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48號印發《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預防和預警機制、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應急回響、信息發布、部門職責、其他職責、應急保障、預案管理與更新、責任與獎懲、附則12部分,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成辦發〔2014〕48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0月11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1日
通知
《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06年8月20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成辦發〔2006〕95號)同時廢止。
預案
目 錄
1 總則
有序、高效地做好我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省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1〕43號)、《四川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成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成都市山洪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及應急回響制度》,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評價體系、應急監測預警體系、應急防治體系、應急救援體系,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 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領導
副指揮長:成都警備區分管領導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國土局局長
市政府應急辦主任
成員:市政府辦公廳、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務局、市國資委、市安監局、市防震減災局、市氣象局、市衛生局、市食藥監局、市旅遊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商務局、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主持突發性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會商,根據災情或險情,決定是否啟動應急回響;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領導、指揮、組織、協調全市範圍內中型以上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應急救援;協調成都警備區、武警成都市支隊參與地方搶險救災;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國土局分管地質環境工作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市域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建議;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落實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區(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協調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起草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區(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業務工作。
相關區(市)縣政府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負責本轄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救災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建立完善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市國土、水務、氣象、防震減災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建成與全市地質災害監測網路、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聯,連線省、市有關部門和區(市)縣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與監測人員,並將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向社會公示公布。
3.2.2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開展“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後核查”工作,組織地質災害隱患調查評價並落實各項防災措施,實施地質災害動態管理,將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及時移交相關政府或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所在地區(市)縣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性組織避災疏散。
3.2.3 “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按照“兩卡一表”要求,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操作層面,落實到鄉(鎮)長、街道辦主任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民眾,將“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民眾手中。
3.2.4 建立地質災害風險預警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並將預警結果及時向相關區(市)縣政府、部門發布,同時通過手機、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網路、通信運營商向社會發布,將有關預警信息及時傳達到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和監測人,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將接到的預警信息通過行業公眾信息發布平台及時轉發。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時,同時啟動對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區(市)縣、鄉(鎮)政府按照相應預警回響級別啟動地質災害防災預案,落實相應防災措施。
3.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 速報時限
在出現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後,所在地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在2個小時內速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市國土局和國土資源廳,同時可直接速報省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並抄報省、市相關部門。對出現人員傷亡,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區(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信息後,應在12小時內速報所在地區(市)縣政府和市國土局,同時可直接速報市政府和國土資源廳,並抄報省、市相關部門。
3.3.2 速報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應包括傷亡和失蹤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 應急回響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及以上應急回響啟動時,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人到110指揮中心或人防中心集合。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市)縣和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應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同時,將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上報省政府、市政府,在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下,落實人員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市)縣和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應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息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同時,將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上報省政府、市政府,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落實人員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市)縣和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區(市)縣政府應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同時,將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市政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組織市國土、建設、交通、水務、民政、氣象、應急等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落實人員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可提請省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市、區(市)縣兩級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區(市)縣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當地區(市)縣政府的領導下,由所在地區(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當地國土、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應急等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落實人員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必要時,市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區(市)縣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 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後,經縣級以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批准,當地區(市)縣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6 信息發布
7 部門職責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市安監局負責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災區政府和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消除隱患,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市旅遊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遊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做好旅遊景點遊客的疏散轉移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幫助災區政府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市建委、市水務局、市經信委等部門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7.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市國土局組織應急調查評價,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加強對次生衍生災害的研判,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指導相關區(市)縣政府或部門落實防災措施;具體負責組織對危及城鎮居民和鄉村農戶安全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交委負責組織對危及公路、航道沿線及交通設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對危及河道、水利設施及周邊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對危及工業企業等生產活動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建委負責組織對在建危及市政公用設施及周邊的地質災害的監測和必須的應急治理,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市防震減災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警。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風險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市發改、教育、衛生、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如發生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次生突發環境污染(水、氣、渣)事件時,市環保局負責配合進行水、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環境污染危害。
7.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組織協調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對災區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市農委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暴發流行,市衛生局予以配合。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市食藥監局負責災區所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管理。
7.4 治安、交通和通訊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市交委負責採取措施保障交通幹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儘快恢復受損的通信電力設施,保證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通信電力的暢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強對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7.6 信息報送和處理
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經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後上報;市政府新聞辦應根據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充分重視並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7.7 應急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他職責
9 應急保障
加強市級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並加強與其他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的合作與聯繫,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社)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所需資金按《成都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障供應。
9.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通過有線電話、衛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9.3 應急技術保障
9.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9.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業技術隊伍
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市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技術隊伍建設,加強與相關院校、科研和專業技術單位的合作與聯繫,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9.3.3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國土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9.4 宣傳、培訓與演練
開展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結合本地實際,對廣大幹部民眾及外來人員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並適時組織演練,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9.5 監督檢查
市國土局會同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對上述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各級政府應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實施意見,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市縣負責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成都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區(市)縣的應急預案應報市國土局備案。
10.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國土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新的要求及時修訂或更新後報市政府批准。
11 責任與獎懲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執行。
11.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 附則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12.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