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已經十五屆縣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審計監督職能,切實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加大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力度,進一步推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充分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國務院關於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8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檔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58號)、《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瓊廳字〔2018〕4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的各鄉鎮、黨政部門、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部門及單位(以下統稱為被審計單位),以及承擔督促、協助落實審計整改責任的有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有關職能部門)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第三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負責全面領導、監督審計整改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跟蹤檢查審計結論的整改落實情況,督促被審計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對檢查中發現的應當追究審計整改責任的情形,提請有關職能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以下簡稱審計整改),是指審計對象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書等結論性文書指出問題,進行糾正、查出、追責問責、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是指縣紀委監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基於審計對象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果文書指出的問題未能及時整改或拒絕整改等行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對有關人員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六條 審計整改責任人包括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整改結果和履行公告職責承擔主要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下屬單位存在的問題,主管部門的主管領導應當履行職責,及時督促被審計的下屬單位落實整改。
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督促、協助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
第七條 審計整改實行“分類問題整改”的整改機制。可立行立改的審計整改問題,相關部門應按限定整改時限完成整改;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審計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應向審計部門申報延期,並且明確相關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需要多部門協助落實整改事項的,被審計單位應書面向審計機關進行申報,審計機關自收到書面報告後,應及時書面告知協助落實事項。
第八條 履行審計整改情況公告制度。被審計單位整改結果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並依照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在指定網站或公告欄向社會公告。凡是符合公告條件的被審計單位整改結果,均應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審計單位要切實承擔審計整改主體責任,把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及時召開黨委(黨組)會議專題研究審計整改工作,嚴格落實審計整改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審計整改問題清單,明確審計整改措施、時限、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第十條 實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制度。審計機關要建立審計整改台賬,實行“問題清單”和“整改清單”對接機制,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集中和動態管理。審計機關在出具審計(調查)報告時,列出審計發現問題的清單,被審計單位在報送整改結果時,一併報送整改結果清單。審計機關在檢查審計整改時,將兩個清單對接,實行“對賬銷號”。對不具備銷號條件的,要求被審計單位說明原因並積極採取措施,明確整改計畫,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一條 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重大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問題以及拒絕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屢審屢犯的單位,審計機關根據需要提請納入縣委縣政府督查督辦事項,督促相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整改責任,完成整改。
第十二條 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承擔主管事項的監督管理責任,主動加強與審計機關的溝通協調,及時開展整改專項督查,指導、督促被審計單位抓好整改落實。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行業主管部門要從完善制度,強化內部控制入手,建立長效機制,督促抓好審計整改工作。行業主管部門和被審計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制,加大內部審計監督力度,嚴格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
第二章 責任追究情形
第十三條 對存在虛假整改、拒絕或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不到位的,應當追究被審計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整改,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審計查出問題實際整改未到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二)為應付檢查、考核,採取措施達到審計整改要求,事後問題回到原來狀態的;
(三)對必須嚴格糾正的制度規定和行為規範,被審計單位因客觀原因無法整改並承諾今後改正,但未按承諾採取有效改進措施並再次發生同類問題的;
(四)採取違法違規措施進行整改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拒絕或拖延整改,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審計處理處罰意見的,或不採取審計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的;
(二)在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整改期限內或經整改督促後,敷衍應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務應完成而未完成的,或未及時採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審計結果文書規定的整改期限,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拖延執行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事項)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導致問題未整改落實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整改不到位,且無正當理由,或經約談後無效的,應當視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應整改事項,未完全按審計整改要求達到整改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整改的實際金額、數量、制度建設等未達到要求的;
(二)採取的整改措施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的;
(三)對審計查證的重大問題,審計機關提出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而未追究的;
(四)未制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建立審計整改問題台賬,明確審計整改措施、時限、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對未整改到位的事項,被審計單位已及時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事項)整改方案,且經認可的除外。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按規定履行審計整改結果公告責任,應當視具體情節進行責任追究:
(一)應當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規定時限、規範內公告審計整改結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有關職能部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不按規定履行審計整改督促協助責任,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職責範圍內對審計機關提請協助落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審計整改未落實;
(二)在職責範圍內未認真履行監管責任,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審計處理處罰意見不力,導致重大損失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管領域審計查出的共性問題,未按審計意見或建議及時組織研究、採取有效措施,致使問題屢禁不止、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被審計單位提請的需由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處置,導致整改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有意隱瞞職責範圍內整改事項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審計單位隱瞞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審計整改責任落實不到位、督促協助不力,導致問題進一步擴大,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應當問責情形,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問責的;
(三)干擾、阻礙、不配合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問責調查的;
(四)經審計機關或相關部門多次督辦未見成效的;
(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屢審屢犯的;
(六)對審計(調查)報告反映的問題一年內無特殊原因拒不整改的;
(七)法律法規或黨紀政務規定的其他從重問責情節。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問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主動說明情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二)經督促、約談後,態度積極,主動消除不良後果的;
(三)法律法規或黨紀政務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問責情節。
第二十一條 在整改過程中,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發生變動、被審計單位執行整改的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造成審計結果文書提出的整改要求無法繼續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終止執行或由被審計單位提出申請,經審計機關確認後可以不再執行。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二條 存在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三條 存在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務責任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政務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上述問責方式、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被追責對象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首先由審計機關進行約談,或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審計約談或通報批評後仍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由審計機關按照程式提請縣紀委監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每年可聯合相關職能部門組成審計整改聯合檢查組,開展整改責任追究檢查。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每年根據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核結果納入我縣專項重點工作年度績效考核重點指標。
第四章 提請責任追究程式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每年至少在全縣範圍內通報一次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對整改期滿後,發現仍然存在虛假整改、拒絕(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經督促仍未取得整改進展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由審計機關移交縣紀委監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對有關人員進行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提請責任追究前,應當聽取被審計對象和相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作記錄;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
第三十條 對於提請責任追究的具體事項,審計機關應提交《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建議書》,向有關部門或組織說明提請事由,也可以提出責任追究方式及處理建議。
第三十一條 縣紀委監委和組織人事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受理審計整改責任追究事項,同時要對審計機關移送追究責任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按照相關規定和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責任追究處理結果應當書面送達被追究責任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並在15個工作日內抄送審計機關。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跟蹤了解提請責任追究事項的後續處理情況,按相關規定可要求有關職能部門以書面形式及時將責任追究結果反饋給審計機關。審計機關視審計整改責任追究情況,不定期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審計整改責任追究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