或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列席)的,由市政府秘書長初擬參加的市政府領導名單,報市長確定。
第六十條 本省兄弟地市和外省政府系統組織來我市的考察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擬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秘書長審核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審定,必要時向市委報告。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及會議,需市政府分管領導出席的,由部門報市政府分管領導確定;需市長出席的,由分管副市長報請市長確定;需正副市長或幾位副市長出席的,由市政府秘書長報請市長確定,必要時向市委報告。
民營企業、民間組織、社會團體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的活動,參照前款辦理。
第十一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六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項,涉及民眾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
第六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六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討論的規範性檔案,市人民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發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各部門、各縣(區)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十二章 作風紀律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掌握科學發展觀;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及國際經貿知識;學習分管工作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學習時事政策精神,及時把握時代脈搏。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堅持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積極參加市委中心組學習。
第六十七條 堅持求真務實,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要深入基層了解和掌握情況,認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和措施。
第六十八條 加強政務督查,確保政令暢通。嚴格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規則》,對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及時進行督促檢查反饋。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決策事項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檢查。副市長批示和交辦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對口業務科室牽頭督辦。市人民政府領導成員要親自抓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實。
第六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政務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響的會議和活動,按會議和活動方案進行新聞報導。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工作,按市政府新聞辦公室有關規定進行新聞報導。
第七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或請假,應事先報告市長,並將外出時間、前往地點和聯繫方式通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萍出差,應事先向分管副市長、市長報告。各分線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離萍出差應事先向分管領導請示,並報告秘書長。
第七十一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下列事項必須向市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類專項經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機構、編制、人事問題;
(四)大宗國有資產處置和用國有資產提供擔保;
(五)向省政府部門報告的重大項目和重大事項;
(六)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熱點、焦點問題;
(七)突發公共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請示報告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對黨負責、為民執政的理念。忠於職守,愛崗敬業,勤奮工作,鑽研業務,甘於奉獻。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密切聯繫民眾,關心民眾疾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改進工作作風,講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自覺做人民公僕,讓人民民眾滿意。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開展所有工作和政務活動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不斷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領導同志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關於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要嚴格遵守述職述廉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民主評議制度,自覺規範行為,做廉潔自律的表率。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品;不準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七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務必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保持艱苦奮鬥作風,堅決制止弄虛作假、形式主義,堅決制止地方保護主義、自由主義、本位主義,認真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從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團結一致,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齊心協力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