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

三次分配(又稱為:第三次分配),有別於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願基礎上,以募集、捐贈和資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對社會資源社會財富進行分配,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有利於縮小社會差距,實現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隨著社會發展進入不同階段,三次分配的占比會有所變化,但是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個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次分配
  • 別名:第三次分配
  • 學術範疇:社會經濟學
  • 相關概念:初次分配、二次分配
  • 基本內涵:出於道德力量的分配,如慈善捐贈
  • 社會作用: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 提出時間: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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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背景

概念提出

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這個概念是20世紀90年代由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先生提出的。他認為,通過向市場提供生產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稱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們從市場取得的收入,用稅收政策或扶貧政策進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們完全出於自願的、相互之間的捐贈和轉移收入,比如對公益事業的捐獻,這既不屬於市場的分配,也不屬於政府的分配,而是出於道德力量的分配。隨後,這一概念被學界逐步接受,相關的研究也日益增多,並最終被黨中央的檔案所採用。

中央精神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強調,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強調,中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任務仍然艱巨,創新能力不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農業基礎還不穩固,城鄉區域發展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生態環保任重道遠,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會治理還有弱項。
2021年8月17日,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正確處理效率和公平的關係,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並提高精準性,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增加低收入群體收入,合理調節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形成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分配結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全體人民朝著共同富裕目標紮實邁進。
截至2021年8月,中國中等收入人口為4億,到2035年有望達到8億。巨大的市場,既是中國的機遇,也是世界的機遇。對於一個國家而言,中等收入群體在整個收入結構中占主體,也就是事實上形成橄欖型分配結構,由於群體間差距小、利益趨同,需要做的調高和托底的工作少,社會矛盾較小,有利於社會穩定。

基本內涵

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根據土地、資本、勞動力、數據等各種生產要素生產過程中的貢獻進行分配。市場在生產要素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根據各種生產要素的邊際貢獻決定的要素價格來進行要素報酬分配,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則。發揮市場在初次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可以最佳化生產要素的配置,提高生產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體現了效率優先的原則,也是高質量發展的本質要求。

再分配

再分配(二次分配)是指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通過徵收稅收和政府非稅收入,在各收入主體之間以現金或實物進行的收入再次分配過程。與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的是政府,強調公平的原則,具有通過國家權力強制進行的特徵。除了公平的目標外,再分配也通過教育、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創造機會平等的養教環境,以提升社會經濟發展的可持續性

理論介紹

三次分配有別於前兩者,主要是企業、社會組織、家族、家庭和個人等基於自願原則道德準則,以募集、捐贈、資助、義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對所屬資源和財富進行分配。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
中國國內早就開展了大範圍的社會慈善活動,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經開始積極投身公益,比如學校教育的捐贈、健康事業的捐贈,還有一些針對災區的捐贈等,增長速度和規模已經很大,具有良好的基礎。同時,更重要的是,中國已經建立了相應的法律體系,為稅收激勵體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特徵特點

“第三次分配”特徵,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動力機制是基於社會機制的愛心驅動,區別於第一次分配是基於市場機制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於行政機制的強制性調節。慈善是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公益活動,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標是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標是利用市場的激勵機制有效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標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促進平衡發展與社會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社會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體是市場參與的各要素主體,第二次分配的主體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體是民間社會力量,包括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當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業的發展離不開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政策扶持與監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體不僅包括社會力量捐贈的財產,也包括社會力量所提供的志願服務,通過奉獻時間、技能或專業知識,為弱勢群體提供所需要的服務,提升弱勢群體物資與精神層面的獲得感、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體主要以財產分配為主,這也是第三次分配區別於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內容。
三次分配,是在人們的道德、習慣體系下,一些高收入群體通過慈善公益方式實現對於低收入群體的幫扶。三次分配離不開兩大體系。一是激勵體系,包括社會道德輿論稅收體系,特別是財產稅遺產稅和捐贈稅收減免政策;二是保障體系,需要有效的信託法律制度,同時,還要有一些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是慈善團體承擔慈善捐贈的收集、轉移和分配等活動。

歷史沿革

隨著時代變遷和環境變化,在中國人們對慈善事業和第三次分配的認識也在不斷深化。
1949年到1978年,“慈善”被解釋為剝削階級欺騙、麻痹人民的手段,社會對慈善持否定態度;
1978年到1994年,慈善事業處於起步階段,社會對慈善的態度從否定轉向模糊,開始設立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尤其是海外捐贈;
1994年到2004年,社會對慈善的態度發生了很大轉變:從否定、模糊逐步轉向鼓勵。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成立,官方媒體開始使用“慈善”一詞。也正是在這一時期,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2004年到2019年,政府進一步認識到慈善事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議指出,“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黨的檔案中,這是第一次明確將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2005年,政府發布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開始制度化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2016年隨著《慈善法》的出台,我國慈善事業領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2019年至2021年,黨和國家對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事業的認知更為深刻,將其作為收入分配調節、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制度安排

