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暫行規則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暫行規則》,2001年12月26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發布的通知。

各區(市)縣房管局(辦、所)、有關房地產估價機構、各房屋拆遷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城市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成府發[ 2001] 243號),現將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暫行規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 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規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以下簡稱拆遷補償估價),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拆遷補償估價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估價和分戶估價(以下簡稱分類估價、分戶估價)。
第四條 拆遷補償估價對象,為被拆遷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估價對象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估價。
第五條 採用本規則的估價目的,僅限於“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拆遷補償估價報告,不適用於拆遷補償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條 拆遷補償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補償估價作業日期,自估價業務受理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10日。
第七條 拆遷補償估價的價值定義,是指估價對象在無任何權利限制條件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上最可能形成的價格。拆遷補償估價時,不考慮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影響,不考慮租賃權及其他權利限制的影響。
第八條 拆遷補償估價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估價。但拆遷人書面要求評估的,按照《房地產估價規範》,另行評估其價值。
第二章 估價方法
第九條 住房的拆遷補償,可只採用一種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但應當說明理由。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採用市場比較法。
第十條 營業用房的拆遷補償,宜採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如確有困難,只能採用一種估價方法的,應當說明理由。能蒐集充分並符合規定要求的可比實例的營業用房,應當採用市場比較法估價。沒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的,可採用收益法進行估價。難以確定房屋收益的,可採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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