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背景
概念提出
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這個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由著名經濟學家
厲以寧先生提出的。他認為,通過向
市場提供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們從市場取得的收入,用
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們完全出於自願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
轉移收入,比如對
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於市場的分配,也不屬於政府的分配,而是出於道德力量的分配。隨後,這一概念被學界逐步接受,相關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並最終被黨中央的檔案所採用。
中央精神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強調,中國發展
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任務仍然艱巨,
創新能力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農業基礎還不穩固,城鄉
區域發展和
收入分配差距較大,
生態環保任重道遠,
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會治理還有弱項。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
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
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
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
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
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
分配結構,促進
社會公平正義,促進
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截至2021年8月,中國中等收入人口為4億,到2035年有望達到8億。巨大的市場,既是中國的機遇,也是世界的機遇。對於一個國家而言,
中等收入群體在整個收入結構中占主體,也就是事實上形成橄欖型分配結構,由於群體間差距小、利益趨同,需要做的調高和托底的工作少,
社會矛盾較小,有利於社會穩定。
基本內涵
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根據土地、資本、勞動力、數據等各種
生產要素在
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分配。市場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根據各種生產要素的
邊際貢獻決定的
要素價格來進行要素報酬分配,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次分配的
基本原則。發揮市場在初次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可以最佳化生產要素的配置,提高
生產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體現了效率優先的原則,也是
高質量發展的本質要求。
再分配
再分配(二次分配)是指政府根據
法律法規,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徵收稅收和政府
非稅收入,在各收入主體之間以現金或實物進行的收入再次分配過程。與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強調公平的原則,具有通過
國家權力強制進行的特徵。除了公平的目標外,再分配也通過教育、健康等
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創造
機會平等的養教環境,以提升社會經濟發展的
可持續性。
理論介紹
中國國內早就開展了大範圍的社會
慈善活動,大量
高收入人群都已經開始積極投身公益,比如
學校教育的捐贈、健康事業的捐贈,還有一些針對災區的捐贈等,
增長速度和規模已經很大,具有良好的基礎。同時,更重要的是,中國已經建立了相應的
法律體系,為稅收
激勵體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特徵特點
“第三次分配”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動力機制是基於社會機制的愛心驅動,區別於第一次分配是基於
市場機制的
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於行政機制的強制性調節。慈善是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促進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標是利用市場的
激勵機制有效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標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平衡發展與
社會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社會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體是市場參與的各要素主體,第二次分配的主體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民間社會力量,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當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離不開
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政策扶持與監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體不僅包括社會力量捐贈的財產,也包括社會力量所提供的
志願服務,通過奉獻時間、技能或專業知識,為
弱勢群體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提升弱勢群體物資與精神層面的獲得感、
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體主要以財產分配為主,這也是第三次分配區別於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內容。
三次分配,是在人們的道德、習慣體系下,一些高收入群體通過慈善公益方式實現對於低收入群體的幫扶。三次分配離不開兩大體系。
一是激勵體系,包括社會
道德輿論、
稅收體系,特別是
財產稅、
遺產稅和捐贈
稅收減免政策;
二是保障體系,需要有效的信託
法律制度,同時,還要有一些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是
慈善團體承擔慈善捐贈的收集、轉移和分配等活動。
歷史沿革
1949年到1978年,“慈善”被解釋為
剝削階級欺騙、麻痹人民的手段,社會對慈善持否定態度;
1978年到1994年,慈善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社會對慈善的態度從否定轉向模糊,開始設立基金會吸引
社會捐贈,尤其是海外捐贈;
1994年到2004年,社會對慈善的態度發生了很大轉變:從否定、模糊逐步轉向鼓勵。1994年“
