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遺產稅

遺產稅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稱為“死亡稅”。徵收遺產稅的初衷,是為了通過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徵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理論上講,遺產稅如果徵收得當,對於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有一定的意義。遺產稅常和贈與稅聯繫在一起設立和徵收。但是,為了吸引投資和資金流入,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故意不設立遺產稅或者廢除遺產稅。

2016年12月19日,中國社科院2017年《經濟藍皮書》發布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在京召開。藍皮書呼籲儘快實施房地產稅和遺產稅,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等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遺產稅
  • 外文名:Inheritance tax
  • 徵稅對象:被繼承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
  • 目的:調節貧富增加社會公益事業財力
  • 最早出處: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
  • 中國開始時間: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
  • 合法避稅途徑:保險
歷史沿革,保險避稅,主要分類,主要問題,解決辦法,社會評價,專家觀點,政府態度,發展趨勢,主要事件,重要案例,

歷史沿革

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近代各國開徵遺產稅的主要目的也是為了籌措戰爭經費,戰後即停徵。
遺產稅
直到20世紀,遺產稅才逐步成為一個固定的稅種。主要目的也轉變為調節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作用卻大大的削弱了。
近幾十年,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遺產稅都已紛紛停徵。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義大利相繼停徵了遺產稅。
中國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開徵過遺產稅。新中國成立後,1950年通過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遺產稅作為擬開徵的稅種之一,但限於當時的條件未予開徵。1994年的新稅制改革將遺產稅列為國家可能開徵的稅種之一。1996年全國人大批准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第9個五年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綱要中提出“逐步開徵遺產稅和贈與稅”。

保險避稅

大額保單呈增長趨勢
據了解,受到“遺產稅將開徵”的影響,到保險公司去諮詢“保險避稅”的人明顯增多,投保金額超過百萬元的保單也有不少。有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上半年,壽險公司人身險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保單同比上漲九成。雖然之前以孩子名義購買房產也可以避稅,但受限購政策及今後可能徵收房產稅的限制,限制不少人轉向關注保險。
只有保險是避稅的合法途徑
每個國家對保險“避債避稅”功能的具體規定都不同。比如我國法律規定,人壽保險能“避債避稅”。這是因為人壽保險是屬於人的生命資產,不需要繳稅的,並且受益人的權利是大於債權的,追債的人無權要求保單受益人以保險賠償金來償還債務。其實這從根本上是一種對於生命的尊重。
還有我國《保險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干預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金的請求權。也就是說,以保險金形式留下的資產具有排他性。並且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所以,將購買保險作為一種將轉移財產給下一代方式,也是一種能夠逃避高額遺產稅徵收的方法。更是因為保險的這種功能,所以“父債子還”在人壽保險面前也一無是處。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你買多少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獲得的,如果購買保險的錢被證實是非法所得即觸犯了刑法,那么購買保險的這筆錢將會被依法追繳,保險契約也會因此被判無效。
另外,我國《反洗錢法》中也有規定,利用保險洗錢,或者保險費來自貪污等渠道的也可以強制退保。
要避稅指定受益人很關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契約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配偶可以相互指定為以對方生命為承保對象的保單的受益人,這可以避免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如果將來遺產金額和保險金額都很龐大,那么第二位配偶死亡時,繼承人可能因累進稅率而繳納更多的遺產稅,所以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為保單受益人更為恰當,信託基金是一種選擇,子女是另一種。當保單沒有受益人時,保險金就會作為死亡者的遺產。我國《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當保險金作為遺產支付時,將會喪失保險金免徵遺產稅的優惠,並且處分遺產的行政成本將會增加,因為成本是按遺產公證資產的比例計算的。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受益人的保險金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大多數國家壽險保費也是免稅的。在美國,個人壽險保費支出被視為個人費用,不屬於免稅範圍,但一般遺產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出的撫養、教育和醫療費用不列入可課稅遺產,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費是否算“撫養費”要視稅務部門具體解釋。同時,遺產稅法都規定,納稅人享有一定的免稅額,繳納保費時應充分運用免稅額以達到避稅節稅之效果。
死亡是免徵遺產稅的條件
由於各國遺產稅主要是對大量有價實物和固定資產折價徵稅,對於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遺產時首先要應付因稅款和清償債務所必須的大量現金需求,而遺產中的固定資產如果急於變現,則損失嚴重,並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為各國普遍實行的總遺產稅制規定遺產稅及債務的清償必須在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之前。因此,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詳細的遺產規劃,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壽險死亡給付的大量現金辦理信託,用於交納稅款、清償債務或購買遺產中的實物資產。

