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暫行辦法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暫行辦法》實施時間為2004年6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核定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廣州
  • 實施時間:2004年6月9日
內容,時間,

內容

根據(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按照以下兩種辦法核定(任選一種):
一、按照評估的價格核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人委託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拆遷範圍內的所有房屋進行評估,並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二、拆遷人未對拆遷範圍內房屋進行評估的,按照城市行政區域平均單價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
(一)拆遷範圍位於荔灣、東山、越秀、海珠、天河5個行政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商業用房面積x13000元/平方米+拆遷住宅用房面積x3500元/平方米+拆遷工業用房面積x3000元/平方米;
(二)拆遷範圍位於白雲、黃埔,芳村3個行政區內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商業用房面積x6000元/平方來+拆遷住宅用房面積x2600元/平方米+拆遷工業用房面積x2300元/平方米;
(三)拆遷範圍位於番禺區、花都區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拆遷商業用房面積x6000元/平方米+拆遷住宅用房面積x2000元/平方來+拆遷工業用房面積x800元/平方米。
上述房屋建築面積、用途以及權屬以廣州市房地產檔案館提供的產權登記查冊表上的記載內容為依據。商業用房指使用功能為商業、服務業、金融旅遊、娛樂、辦公等的房屋,工業用房指使用功能為工業、倉儲等的房屋。

時間

本辦法自2004年6月9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