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撫順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12月12日撫順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撫順市政府
  • 發文字號: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沿海開放城市與開放區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優美、和諧、安全的遊園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撫順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具備良好的園林綠化環境和較完善的服務設施,具備改善、美化生態環境、遊覽休憩、文化健身、防災避險等功能,面向公眾開放的城市綠地和公共場所。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外公布。
第三條
本市市區內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公園的管理工作。
區(含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是區屬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
規劃、住建、財政、物價、國土、公安、工商、質監、衛計、林業、水務、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管理和養護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公共財政預算。
第六條
公園的建設、管理和養護可以通過市場化等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環境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危害公園環境和設施的行為。
第八條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公園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
第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公園的保護範圍。
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與公園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其高度、外形、色彩及建築風格等應當與公園景觀、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歷史景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化用地性質,不得占用公園綠地。
確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十一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工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嚴禁在公園內建設有礙景點、景觀的建(構)築物或者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高檔餐館、茶樓等。
第十三條
公園內水、電、通訊、燃氣等市政管網和其它市政設施應當隱蔽布置,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遊人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四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公園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保持公園設備設施完好,定期進行維護並及時維修;
(三)保護公園景觀和財產,制止破壞公園景觀和財產的行為;
(四)在公園的醒目部位設定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誌;
(五)規範公園管理人員的服務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園容、衛生管理:
(一)按照規定設定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掃保潔;
(二)公廁清潔衛生,地面無積水,設施完好,有專人管理;
(三)植物管護科學合理,無明顯病蟲害和枯死現象;
(四)樹木修剪合理,綠籬和造型植物完整美觀;
(五)綠地整潔,草坪養護科學,修剪及時;
(六)水體清潔,及時打撈漂浮物,定期清理淤泥、雜物;
(七)文物古蹟保護完好。
第十六條
公園內應當設定方便遊人的遮陽避雨設施;公廁的標準和數量符合有關規範規定。
第十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可以根據文娛、體育等活動形式特點,劃定專門區域。
在公園內從事商業和文化娛樂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公園因維修改造、籌備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閉園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提前三日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不得在公園內挖砂取土、搭棚建房、割草放牧、埋墳、堆放或晾曬物品。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利用和破壞公園內文物古蹟、歷史遺蹟、奇珍異石、珍稀動物、古樹名木等風景名勝資源;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公園內樹木。
第二十一條
遊人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設施及其他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和亂丟廢棄物等損害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二)損毀、塗污公園設施的行為;
(三)攜帶威脅人身安全、損害環境衛生的寵物進入公園的行為;
(四)在指定區域外露營、野炊、垂釣、放風箏、游泳、輪滑等行為;
(五)點篝火、孔明燈、燒荒或者在防火期和禁菸區攜帶火源、吸菸、擅自使用明火的行為;
(六)擅自張貼、設定、散發廣告或者其他宣傳物品的行為;
(七)捕捉、傷害野生動物或者驚擾、擊打展出動物和隨意向展出動物投擲食物。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各類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手推輪椅車和兒童車外,其他車輛須經公園管理單位允許方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限定的速度行駛並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有序停放。
第二十四條
兒童、精神病人、智障者等行為不能自控的,進入公園應當由其他成年人或者監護人陪同和帶領。
第二十五條
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各類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有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應採取相應措施疏散遊人、救護傷員,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發生地震等重大災害,需要進入公園避災避險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開放防災避險場所。在公園內避險的人員應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管理。災難消除後,在公園避險的人員應及時撤出,公園管理單位應恢復公園原貌。
第二十六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並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園內的遊樂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技術安全標準。需經有關部門驗收的,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行,並在入口處向遊人公示安全須知。操作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範。
第二十七條
在公園內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徵得公園管理單位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指定區域和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活動現場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並對責任者按占用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20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法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六)(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園管理單位予以勸止,不聽勸止的,公園管理單位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處罰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其委託的公園管理單位依據本辦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園設施及花草樹木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3日市政府發布的《撫順市公園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規定》(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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