主要分類

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開徵了遺產稅,但是各國具體執行的遺產稅制度有較大差別。總體來看,遺產稅制度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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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後遺留的財產總額綜合進行課徵。其納稅人是遺囑的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規定有起征點,一般採用超額累進稅率,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的個人情況。其在表現形式上是”先稅後分“。美國、英國、紐西蘭、新加坡、台灣、等國家和地區都實行該遺產稅制,香港也曾使用過該稅制。
分遺產稅制
又稱繼承稅制,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份額分別進行課徵的稅制,其納稅人為遺產繼承人,形式上表現為”先分後稅“,多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日本、法國、德國、韓國、波蘭等國家實行分遺產稅制
總分遺產稅
總分遺產稅,也稱混合遺產稅,是將前面兩種稅制相結合的一種遺產稅制,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總遺產稅,再對繼承人所得的繼承份額徵收分遺產稅,表現形式是是“先總稅後分再稅”,兩稅合征,互補長短。
兼蓄了總遺產稅和分遺產稅兩種遺產稅的優點,先對遺產總額徵稅,使國家稅收收入有了基本的保證。再視不同情況,有區別地對各繼承人徵稅,使稅收公平得到落實。但總分遺產稅也存在缺點是,對同一遺產徵收兩次稅收,有重複徵稅之嫌,使遺產稅制複雜化。

主要問題

中國開徵遺產稅與贈與稅還存在以下一些困難:
一是稅源上。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
遺產稅制度分類表遺產稅制度分類表
二是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
三是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解決辦法

1、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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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稅率應採取累進稅。中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
3、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
4、儘快設計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社會評價

2013年09月28日,針對徵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檔案草稿的遺產稅將落地”訊息引發了廣泛熱議,對專題進行“你同意徵收遺產稅嗎”的討論。

專家觀點

2013年09月28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稅務系主任薛剛教授指出:征遺產稅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有利於社會公平的實現;從完善稅收體系方面,到2013年為止,已在百餘個國家徵收遺產稅,可調節收入分配,完善稅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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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財政與稅收系教授王德祥則表示:徵收遺產稅是完善稅制,防止偷逃稅收,彌補稅制不足的需要。通過徵收遺產稅,一方面運用稅收的調節功能,鼓勵納稅人積極為社會多作貢獻;另一方面向納稅人徵收遺產稅,可以防止遺產在死者生前發生轉移逃稅,這是對財產稅和個人所有稅的一種有效補充。
王德祥教授指出,到2013年為止,中國尚未實行統一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納稅人所擁有的房產、股票、機動車數量等數據,稅務機關很難準確掌握。這對遺產稅的開徵產生很大阻力。遺產稅的起征點及稅率高低等核心要素,還需要根據各地區實際差異化進行彈性規劃。遺產稅的徵收需設定專門的機構,避免重複徵收。

政府態度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表示,個人所得稅免徵額,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情況而定,因為稅收不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同時也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在研究、制定任何一項稅收政策的時候,都應當綜合考慮可能會影響的各種因素,權衡利弊之後再作決定。
遺產稅遺產稅
關於遺產稅,他認為,最重要是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統一認識,全社會對開徵遺產稅要形成一個共識。二是在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要有一個科學的方案設計。提出遺產稅的時間很短,所以還沒有“時間表”。三是要解決稅收征管可能會遇到的難題。遺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徵收難度很大的稅種之一。要對遺產徵稅,首先要能夠了解個人有多少遺產,遺產在哪裡,是不是屬於應稅的遺產等。
肖捷還表示,關於營改增按改革部署安排,繼承在區域和行業擴大試點,有關部門正在準備方案。具體的實施時間,可能要到下半年。

