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遺產稅是香港直接稅之一。以財產所有者死後遺留他人在港的財產為課稅對象,向財產繼承人課徵的稅項。在香港屬非經常性直接稅。居民死亡後,其遺產價值超過一定水平須繳納遺產稅,然後其繼承人才能取得繼承權,由法院發給遺產承辦書。港府1994~1995年財政年度規定:遺產值低於550萬元者,可以免納; 550萬~650萬元之間稅率為6%; 650萬~750萬元之間稅率為12%; 750萬元以上稅率均為18%。計算遺產稅值時,必須將死者在逝世前3年內作出的饋贈計算在內。
從1994~1995年度起,新稅法規定: 可以有20萬元限額免予計入。死者在去世前1年內捐贈給認可慈善團體的捐款不計入遺產值。殯葬費用可扣除5萬元免稅額。除上述規定外,下列資產亦不計入遺產值:①在香港以外的財產; ②在外地股東名冊登記的股份; ③死者只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信託人身份擁有的財產,並經證實死者並非真實得益者; ④死者逝世前3年或更長時間完全不保留的饋贈; ⑤來自批准的退休金計畫所付給的死亡補償金; ⑥非香港居民所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