中華慈善總會”成立,官方媒體開始使用“慈善”一詞。也正是在這一時期,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2004年到2019年,政府進一步認識到慈善事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2004年,黨的
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健全
社會保險、
社會救助、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
社會保障體系”。在黨的檔案中,這是第一次明確將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2005年,政府發布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開始制度化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2016年隨著《
慈善法》的出台,我國慈善事業領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2019年至2021年,黨和國家對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事業的認知更為深刻,將其作為
收入分配調節、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制度安排
強制性的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必須遵循自願的原則,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這是構建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要考慮的首要因素。
三次分配體系的構建應該明確劃分政府和社會的邊界,堅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政府的功能是三次分配製度的設計者、社會組織的管理者和監督者,而不應該成為三次分配的直接參與方。
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的建設,一方面為三次分配的發展、完善和健全提供制度基礎和政策支撐,另一方面也對三次分配形成制度約束,有助於各收入主體、
中介機構、
社會團體等三次分配的參與方對三次分配形成穩定的預期。
社會意義
第三次分配是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
實踐證明,
平均分配並不能有效滿足所有人的需求,而且由於阻礙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反而無法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
市場配置資源,決定
勞動要素的報酬,實現了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追求效率,通過
競爭機制,
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而,第一次分配的缺點在於容易導致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和衝突。因此,需要政府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開展
脫貧攻堅、
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進行第二次分配。如果第二次分配的比重過高,不僅會抑制社會的內生動力,而且可能會導致養懶人、財政不堪重負等問題,最終影響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因此,還需要基於自願和愛心基礎的慈善事業,對收入和財富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總的來說,第三次分配與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是相互補充的關係,通過發揮三次分配對收入和財富的共同調節作用,有助於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
實質性進展。
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式,也是實現
人民民眾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其具有收入調節的功能,更重要的在於通過開展慈善教育啟迪愛心;通過實施慈善項目或活動,為人們搭建奉獻愛心的平台,促使愛心轉化為善行。市場經濟的功能在於通過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但其局限在於容易引發“
公地悲劇”和
貧富差距,正因如此,才更需要通過發展慈善事業,弘揚
責任意識和利他奉獻精神,彌補市場經濟的局限。客觀地說,第三次分配的規模非常有限,2019年,我國內地社會捐贈總額為1509.44億
人民幣,占
GDP的比重僅為0.15%,占
財政總收入的0.79%。即使是慈善事業最發達的美國,2020年慈善捐贈總額4714.4億美元,占GDP的比重2.2%左右,占
財政收入的6.4%左右。然而,慈善事業或者第三次分配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資金的規模,更在於其道德與價值層面的功能,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社會道德滑坡,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次分配有助於保持社會的活力和
創新力。第二次分配是國家利用
行政手段對收入分配結構的強制性調節。提高第二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往往意味著稅收的提高和
福利水平的提升。一般而言,第二次分配的比重過低,不利於發揮政府的調節功能,不利於縮小地區差距、
城鄉差距和貧富差距,但第二次分配比重也不是越高越好,比例過高,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
稅賦,抑制社會的活力。以高稅收和高福利為特徵的
福利制度,曾經給
西歐福利國家帶來了嚴重的財政負擔和福利危機,這種福利模式,“鼓勵人們緊緊抓住其國家提供不起的
福利待遇不放,非但不能使人們增強信心,反而使人們對未來產生擔憂,使人們更關心捍衛現有的東西,而不是去創造還沒有的東西”。
比較而言,第三次分配更有利於激發社會的活力和提升國家競爭力。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在不增加稅賦的前提下,基於自願和愛心驅動,實現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更有利於激發企業和個人的發展動能。而為企業減稅,也有助於提升企業在全球市場的
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國內外經驗表明,通過發揮
慈善組織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的優勢,能夠及時發現社會的新需求或未被滿足的需求,並探索解決
社會問題的創新模式,更不容易出現養懶人的現象或者培養“
等靠要”的“貧窮文化”,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保持社會的創新活力。
三次分配對於促進共同富裕是一種很好的途徑,也是人類發展的文明方向。
對於三次分配,可以間接完善一些基本的激勵體系和保障制度,從而解決各種慈善和捐贈活動日益高漲與人們整體的
經濟規模還不相匹配的問題。同時它激勵富人從事社會
公益事業。
三次分配的再度提出,並且上升到國家戰略體系層面,意味著下一步圍繞
慈善事業,中國要完善相應的激勵體系、保障體系及立法機制。這個激勵體系必然包括捐贈涉及的一系列稅收政策。同時,中國還會有一些更細緻、更具體的監管舉措,比如審核
資金來源,看是否符合慈善標準、
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