強制性的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必須遵循自願的原則,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堅力量,這是構建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安排要考慮的首要因素。
首先,推動三次分配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體系。中國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與社會公益事業相關的法律,可根據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其次,三次分配,離不開社會組織的發展。與之相關的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條例,還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需要,可考慮制定出台社會組織法,促進社會中介的發展。再次,要完善制度,創造氛圍,鼓勵各收入主體參與公益活動、進行慈善捐贈,出台和健全鼓勵三次分配的稅收制度、社會榮譽制度等方面的規定。最後,社會道德和社會信任是三次分配的根基,信息公開、規範運作、監督管理是三次分配健康繁榮的關鍵。
三次分配體系的構建應該明確劃分政府和社會的邊界,堅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政府的功能是三次分配製度的設計者、社會組織的管理者和監督者,而不應該成為三次分配的直接參與方。
三次分配基礎性制度的建設,一方面為三次分配的發展、完善和健全提供制度基礎和政策支撐,另一方面也對三次分配形成制度約束,有助於各收入主體、中介機構社會團體等三次分配的參與方對三次分配形成穩定的預期。

社會意義

  • 共同富裕
第三次分配是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實踐證明平均分配並不能有效滿足所有人的需求,而且由於阻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反而無法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決定勞動要素的報酬,實現了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追求效率,通過競爭機制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而,第一次分配的缺點在於容易導致富人越富、窮人越窮,甚至引發社會矛盾和衝突。因此,需要政府通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開展脫貧攻堅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進行第二次分配。如果第二次分配的比重過高,不僅會抑制社會的內生動力,而且可能會導致養懶人、財政不堪重負等問題,最終影響共同富裕目標的實現。因此,還需要基於自願和愛心基礎的慈善事業,對收入和財富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總的來說,第三次分配與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是相互補充的關係,通過發揮三次分配對收入和財富的共同調節作用,有助於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
  • 精神文明
第三次分配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式,也是實現人民民眾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其具有收入調節的功能,更重要的在於通過開展慈善教育啟迪愛心;通過實施慈善項目或活動,為人們搭建奉獻愛心的平台,促使愛心轉化為善行。市場經濟的功能在於通過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但其局限在於容易引發“公地悲劇”和貧富差距,正因如此,才更需要通過發展慈善事業,弘揚責任意識和利他奉獻精神,彌補市場經濟的局限。客觀地說,第三次分配的規模非常有限,2019年,我國內地社會捐贈總額為1509.44億人民幣,占GDP的比重僅為0.15%,占財政總收入的0.79%。即使是慈善事業最發達的美國,2020年慈善捐贈總額4714.4億美元,占GDP的比重2.2%左右,占財政收入的6.4%左右。然而,慈善事業或者第三次分配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資金的規模,更在於其道德與價值層面的功能,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社會道德滑坡,大力發展慈善事業,發揮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 創新活力
第三次分配有助於保持社會的活力和創新力。第二次分配是國家利用行政手段對收入分配結構的強制性調節。提高第二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往往意味著稅收的提高和福利水平的提升。一般而言,第二次分配的比重過低,不利於發揮政府的調節功能,不利於縮小地區差距、城鄉差距和貧富差距,但第二次分配比重也不是越高越好,比例過高,會增加企業和個人的稅賦,抑制社會的活力。以高稅收和高福利為特徵的福利制度,曾經給西歐福利國家帶來了嚴重的財政負擔和福利危機,這種福利模式,“鼓勵人們緊緊抓住其國家提供不起的福利待遇不放,非但不能使人們增強信心,反而使人們對未來產生擔憂,使人們更關心捍衛現有的東西,而不是去創造還沒有的東西”。
比較而言,第三次分配更有利於激發社會的活力和提升國家競爭力。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在不增加稅賦的前提下,基於自願和愛心驅動,實現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更有利於激發企業和個人的發展動能。而為企業減稅,也有助於提升企業在全球市場的競爭能力;另一方面,國內外經驗表明,通過發揮慈善組織的靈活性和創新性的優勢,能夠及時發現社會的新需求或未被滿足的需求,並探索解決社會問題的創新模式,更不容易出現養懶人的現象或者培養“等靠要”的“貧窮文化”,可以在促進公平的同時,保持社會的創新活力。
三次分配對於促進共同富裕是一種很好的途徑,也是人類發展的文明方向。
對於三次分配,可以間接完善一些基本的激勵體系和保障制度,從而解決各種慈善和捐贈活動日益高漲與人們整體的經濟規模還不相匹配的問題。同時它激勵富人從事社會公益事業
三次分配的再度提出,並且上升到國家戰略體系層面,意味著下一步圍繞慈善事業,中國要完善相應的激勵體系、保障體系及立法機制。這個激勵體系必然包括捐贈涉及的一系列稅收政策。同時,中國還會有一些更細緻、更具體的監管舉措,比如審核資金來源,看是否符合慈善標準、慈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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