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全稱為社會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社會監督(外部監督)的一種,其實質是公眾的監督。輿論監督作為公民憲法權利(監督權)的體現和常見形式,是社會公眾運用各種傳播媒介對社會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現象表達信念、意見和態度的活動。輿論則是公眾對特定話題所反映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一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輿論監督常與新聞媒體聯繫在一起,但其本身並不能直接與新聞媒體劃等號,因為新聞不一定是輿論,新聞媒體只是傳播意見進而形成輿論的工具,總之,新聞媒體的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一種,而非全部,輿論只是藉助於傳播工具實現其監督的目的。

在我國,輿論監督也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介對社會進行監督的一種方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輿論監督
  • 外文名: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 定義:公眾運用輿論行使的監督權
  • 屬性:公民監督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基本概念,定義,內涵,功能,特徵優勢,特點,優勢,缺點,法律政策,黨的政策,法律規定,輿論困境,

基本概念

定義

所謂輿論,即公眾對特定話題所表達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一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所謂監督,《辭海》中的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即監督包含兩層意思:一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
“輿論監督”就是社會各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來表達意見,基於社會公眾趨於一致的信念、意見和態度的總和而形成輿論,從而對社會上出現的現象予以批評或褒揚,揭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並促使其解決的一種活動。
輿論監督雖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但仍然具有道德等方面的強制力。當分散的、個別的議論引起人們普遍關注, 經過傳播而集合成社會輿論時,便代表著多數人的意志,影響著人們的思想和行動,對社會生產、生活也產生著重要的影響。

內涵

輿論監督所包含的是基於公民監督權的: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等權利。“輿論監督”準確的說是一種社會活動,在法律上並不存在“輿論監督權”,其並非法律概念,也非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權利,它只是公民的法定“監督權”的一種表現形式。

功能

輿論監督的功能大致為:
①監視社會環境功能;②社會調整功能;③社會控制功能;④社會制衡功能。

特徵優勢

特點

所謂輿論監督,實質上就是人民的監督,是人民民眾通過各種輿論媒介對國家和社會所進行監督,也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介對社會進行的監督。主要有以下特點:
1、人民性。輿論監督的實質就是人民是否有權利充分反映自己的意見,是否有權利充分表達自己的不同看法。進而言之,就是表明人民是否充分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這也是民主政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誌。它具體表現為人民民眾是輿論監督的主體,輿論監督是人民民眾的監督;新聞單位和新聞記者是輿論監督的代言人;在實施輿論監督過程中,新聞媒體要責無旁貸地體現人民民眾的意願,發揮人民民眾代言人的作用;輿論監督要依靠人民民眾,吸引人民民眾積極參與,等等。監督權是人民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人民實行監督權,除了委託其選舉的代表進行間接監督之外,還可以直接進行監督,直接監督的渠道主要有二:一是向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黨的紀檢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訴、檢舉、揭發、建議;另一渠道就是通過傳播媒體形成輿論,實施輿論監督。
2、開放性。其他監督形式總是在有限的範圍內進行,與其他監督形式不同,輿論監督的最大特點就是公開性和開放性,也是其力量所在。以公眾參與為基礎的輿論監督使得每個輿論監督者地位平等,意見自由,相互之間的意見和建議相互交融。因此,輿論監督是在占有大量信息和不同意見或建議的基礎之上進行的,人們樂於進行這種監督,積極參與其中。同時,輿論監督的對象和內容是開放性的,不是某一小部分人掌握的秘密內容,因此,輿論監督有較多的可分析、可評論的空間。當然,輿論監督的評判功能發揮的好壞,取決於民眾自身素質不斷提高和政府的正確引導,但無論如何,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輿論監督的評判功能將越來越發揮其獨特作用。
3、專業性。美國著名報人約瑟夫·普利茲曾將新聞記者比作行駛在大海航船上的“守望者”。他說,“倘若一個國家是一條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聞記者就是船頭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無際的海面上觀察一切,審視海上的不測風雲和淺灘暗礁,發出警告。”新聞記者所接受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訓練,使他們觀察更敏銳、思考更全面,由此而形成的結論也更能抓住事物的本質。相對於民眾監督的自發性,法律監督的事後性來說,輿論監督更具專業性,能取得更好的監督效果。
4、廣泛性。監督主體存在於各種社會階層、群體、組織乃至全體公民之中。同樣,監督客體包括黨和國家的一切政務、一切有關公共利益的事務,乃至整個社會思想、風尚等。輿論監督不受地域、行業限制。監督對象和內容的廣泛性使得輿論監督具有廣泛的選擇性,受限制少,監督面最廣。而且輿論監督的主體是廣大民眾,其主體的不特定性決定了發現事物的廣泛性。在時間和空間上,很少有社會事物能躲過廣大民眾的眼睛。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一個由大眾傳媒構建的巨大信息傳播網路。顯然,如果能夠充分發揮這些大眾傳媒的監督功能,那么,人民監督就會容易得多,廣泛得多。

