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最早的營養供給量標準是前國際聯盟營養學委員會在1938年提出來的,它包括熱能和
蛋白質、鈣、磷、鐵、碘、
維生素A、
維生素D、
維生素B1、
維生素B2和
維生素C計11 種營養素。這些營養素除碘、磷外,已為其他國家所沿用。此後,不少國家的營養學會都相繼提出了本國的營養供給量標準,並不斷地修訂和增補。1980年美國已修訂成含熱能和17種營養素的營養供給量標準。1975年聯邦德國訂出含24種營養素的營養供給量標準。1988年
中國營養學會修訂為含一項熱能和14 種營養素的營養供給量標準。
人體對膳食營養的需求
不同年齡、不同性別的人對營養的需要各不相同。育齡、懷孕及授乳期的婦女,生長發育期的嬰幼兒、青少年和老年人等不同生理狀況的人均有不同的營養需要。人處於不同的環境和勞動條件下(如高溫、低溫、高原缺氧、體育運動、有害化學物質作業、噪聲振動、放射線接觸等)也都有不同的營養需要(見合理營養)。各種疾病的患者也有特殊的營養需要,這些是臨床營養研究的課題。
標準如何制定
社會標準
測定各種營養素的需要量尚無統一的方法。有些可按自由進食者保持適宜營養與健康狀況下的長年攝入量;有些用現代平衡實驗方法,使攝入營養素的量與代謝物在糞、尿中排出的量達到平衡,即可得知該營養素的需要量。但是有些營養素很難用此方法確定其需要量,如
水溶性維生素常用人體飽和所需要的量;但
維生素C的需要量因用途不同而差異很大,很難確定。為防止壞血病的發生,其需要量甚低;若使組織內維生素C達到飽和程度,其需要量就高;有人提出,為預防感冒,維生素C的需要量要比組織飽和量高几十倍,甚至幾百倍。有些營養素雖然是人體所必需的(如鉀、鈉、氯、鎂等),但由於它們在各種食物中的含量均較大,一般情況下不致出現缺乏,故沒有必要確定其需要量,有些微量元素也為人體所必需(如鉻、鉬、錳、矽等),但由於對其作用和功能尚在研究中,暫時也沒有確定其需要量。
當一種營養素被確認後,營養學家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人們在不同年齡和不同的階段需要多少這種營養素。初步研究一般通過動物實驗進行,但這些研究所得的數據資料不能直接套用於人類,因為人的營養需要量常常不同於動物的營養需要量。另一方面,人體營養需要量好事廠、費用大,而切難於進行,特別是因為控制可變因素和可能對有關人員的危害問題上存在著困難。由於收集正確數據不便,我們對營養素的需要量的知識並不完備,因而許多營養素的需要量還未確定下來。
RDA 供不同年齡—體重—性別組,如嬰兒、兒童、青少年、孕婦、產婦、成年人和老年人作為膳食營養的標準。但這些標準只是為了滿足全人口各組平均健康水平者適當攝入必須營養素的推薦量,而不是起平均需要量。制定RDA並不考慮某些個別人由於遺傳體質、
代謝紊亂、慢性傳染病以及其他會引起不同營養水平需要的人體異常所造成的特殊需要量。
考慮個別差異的安全餘量
考慮到個別的種種差異,RDA中通常規定了充裕的安全餘量。因此一般認為RDA能滿足各年齡-性別組內95~97%的認得營養需要。換句話說,RDA標準超過大部分個體的需要量,以便保證幾乎所有得人的需要量都能得到滿足。因此,若某人飲食中提供的一種或多種必須營養素低於RDA,他的膳食也未必就是缺乏營養的膳食。不過可以肯定,必須營養素低於RDA越多,則缺乏營養的可能性就越大。另一方面,如某人攝如的所有必須營養素都正好等於或高於RDA按其年齡規定的標準,那么他的膳食就很大可能是營養充足的膳食。
