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2001-01-12
  • 生效日期:2001-01-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614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76號
【發布日期】2001-01-1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76號)
《撫順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實施。
代市長 彭益民
二00一年一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撫順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的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根據《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第86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基金,是指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遼寧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市政府批准建立的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基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
第四條財政、計畫、水利、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5%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二)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和水利專項基金市留成部分按40%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三)從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政府性基金包括:公路運輸管理費、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征地管理費。
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徵收過程中發生的銀行利息,統一納入水利建設基金。
第七條財政部門要隨時劃轉和提取水利建設基金,並撥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專戶。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底向本級政府報告水利建設基金收繳情況。
第八條市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城市河道防洪工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市使用中央、省水利專項資金的水利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城市河道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及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比例不低於80%。
第九條水利建設基金的申請與撥付:水利建設基金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部分,由水利部門根據同級計畫部門審批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設計畫送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向水利部門撥付,並由城建、水利兩個部門共同提出具體操作方案。
第十條水利部門對財政部門撥付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設定專戶進行管理和核算,並在每年年底向財政部門報財務決算。審計部門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每年審計一次。
第十一條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年終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水利建設基金後,政府不削減原有水利建設的投資規模。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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