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以成府發〔2001〕第243號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20條,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成都市人民政府
- 文號:成府發〔2001〕第243號
- 印發時間:2001年12月25日
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維護拆遷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內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二級以上資格等級,並向市房產管理局備案;被拆遷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格等級,並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
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按照區位、結構、用途等分類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
分戶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和建築面積,結合該房屋的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
第五條 安置房屋的評估方式,屬於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按幢或者住宅區進行評估,不作為戶評估;屬於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實行分戶評估。
第六條 拆遷人可以採取協定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也可以從申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中以抽籤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確定估價機構時,拆遷人可以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
拆遷人委託確定估價機構時,應向委託的估價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與委託的估價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書面委託契約。但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估價機構不得進場評估。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向評估委託人出具評估報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第八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在拆遷動員時,應向被拆遷人公布所委託的估價機構和估價機構進場評估的工作安排。
估價機構進場後,被拆遷人應當配合估價機構對其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工作。
第九條 估價機構應在拆遷動員後的10日內出具分類評估估價報告。實行現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對拆遷人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同時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進行評估。
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價格,由拆遷人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徵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安置房屋的價格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評估確定,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協定按期搬遷。
第十一條 同一拆遷項目的被拆遷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拆遷人只能委託同一估價機構進行一次性評估。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參照公布的分類評估價格協商議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後,在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價差時,安置房屋的價格,屬於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樓層差價確定;屬於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屬於過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後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定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協商不成,可以在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採取抽籤等方式確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公證。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拆遷當事人單方對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委託。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後,應當委託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對該被拆遷房屋已作過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不得作為指定的估價機構。
第十五條 進入裁決程式後,被拆遷人不配合指定的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該房屋原已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原分戶評估的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因被拆遷人無理阻撓,估價機構無法進行評估,而進入裁決程式前該房屋又未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分類評估的價格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估價機構收取評估費,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50%;裁決涉及的評估由申請裁決方承擔。評估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範》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評估的監督。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的監督。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產評估資格,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