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製度

收入分配製度

收入分配製度是指收入分配交易規則的總和,是以規則和條文體現出來的各個分配主體之間的權力與利益的關係。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主體一般是由三大利益集團構成,即工人(勞動力所有權)、僱主(生產資料所有權)和政府(公共政治權利)三者共同分割國民收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收入分配製度
  • 外文名:Income Distribution System
  • 類型:經濟術語
分配製度,對比啟示,

分配製度

新中國成立後的60年裡,我國的收入分配製度經歷了較大的發展與改變,總體來說,以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改革開放為分界點,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的改變:
改革開放前,我國的收入分配製度主要體現了平均主義的思想。在傳統的公有制和計畫經濟條件下,由國家直接決定收入分配的體制。從農村來看,由國家統一決定農產品的種類、數量、價格和購銷等方面,在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民以生產隊為單位,憑工分取得報酬。從城市來看,國家統一調控城市職工的等級工資,職工的勞動報酬同樣趨於平均,並不能反映出企業經營狀況及勞動者的勞動技能與勞動成果等。
改革開放後,我國的收入分配原則所作出的改變主要是側重效率兼顧公平。1978—1992年這段時期內,我國的收入分配製度提出了將“先富”與“後富”有機統一起來,也就是說,既要允許部分地區、部分企業的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辛勤努力、合理經營,使之生活先好起來、先富起來,又要鼓勵“先富”起來的那部分人成為示範力量,通過影響身邊的人,帶動其他地區、其他單位的人們向他們學習。在分配政策的制定上,調節好“先富”與“後富”人們的收入差距,防止貧富懸殊,努力實現共同富裕目標,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
1993—2004年這段時期的分配原則重點突出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黨中央、國務院所提出的分配原則主要有:“個人收入分配要堅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制度,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有利於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發揮市場的作用,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強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差距過大的收入”。
這一時期的分配政策強調了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概念。其中,初次分配是指存在於企業單位內部的分配,即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總收益多少而進行的分配,通俗地說,高效率的生產經營才能獲得高回報,因此,初次分配是更為基礎性的分配關係,強調的是市場的作用,更主要遵循效率原則。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再分配過程中,更為強調對公平的重視,通過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職能,調節收入差距過大等問題。
2004年至今的收入分配製度則更為側重強調公平。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的繼續深入,由於收入差距過大而導致的貧富分化問題成為新的經濟社會矛盾,社會公平問題也再次成為焦點。於是,關於公平與效率關係的提法又出現了新的調整。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係,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按勞分配為主體可以理解為在公有制經濟中,在對社會總產品作了各項必要扣除之後,以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包括勞動數量和質量)為尺度分配個人消費品,多勞多得,少勞少得。
我國現實的經濟條件決定了我國收入分配製度應該以按勞分配為主體。首先,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實行按勞分配的前提,生產力發展水平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物質基礎,而社會主義條件下人們勞動的性質和特點,則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直接原因。從現實意義來看,如何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激勵勞動者努力學習科學技術,提高勞動技能,從而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體現了勞動者共同勞動、平等分配的社會地位。
具體來看,當前的收入分配製度更為強調提高居民收入,尤其是勞動報酬的比重,針對低收入勞動者,則通過加大扶貧力度與最低工資保障機制,創造條件讓更多民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通過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來創造機會公平,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
多種分配方式並存所代表的含義主要是指按個體勞動者勞動成果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這兩種分配方式並存。其中,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原則是生產要素所有者憑藉對生產要素的所有權參與收益分配。允許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直接原因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既是對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生產要素所有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確認,體現了國家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對勞動、知識、人才、創造的尊重,更有利於讓一切生產要素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對比啟示

