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遺產稅指荷蘭對遺產等徵收的一種稅。1956年荷蘭頒布的遺產稅條例規定了三種稅: (1)對繼承死亡的荷蘭居住者或視為居住者的財產徵收繼承稅; (2) 對從荷蘭居住者取得的財產捐贈徵收贈與稅;(3)對從非居住者得到或者繼承的國內財產徵收轉移稅。繼承稅以繼承人為納稅人,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人,轉移稅以接受轉移人為納稅人。
繼承稅和贈與稅以納稅人的繼承或受贈財產價值減去免稅數額後作為計稅依據,實行累進稅率。免稅數額和累進稅率根據納稅人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關係狀況而定,如1985年規定,配偶者繼承遺產,免稅額為25萬盾,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為3 %,最高一級為17%。轉移稅以轉移財產價值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率,1985年稅率為6 %。荷蘭遺產稅均採用核定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