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23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房發〔2009〕23號
- 印發時間:2009年3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9年5月1日
通知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房產管理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市房屋拆遷管理處,市房屋產權監理處,各房屋拆遷單位: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已於2009年2月23日經我局第四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範圍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並公告用於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遷安置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
第四條 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備案公告、專項使用、統籌調配的原則。
第五條 拆遷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記部門採用樓盤表進行管理。現房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遷安置房和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應當具備預售許可證,返遷安置房應當具備經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書,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應當具備市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 拆遷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和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網上備案子系統進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應當實行網上備案,並提供網上查詢。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備案信息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 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冊》、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冊》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築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契約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契約及備案證明。
第八條 安置房為現房的,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地址、戶型、面積等情況進行實地查勘。對審查無異議的安置房,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進行公告。
第九條 經公告的拆遷安置房在拆遷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確需調配部分或全部房屋供其他拆遷項目使用的,拆遷人應當向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及時補充相應價值和用途的房屋,經市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將變更的房源在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中進行調整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實施完畢後三個月內向市拆遷管理部門和區房產管理部門提供《安置房屋使用明細表》。
《安置房屋使用明細表》應當詳實記錄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確定的安置房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築面積、公攤面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等詳細情況。
第十一條 在拆遷人按照《安置房屋使用明細表》為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所有權登記和被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後,市拆遷管理部門解除對公告的剩餘拆遷安置房的限制和監管。
第十二條 安置房為現房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項目實施完畢後三個月內為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所有權登記。安置房為期房的,拆遷人應當在安置房交付被拆遷人之日起三個月內為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所有權登記。
第十三條 政府組織實施的拆遷項目,安置房系統一採購、統一建設、經批准調配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安置被拆遷人後,辦理轉移登記時,房屋登記部門可直接依據總產權一次性為被拆遷人辦理分戶登記。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