發展趨勢

遺產稅和贈與稅將可能逐漸轉為地方稅種。遺產稅和贈與稅在多數國家是放在中央稅收中,這與徵收這兩個稅種公平財富分配的目的是分不開的。長期以來強調政府調節作用都是著眼於中央政府,而往往忽視地方政府,但在徵收過程中,這兩個稅的收入不多,所費成本不少,由中央政府徵收似不如交給地方政府好。且各國都比較重視地方體系的發展和調整,從調勸地方積極性,便於征管的角度考慮,將其作為地方稅種為好。
兩稅的配合問題將有新的突破:各國尋求解決兩稅配合問題已有多年。從簡化稅制、減少徵收阻力等方面考慮,這個問題將會有新的突破,已開發國家方面可能傾向於將兩稅合併,而開發中國家可能將兩稅並為一個稅種。從稅制模式變動看則不會有太大的變化。
稅率設計將趨向簡單化和兼顧公平:由於稅率是關係到納稅人稅負和國家稅收收入的核心,稅率的設計和變動將更謹慎,今後各國稅率仍將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另外還會根據繼承人的親疏關係的不同而採用不同的稅率。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徵收管理將進一步加強:從發展趨勢來看,重點將是進一步完善財產評估工作,包括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同時適當修訂有關免稅規定。而對開發中國家最主要是加強立法,增強公民的意識,改進財產評估機制,建立和完善財產評估制度,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業務素質的培養等等。

主要事件

爭議遺產稅80萬起征點 若推出恐遭很多反對
遺產稅的徵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額累計稅率表的附屬檔案對應納稅遺產淨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超過80萬的部分0-50萬、5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00萬以及超過1000萬的適用稅率分別為10%、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分別為5萬、25萬、75萬、175萬,遺產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遺產淨額×適用稅率-速扣除數”。
3000萬遺產納稅1034萬3000萬遺產納稅1034萬
七成老人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為1000萬以上
2013年6月,中華遺囑庫對500位辦理遺囑登記的老人進行了隨機問卷調查,調查顯示70%的老人認為遺產稅起征點應為1000萬以上。
根據調查,在問到“繼承多少財產以上徵收遺產稅比較合理”的問題時,有50%的老人認為應為1000萬到2000萬之間;有將近13%的老人認為應當為2000萬到3000萬之間,認為應當為3000萬以上的老人占將近8%。而認為起征點應在1000萬以下的老人占23%,其中認為應當設定在100萬到500萬之間的老人不足7%。此外,還有5%的老人對此沒有看法。
海外參考起征點
已開發國家,以美國為例,參考美國聯邦遺產稅(“Federal Estate Tax”),財產贈與配偶或慈善機構的不征此稅。贈與子女的,每人有超過5百萬美金的免稅額度,夫妻二人加起來超1千萬美元的免稅額度。
根據美國2015現行稅率和物價水平,99.85%的房產根本無需繳納聯邦遺產稅。

重要案例

2014年5月11日,日本政府正在討論向日本國民增收社會保障精算稅,即所謂的“死亡消費稅”。
這種“死亡消費稅”是指,從人死亡後遺留下的財產中徵收一定比率的稅金,以應對日本政府持續加重的老年人醫療費用負擔。
有評論指出,日本政府的這一做法實為“從搖籃到墳墓”的剝削。因讓活著的人承擔本應由政府負擔的醫療費用會引起不滿,所以就企圖向不會抱怨的死者徵稅。
截至2014年5月9日,日本國家債務已高達1024萬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2.6萬億元)。對此,日本政府不斷採取增稅措施。
4月日本消費稅增至8%,2015年10月將再次增至10%。此外,從6月開始還將增收“復興特別居民稅”,2015年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的控除額也將下調,國民年金保險費將持續上漲,一部分自治體的國民健康保險費也將大幅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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