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0月1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5〕127號印發《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共13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5〕127號
  • 印發時間:2005年10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0月12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房發〔2005〕127號
市拆遷管理處、各區(市)縣房管局(辦、所)、各房屋拆遷單位、資金管理銀行:
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城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成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編制拆遷項目所需的補償安置資金預算,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向拆遷人出具《關於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核定的通知》。
第四條 拆遷預算資金包括被拆遷房屋補償費、附屬物補償費、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及拆遷涉及的其它費用。
第五條 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應將拆遷預算資金扣除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作價款後的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審核認可的資金管理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資金管理銀行三方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定》,明確各自的職責。資金監管的協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印製,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開戶銀行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
(二)資金監管的數額;
(三)資金使用計畫;
(四)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式;
(五)追加資金程式;
(六)解除資金監控程式;
(七)違約責任;
(八)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資金監管協定訂立後,拆遷人按確定的資金數額專戶儲存,資金管理銀行應向申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資金證明。
第八條 拆遷人應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協定》約定的資金使用計畫使用納入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第九條 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追加補償安置資金的,拆遷人應及時補存資金;確需減少補償安置資金的,應由拆遷人提出申請拆遷管理部門審定後方能辦理。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資金管理銀行針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及資金使用計畫的調整情況應簽訂補充協定。
第十條 因依法查封、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督使用資金的,資金管理銀行應及時通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拆遷人在完成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後,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驗收證明到資金管理銀行辦理解除資金監督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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