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校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四章辦學形式,第五章教職員工,第六章學生,第七章校友,第八章經費來源、資產與後勤,第九章外部關係,第十章學校標識,第十一章附則,
序言
萍鄉學院是經教育部批准設定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學校前身為1941年創辦的萍鄉簡易師範學校,1978年開辦大專班,1982年成立萍鄉教育學院,1993年更名為萍鄉高等專科學校,2013年升格為本科院校,定名萍鄉學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明晰學校管理過程中的各種關係,規範辦學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萍鄉學院,英文名稱為Pingxiang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PXU。
第三條學校註冊辦學地為江西省萍鄉市萍安北大道211號。
第四條學校由萍鄉市人民政府舉辦。實行“省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和經費投入,維護學校利益。保障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獨立開展法人活動的權利。
第五條學校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依法自主辦學。
第六條學校立足萍鄉,面向江西,輻射全國,以培養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套用型人才為目標,努力辦出水平、辦出特色。
第二章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最佳化教育結構,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制訂招生方案,調節專業招生比例。
(二)制訂人才培養計畫,發揮各學科的特色和優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三)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活動。
(四)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和企業等各種主體的交流和合作。
(五)根據學校實際需要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及地方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資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八條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校安全與穩定,維護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活動的前提下,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保障國有資產安全。
(六)依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組織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規、依章治校。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教輔單位等組成。學校實行校、院(二級學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主要通過黨委會、校長辦公會、黨政聯席會、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進行決策和管理。
第十一條黨委會由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主持,黨委委員參加。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非黨委委員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黨委會決定重要問題時,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等組成,其他人員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應充分發揚民主,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黨政聯席會是對學校改革發展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和協商的工作會議。黨政聯席會由書記或校長主持,參加人員為黨委書記、校長、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紀委書記等。列席人員為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也可擴大到教職工代表,列席人員由書記和校長商定。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十四條中國共產黨萍鄉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五條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黨章的規定產生。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問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十七條中國共產黨萍鄉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學校黨委組織協調學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推進校園廉政文化建設,指導校內各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組織開展對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履行“一崗雙責”和廉潔自律相關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受理、調查和處理對校內黨組織、黨員在違反黨紀方面的檢舉、反映等;受理校內黨組織、黨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
(四)其他需要紀委處理的事項。
第三節校長
第十九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分管學校有關工作。
第二十條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高等教育法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學術機構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二十三條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學術標準與規程。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其相應專業的設定規劃。
(三)審議科研計畫方案。
(四)評定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五)評議、評審教師學術成就、學術水平。
(六)受理學術爭議問題,調查評判學術行為規範。
(七)審議論證和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指導機構。教學工作委員會由教授和教學管理人員組成。教學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具體負責審議決定學校教學重要事務。
第二十五條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二)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
(三)評定教學成果等有關教學獎勵事項。
(四)研究諮詢學校學科專業設定及調整方案。
(五)審議諮詢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學事項。
第二十六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事務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和各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各二級學院院長、具有正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評審、評議或推薦學校各專業技術系列職務。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群團組織、民主黨派
第二十八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和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與教職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要事項。
(四)監督和民主評議各級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其他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充分保障各民眾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接受學校黨委的領導,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學校鼓勵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和無黨派人士為學校發展建言獻策,參政議政。並為其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節二級學院
第三十二條學校設立二級學院。二級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條二級學院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本二級學院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它學術活動,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負責本二級學院人員管理,負責本二級學院學生教育與管理,管理和使用學院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四條二級學院院長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履行相應職責。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分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對本單位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決策。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由本單位院長、副院長,本單位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組成,可擴大到部分教師代表列席會議。教學與科研工作、學科建設與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議題由二級學院院長主持,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幹部工作、學生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由二級學院黨總支書記主持。
第四章辦學形式
第三十六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的規定,開展辦學和管理活動,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等職能。
第三十七條學校將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八條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同時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它類型教育。學校學歷教育以本科教育為主,兼顧專科教育,積極培育和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三十九條學校設定工學、文學、理學、教育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文理為基礎,多學科相互支撐、協調發展。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和設定學科、專業,逐步形成結構合理、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四十條學校依據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套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建立教學質量保障體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第四十一條學校鼓勵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創新,努力構建“產學研相結合、教學做一體化”的套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和模組化課程體系,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
第四十二條學校不斷創新體制機制,積極加強實踐教學。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十三條學校積極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以中青年教師培養和教學團隊建設為重點,培育高水平教學團隊和“雙師型”教師。
第四十四條學校承擔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職能,通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產品研發、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技進步,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四十五條學校堅持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大力推進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為區域經濟發展和萍鄉傳統產業(煤炭、陶瓷、水泥、煙花爆竹、冶金)升級、新興產業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撐。
第四十六條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十七條學校面向區域發展需求開展社會服務,充分發揮智囊團和智庫作用,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地方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承擔文化傳承與創新功能,堅持傳承地方文化定位,培育體現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堅持以大學文化引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
第四十九條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五章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教職員工由學校聘任的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學校對於納入學校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於未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依法實行管理。
第五十二條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崗位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係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
(六)對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任免、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如有爭議,可按照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或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自覺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五)法律或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教學和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條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學生
第五十六條學生是指被學校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各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學業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係學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
(六)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提出申訴。
(八)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法律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表彰(獎勵)採取授予榮譽集體或者個人稱號、頒發獎金等多種形式。
第六十一條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三條學校通過學生代表大會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校學生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學工處指導下開展活動,代表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校友
第六十五條學校校友包括在萍鄉學院及其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學員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熱忱關心學校發展並自願履行義務的人士。
第六十六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會。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各地校友會在學校校友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七條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經費來源、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八條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事業收入、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六十九條學校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資產的管理。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堅持民主理財、科學理財、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學校財務依法接受相關的管理和監督。按年度進行預決算,並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十二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外部關係
第七十三條學校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業單位以及國際組織和機構等的合作,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七十四條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優質資源開展合作辦學。
第七十五條學校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咨議機構,為擴大社會合作,提升辦學水平爭取各種資源。學校理事會的組成原則、議事規則、運行機制和監督機制等按照其章程執行。
第七十六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開展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
第十章學校標識
第七十七條學校校訓為:厚德至善,勵學篤行。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為圓形,由學校名稱(中英文)和圖案(四個“人”字形組成的常青樹造型)組成。學校徽章為題有萍鄉學院校名(毛體)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6月15日。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江西省教育廳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八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由校長辦公會提出修訂建議。經學校黨委會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章程修訂程式應與章程制定程式一致。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等發生變化。
(四)其它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本章程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負責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經江西省教育廳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