一、法國收入分配製度的結構與特點
居民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勞動收入,其形式是工資;財產收入,如資本收入、房地產收入、金融資產收入等;轉移性收入,來自政府、他人的轉移性支付,即再分配收入。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包括初次分配收入公平及再分配收入公平,而法國的收入分配政策在這兩方面都做出了努力。
(一)初次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國政府制定實施全社會工資指導制度,這一制度的主旨在於將全社會分為兩大部門,即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對於私人部門來說,國家不直接干預,但是要通過指導和控制最低工資標準和行業工資水平標準來實現間接的管理調控。其中,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國家根據物價指數、就業狀況、經濟發展、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每年再根據情況做適當的調整,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對於公共部門,工資的管理主要是針對那些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的公務員,政府對他們制定相應的福利制度和薪酬等級。
其次,法國政府採取積極的就業政策,以保證居民的充分就業,在勞動力供給方面實行增加就業的措施包括:增加年輕人的就業,政府為年輕人的就業提供在職培訓以及在職業變化時的各種培訓,並且年輕人還享受社會分攤金的減免;對於殘疾人和長期失業者,政府努力為其提供就業實習機會和新技能的培訓;對於婦女制定了職業平等的同工同酬公約;對於自主創業人士,政府資助長期失業者創業開業前的費用,資助開展家庭加工業、個體企業僱傭個人可減免其部分社會分攤金等。在勞動力需求方面,採取增加就業範圍的措施包括縮小勞動時間並實行計時工作制,實行35小時工作制可以調控勞動力市場供求結構、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和降低失業率。
(二)再收入分配公平
首先,法國實行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以低收入群體為重點保護對象,法國是個高福利國家,居民的生老病死、住房、失業等均有社會保障的支持。法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包括5項基本制度,即養老、失業、醫療、家庭補貼及工傷事故。法國的有關規定,凡在法國的受薪者或達到高中畢業的會考年齡學生,須參加社會保險。家庭生活補貼是設計最廣範圍的法國社會保障,其名目繁多,也被視為法國福利高水準的體現。
其次,法國政府調節收入差距主要是依靠個人所得稅制度和財產稅制度,法國對於所有有收入人群徵稅採取的是高額累進制,即根據收入數目的不同劃分不同徵稅檔。與此同時,根據每個人及其家庭不同情況扣除職業、家庭等開支,再計算是否有孩子家庭的徵稅參數。除了採取個人所得稅外,政府也採取對居民的存量財產進行稅收調節。主要的稅種有財產升值稅、財產轉移稅、巨富稅等。
再次,法國實行的是全民共同負擔社會分攤金制度,指由人們獲得的工資、退休金等收入中提取特定比例支出的,除了領取工資的雇員,他們的僱主也須繳納其相對分攤金,另外即使是失業者也應當按照一個較低的比例繳納社會分攤金。另外,法國政府對農業和農民的補貼已經成為法國財富再分配製度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補貼包括生產流通和生活領域的補貼三種。六十年代後,法國農業補貼政策經過了按產品價格補貼,按生產規模直接補貼和按農村環境、發展、農產品質量及動物生存條件直接補貼的演變過程。法國農業補貼的項目繁多,主要有三類包括農業生產補貼、農村發展補貼、林業持續管理補貼。
二、對中國的啟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中國經濟持續走高的發展道路上,在廣大人民收入水平增長的背後,存在著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現象。這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因此,借鑑法國在平衡收入分配差距的經驗和做法,我們可以採取如下積極的政策措施:
首先,政府應當加強對工資的管理。法國對全社會成員工資實行分類管理,而對於私人部門,法國政府並沒有直接干預,在保證勞資雙方協商空間的同時制定了最低工資和行業最低工資水平,其工資確定的機制比較靈活。而對於公共部門的工資,政府做了嚴格的等級限制,同時也適當地保持著合理增長,這樣對於公共部門來說更能吸引和留住人才,保持企業競爭力。另外,法國的國有經濟比重較大,國有企業與我國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公共部門中國有企業工資的確定比我國國有企業工資的設定更加清楚和明晰。就這一點法國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我國應當加強和改善對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的調控和管理,尤其對一些壟斷性質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加以管理,壟斷企業工資過高問題的討論愈演愈烈,這樣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團結,也不利於社會經濟持續穩定的增長。另外,我國應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加強行業工資水平的監管。法國的地區間發展差距不大,而我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差距很大,因此適時分析、平衡和監管全社會的工資變動水平成為當今重要任務。
其次,我國應加大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由於我國徵稅環境的不完善,稅制的不合理以及部分居民缺乏納稅意識等原因,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沒有發揮出其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中應有的作用。而最近通過的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於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起到了促進作用,本次決定將個稅起征點由二審稿的3000元提高到3500元,並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次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對於縮減我國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對於低收入人群說是有利的。
再次,法國是市場經濟機制發育比較完善的已開發國家,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卻差距不大,這說明政府在起草和實行經濟政策時,比較重視社會的秩序和社會上可能引發的矛盾上,為此社會保障制度起到了很好的社會安全網的作用,積極就業政策也發揮著其作用,而中國的國情與法國不同,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存在著大量低素質的勞動力,且供給過剩。法國政府的經驗告訴我們,應將沉重的人口包袱轉變為巨大的人力資源,這就要求在穩定人口政策外,加強各階層勞動力的培訓,既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又加強勞動者的工作技能,使我們的劣勢轉變為我們的優勢。
另外,我們還應當不斷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已邁入老齡化社會,因此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迫在眉睫。法國政府的最低生活救濟和保障政策一直沒有動搖,他們把維持人口基本再生產的保障作為政府首要任務。這是我們應當學習的,儘管我國人口眾多,但維持我國人民基本的生產生活保障使我們不能放棄的。當然,在看到法國收入分配製度有利一面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注意到高福利所帶來的弊端,2010年發生的法國大罷工就是高福利消極影響的體現,這也使我們認識到,我國必須建立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社保體系,不能像一些已開發國家一樣過早形成社會“富貴病”,通過國家法律的支持,分清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界限,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改革需要有前瞻性,該改革的時候就要改革,決不能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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