優勢

輿論監督的載體多樣,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輿論監督的形式多種多樣,電話訪談、記者採訪、實況報導、專家評論、公眾留言等,這使得輿論監督的傳播覆蓋面大、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可信度較高、社會反響強烈。與其他社會監督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獨特優勢:
1、便捷。發達的傳播系統可以在數小時到數日內產生監督效果,干預最為迅速,這是其他監督形式無法比擬的。對報紙來說,今日的事件明日可以見報;對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來說,可以做到現場直播。而且輿論監督的工具比較特殊,公眾可以使用的照相機、攝像機、錄音機、手機等可移動設備,對被監督者的言行舉止、被監督事件的真情實景進行現場記錄,將實況客觀、形象地再現於大眾面前。
2、經濟。輿論監督的社會成本最為低廉,對於公眾來說,其可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利用新媒體、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等傳播媒介發表意見,形成輿論監督。
3、具有威懾力。與其他監督形式,特別是法律監督相比,輿論監督具有非直接強制性,但輿論監督同樣具有強大的威懾力,“不怕通報,就怕見報”。一方面,輿論監督自身可以揭露和抑制社會醜惡現象;另一方面,輿論監督還可以轉化為其他監督形式,如通過暴露違法犯罪問題,可將輿論監督轉化為法律監督,轉化為監督機關的監督,由個別監督轉化為普遍監督,等等。
4、預防作用。輿論監督主要針對國家政治生活或社會生活中的不良行徑。雖然輿論監督不像法律監督那樣具有直接強制性和制裁性,但也能較早地發現不良行徑,及時地制止危害社會公德的醜惡現象發生。

缺點

輿論監督的缺點:
輿論監督
1、部分信息的準確性難以保證。開展輿論監督的前提,是要保證信息的暢通和真實無誤的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輿論監督的效力。
2、輿論暴力頻發。主要體現為,輿論中的情緒性言論較為突出,以及泛濫的“人肉搜尋”導致傷害擴大或次生傷害。
3、盈利機制可能對輿論監督帶來傷害。主要體現為,一些媒體為了牟取利潤、贏取點擊率,置輿論導向不顧,編髮未經核實的訊息,轉發或引用虛假和有害信息誤導公眾、混淆視聽。其次,輿論監督極易會受到“公關”的影響,公關產業單獨運作或與媒體合作,密集發布信息和採用其它公關手段分流輿論,甚至控制輿論。現實中也存在大量媒體從業人員轉行入職甚至投資公關行業,公關行業也不遺餘力挖掘優秀媒體人員參與公關運作。
4、濫用輿論監督。侵犯公民或組織的隱私、名譽、商譽、榮譽等合法權益,其次,輿論監督的出發點可能是好意的,但在持續發酵中,輿論監督可能面臨監督變形、肆意膨脹等問題。
5、輿論監督的社會性,意味著它的強制性較弱,依賴於被監督對象的認可與反饋,並且隨著輿論中的信息量的增多,之前的輿論監督也很有可能被新的輿論所否定。

法律政策

黨的政策

中共中央在1950年4月19日,專門作出《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其中規定:“在一切公開的場合,在人民民眾中,特別在報紙刊物上展開對於工作中的一切錯誤和缺點的開批評與自我批評。”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關於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中再次強調:“報紙是黨用來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最尖銳的武器。”
輿論監督
2016年2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著眼黨的工作全局,對新形勢下做好黨的新聞輿論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即“在新的時代條件下,黨的新聞輿論工作的職責和使命是:高舉旗幟、引領導向,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人民、鼓舞士氣,成風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謬誤、明辨是非,聯接中外、溝通世界。”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輿論困境

當前輿論監督面臨三個主要困境:公權力干預、法律盲區和部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
(一)公權力干預
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是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方針。堅持正面宣傳為主,並不意味著不要輿論監督,而是要在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的前提下加強輿論監督。可是,我們一些黨政部門和領導幹部或是出於怕出醜的心理,或是因為對輿論監督的作用存在認識誤區,往往會採取各種手段干預、抵制輿論監督。
由於受到公權力的干擾和抵制,國內輿論監督往往呈現出兩個特點:一是事後監督多,就是事件發生時,媒體無法介入監督,等有關部門處理了,媒體才報導,也就是打“死老虎”多,打“活老虎”少的現象;二是反向監督多,就是本應是自下而上的監督變成眼睛向下,監督對象集中於鄉鎮以下基層單位,涉及高級領導幹部的很少,也就是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二)法律盲區
目前,我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輿論監督法律法規。和輿論監督有關的法律法規只是零散地分布在《憲法》的一些條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價格法》《安全生產法》等一些單項法規中,在憲法和其他單項法律之間缺乏一部比較全面、系統、概括地規範輿論監督權利的法規。沒有規則就沒有了行為的邊界,沒有邊界就可以處處為界,“權利”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三)部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
輿論監督因為其公開性和及時性,對監督對象的殺傷力是很大的。正所謂“筆下財產萬千、筆下人命關天、筆下是非曲直、筆下譽毀忠奸。”媒體的輿論監督有時候可以讓一家百年老店倒閉(如南京冠生園被中央台《新聞30分》曝光後宣告破產),有時候還會讓人丟掉性命(如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分局政委張金柱駕車撞人逃逸後被判死刑一案被稱為“輿論殺人”的典型),可以將你說成“黑”的,也可以將你說成“白”的。正因為這樣,參與輿論監督的記者更需要較高的職業素養和道德水平,而部分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素質堪憂正是當前國內輿論監督面臨的困境之一。
當前,新聞尋租已經成為困擾輿論監督的一顆毒瘤。2013年10月,轟動一時的廣州《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長沙警方跨省刑事拘留一事就是新聞尋租的典型。從2012年9月起,因為收人錢財,陳永洲在《新快報》刊發10多篇文章披露中聯重科財務造假的失實報導,最終落得了鋃鐺入獄的下場。除此之外,迫於經營壓力,為了追求轟動效應,一些新聞媒體和記者或是不顧新聞真實性而“搶新聞”“編故事”,導致新聞失實現象;或是在行使輿論監督權時經常“越位”,導致侵權事件頻頻發生。所有這些都將嚴重損害新聞媒體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從而影響輿論監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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