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0日,成都市房產管理局以成房發〔2009〕11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郊區(市)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加強房屋拆遷管理、統一拆遷補償項目、堅持實施陽光拆遷、依法處理拆遷糾紛、其他事項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房產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郊區(市)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 文號:成房發〔2009〕11號
- 印發時間:2009年2月10日
簡述
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郊區(市)縣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郊區(市)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房屋拆遷管理
(一)各郊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項目監管,認真做好年度拆遷計畫申報、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審核、拆遷許可證審批、拆遷糾紛調解與裁決、房屋拆遷政策宣傳與監管、拆遷信訪等工作。
(二)項目業主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郊區(市)縣政府組織實施的拆遷項目,委託拆遷應嚴格執行《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房屋拆遷安置招投標暫行辦法》等政策規定。評標專家應從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項目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評標專家與拆遷項目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三)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應嚴格執行《房地產估價規範》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操作規則》等相關規定。估價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抽籤方式產生。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四)有條件的郊區(市)縣可制定措施鼓勵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給予購房補貼。被拆遷人獲得的貨幣補償款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享受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的優惠。
二、統一拆遷補償項目
(五)城市房屋拆遷補償項目包括被拆遷房屋補償、政策性補償、政策性補助、政策性補貼和提前搬遷獎勵。各郊區(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償項目的具體標準,但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拆遷補償項目。
(六)被拆遷房屋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
(七)政策性補償包括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頻、天然氣、電錶和空調機遷移等補償費用。
(八)政策性補助包括搬家補助費、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和非住宅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
(九)政策性補貼包括物管費補貼、貨幣補償購房補貼。
(十)對提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完成搬遷並交付被拆遷房屋的,可按項目拆遷工作實施方案確定的標準給予提前搬遷獎勵。提前搬遷獎勵的期限由拆遷人根據拆遷許可期限,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在拆遷工作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並報郊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三、堅持實施陽光拆遷
(十一)拆遷人應按規定在拆遷現場設立信息公示欄,公布拆遷法規政策、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工作人員名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圖、房地產估價報告、拆遷補償及獎勵標準、拆遷補償安置契約樣本、拆遷工作制度等基本信息。
(十二)拆遷人要加強拆遷政策宣傳,讓被拆遷人充分了解拆遷政策及其權利義務,嚴格執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合法利益。
(十三)拆遷工作人員進入拆遷現場,應統一佩帶工作證件,亮證上崗,言行文明,深入細緻地做好動遷工作,及時妥善處理拆遷矛盾。
四、依法處理拆遷糾紛
(十四)各郊區(市)縣應建立依法拆遷的長效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經充分協商仍無法解決的拆遷糾紛,房產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受理行政裁決申請,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裁決。對拒不履行行政裁決的當事人,應依據《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強制執行程式規定》組織實施強制拆遷。
(十五)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後出現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根據建設部《處理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問題指導意見》規定,應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十六)各郊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城市房屋拆遷信訪工作,確定專人負責,全面貫徹落實信訪工作相關制度,對上訪反映的問題應依法認真調查處理,做好政策解釋和息訴息訪工作,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五、其他事項
(十七)本意見所稱郊區(市)縣,指成都市範圍內除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高新區以外的區(市)縣。各郊區(市)縣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意見實施前已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