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暫行條例是國民黨政府時期有關徵收遺產稅的法規之一。遺產稅又稱“繼承稅”,從1915年北洋政府時期就開始醞釀,1929年國民黨政府曾制定《遺產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以後又經過多次討論,但都未付諸實施。直到1939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擬定《遺產稅暫行條例》和施行條例,並於1940年7月1日在全國同時實行。
遺產稅暫行條例規定: 遺產稅徵收範圍是,凡人死亡時在國內外有遺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物品。以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徵收遺產稅按遺產總額計算,起征點為5,000元,滿5,000元者一律徵收1 %的比例稅,直至滿5萬元者; 超過5萬元的,除徵收1%的比例稅外,並加征超額累進稅;超額累進稅率,從1%起,分為16級,累進至50%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