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制

總遺產稅制是針對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後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徵收的一種稅,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遺產稅。世界大多數國家之所以普遍徵收遺產稅,是因為它可起到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抑制社會浪費、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總遺產稅制
  • 主體:所有人去世以後遺留下來的財產
  • 目的: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
  • 對象:財產所有人
稅源,環境,

稅源

國民Economy經濟的持續增長,各種Economy經濟成分並存,經營方式多樣,個人收入顯著增加,個人擁有財產數量大幅增長。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們國家城鄉儲蓄年底餘額(年底餘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個人購買商品住宅情況(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餘額、可支配收入等不斷提高,更重要的是個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裡,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會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會全部收入的4.27%。近年來我們國家的股票、債券市場Marketing、無形資產市場Marketing都快速發展,使得一批人成為富翁,尤其是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的增長極其迅速,戶均實際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已從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長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為最低的12倍。現實情況說明我們具備開徵遺產稅的稅源基礎。
表1
名稱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萬
額(億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
1991 9107  708.6 1700.6 926.55
1992  11545.4  784 2026.6  1456.01
1993  14762.39 921.6 2577.4  2943.39
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
1995  29962.25 1577.7  4283  3344.81
1996  38520.84 1926.1  4838.9  3666.82
1997  46279.8  2090.1  5160.3  5233.72
1998  53407.5  2162  5425.1  7792.6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鑑》1998

環境

(1)社會環境方面。首先,由於我們國家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法律的宣傳、普及使稅收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稅收觀念初步確立,形成良好的稅收環境。其次,我們國家稅制建設和稅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工作程式和行為更加規範,技術手段不斷改進,征管水平顯著提高。
(2)法律政策方面。遺產稅的建立需要完備的法律政策體系來保障。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稅收征管法》等對有關遺產的確定和遺產稅徵收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納稅人應稅財產確定及繼承人的具體規定還有待完善,但這只是時間問題。中共十五大報告、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以及“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規劃綱要等都說明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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