例外的情況是RDA對能量(熱量)的要求並不設計成個體熱量需要的標準。在個體熱量需要量方面,要涉及到諸如體形、體力活動等其他可變因素,這些因素是RDA中所沒有規定的。
考慮到營養素套用上的差異
制定RDA時所考慮的另一個主要方面是營養素的利用律以及影響它在人體內如何被有效的利用的各種因素。對於某些營養素如鐵,它在人體內的吸收和利用可能是不完全的,因此RDA為考慮到這種情況而將這種營養素的需要量訂得很高。而對另一些營養素,由於它們可以從食物中某些稱為前體的物質在人體內轉化而成,故RDA對此酌情減低標準。例如存在於胡蘿蔔和其它果蔬中的橙色的
胡蘿蔔素,它可在人體內轉變成維A。
其他
另一方面,攝取某些營養素過多(大大超過RDA),也有可能與這些營養素攝取不足一樣有害。某些維生素(如VA、VD)和礦物質若大計量的食用超過一段時間會有很大的毒性。因此,可把RDA作為從最高、最低兩限量來看都是最佳的營養素攝入量標準來使有。
科學性和安全性
有些國家管理機構有時將推薦膳食營養素供給量(RDAs)作為制定最高安全攝入量的依據,但需要指出的是,營養科學界已達成共識,最高安全攝入量的制定需要根據被普遍認可的科學數據來進行科學的危險度評定,而根據RDA的若干倍數制定的最高安全攝入量不具備科學有效性。比如,2003年Codex營養和特殊
食品法典委員會(CCNFSDU)的會議不再考慮根據RDA制定的最高安全攝入限量。
各國制定RDA值的依據十分相似——這一依據是為確保發揮必需生理功能的
營養素需要量而達成共識的科學觀點,因此,RDA值可用於預防典型的營養素缺乏症狀和體徵。儘管對於營養素缺乏的人群而言,這一制定RDA的依據是適宜的,但對營養良好和營養過剩人群而言,其需要量是不同的。相當一部分國家用15%的RDA作為維生素礦物質的最低補充劑劑量是適宜的。
缺乏有效性的原因
用以RDA為依據的數值進行
安全性評價缺乏有效性的原因,包括:
1.RDA主要是機體正常代謝下所需要營養素的供給量, 低於RDA就有可能出現對機體健康不良的影響。RDA本身並不適用於定義或制定總攝入量或補充劑攝入劑量的安全性描述或安全限量。
2.以RDA為依據的限量,無法用於尚未制定RDA值的營養素。比如硼等許多具有重要營養價值的物質均還沒有制定RDA。這些物質是有益的,但現有的證據不足以制定RDAs,將來有可能制定。不論是否已經制定RDA,危險度評定可用來制定這些重要營養素的適宜安全限量。
3. 接近或等於RDA的任意限量可能排除了一些營養素的某些有利作用。比如,有充足文獻支持的發揮有利作用的劑量遠大於RDA的營養素包括:
b.一項實施良好的長期臨床實驗中,在含硒量約為100mg的膳食中補充200mg硒後降低了三種重要癌症的發病率。一項循證醫學試驗正在進行,如果得到陽性結果的話,可將補充硒作為一項許多人群中普及的公共衛生政策。同時,沒有理由否認當前這些證據所提供的正確信息,也沒有理由將硒的補充劑劑量限制在RDA水平。
c.在含鉻量少於40mg的膳食中補充200—400mg的鉻,有利於保持正常的血糖水平,減輕
2型糖尿病的症狀和體徵。臨床實驗證實補充高達1000mg劑量的鉻是安全的。
4.與常規食品相比,用以RDA為依據的最高攝入量來限制營養素補充劑劑量是不適當的。特定常規食品中某些營養素的含量是RDA的許多倍。比如每100g肝臟和魚貝類等常規食物中
維生素B12的含量可達到100mg。而成人維生素B12的RDA一般為1.4—2.5mg。因此這些普通的常規食物中含有的維生素B12是RDA的40—70倍。尚未發現口服維生素B12對人體的毒性。因此,以RDA為依據的最高攝入量並不合理,沒有實用性,無法恰當地反映該維生素的安全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