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經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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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衍生出的經濟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 類型經濟名詞
內容
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持續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拓展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第一節 加快推進制度型開放
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模式。健全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進一步縮減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落實準入後國民待遇,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建立健全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健全技術貿易促進體系。穩妥推進銀行、證券、保險、基金、期貨等金融領域開放,深化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健全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穩慎推進人民幣國際化,堅持市場驅動和企業自主選擇,營造以人民幣自由使用為基礎的新型互利合作關係。完善出入境、海關、外匯、稅收等環節管理服務。
第二節 提升對外開放平台功能
統籌推進各類開放平台建設,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境更優、輻射作用更強的開放新高地。完善自由貿易試驗區布局,賦予其更大改革自主權,深化首創性、集成化、差別化改革探索,積極複製推廣制度創新成果。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以貨物貿易“零關稅”、服務貿易“既準入又準營”為方向推進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大幅放寬市場準入,全面推行“極簡審批”投資制度,開展跨境證券投融資改革試點和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試點,實施更加開放的人才、出入境、運輸等政策,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初步建立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創新提升國家級新區和開發區,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完善沿邊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邊境經濟合作區、跨境經濟合作區功能,支持寧夏、貴州、江西建設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
第三節 最佳化區域開放布局
鼓勵各地立足比較優勢擴大開放,強化區域間開放聯動,構建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互濟的開放格局。鞏固東部沿海地區和超大特大城市開放先導地位,率先推動全方位高水平開放。加快中西部和東北地區開放步伐,支持承接國內外產業轉移,培育全球重要加工製造基地和新增長極,研究在內陸地區增設國家一類口岸,助推內陸地區成為開放前沿。推動沿邊開發開放高質量發展,加快邊境貿易創新發展,更好發揮重點口岸和邊境城市內外聯通作用。支持廣西建設面向東協的開放合作高地、雲南建設面向南亞東南亞和環印度洋地區開放的輻射中心。
第四節 健全開放安全保障體系
構築與更高水平開放相匹配的監管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產業損害預警體系,豐富貿易調整援助、貿易救濟等政策工具,妥善應對經貿摩擦。健全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和國家技術安全清單管理、不可靠實體清單等制度。建立重要資源和產品全球供應鏈風險預警系統,加強國際供應鏈保障合作。加強國際收支監測,保持國際收支基本平衡和外匯儲備基本穩定。加強對外資產負債監測,建立健全全口徑外債監管體系。完善境外投資分類分級監管體系。構建海外利益保護和風險預警防範體系。最佳化提升駐外外交機構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完善領事保護工作體制機制,維護海外中國公民、機構安全和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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