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29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國防、人防、防震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地下空間含義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城市行政區域內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開發的空間,是地面空間的延伸和補充。
城市地下空間按開發方式分為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築一併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綠地、城市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城市地下空間按開發深度分為淺層、次淺層、次深層和深層地下空間。
城市地下空間按開發屬性分為公共地下空間和非公共地下空間。公共地下空間是指優先滿足公共生產生活、公共活動的地下空間,包括地下市政設施、交通設施、防災減災設施等所占空間;非公共地下空間是指用於開發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等及其配套設施的、以經營性用途為主的地下空間。
城市地下空間設施主要分為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業設施、工業設施、物流倉儲設施、防災設施、其他設施八類。
第四條遵循原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系統規劃、分層利用、公共利益優先、軌道交通引領、結合重點地區綜合開發、地下與地上相協調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協調;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擬定城市房屋建築地下空間配建標準;負責審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設工程地下空間方案;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從核發規劃許可之後至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交易和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負責辦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許可;負責統籌城市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和辦理不動產登記。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權屬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市人防辦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防護類別、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工程報建審批、專用人防工程建設,監督檢查城鄉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的執行情況。
市公園城市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涉及城市綠地、公園保護和管理要求的監督管理。
市城管委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竣工移交後運營、維護和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管。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城市地下公共運輸設施建成後的監督管理。
市水務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設施相關事宜的協調和監管。
市經信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的地下電力、燃氣、通訊等管線設施相關事宜的協調和監管。
屬地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城市地下空間設施及周邊環境的日常維護狀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使用功能、安全、衛生等問題及時與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協調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
第六條社會資本參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二章地下空間規劃
第七條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分層利用和公共優先城市地下空間實行分層開發利用,保證公共優先,重點發展市政設施、公共運輸設施、公共地下停車場、城市綜合管廊、應急防災、人防等地下公共設施。
第八條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地質調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地質調查結果,會同住建、人民防空、水務、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園林、公安消防、經信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以軌道交通為基礎、城市公共中心為重點,遵循公共優先、分層利用的原則,系統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各類城市地下空間及設施的關係。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關於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與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並體現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橫向相關空間連通、地下工程與地面建築相協調的原則。
編制其他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內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的現狀分析,發展戰略,總體管控要求,規模和布局,功能分區,豎向分層劃分,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地下空間的範圍,地下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配套,環境保護要求,人防要求和防災減災措施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十條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住建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控制性和引導性內容,按程式進行審查。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不涉及控規調整的,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內容納入土地規劃條件;涉及控規調整的,各區(市)縣政府按程式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工作後,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內容納入土地規劃條件。
第十一條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按相關規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用於指導和實施管廊工程規劃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進行定期修編。
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管廊使用單位等編制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應統籌結合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市政道路改擴建及市政主要廊道建設、地下空間及軌道交通建設,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經批准的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制定。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房屋建築地下空間配建標準按照城市地下空間一般建設區應以配建功能為主的原則,在編制城市房屋建築地下空間配建標準時,應充分考慮建築性質、形態、規模來確定城市地下空間的功能布局和建設比例,同時要處理好和周邊環境協調的關係,合理處置地下空間的出入口布局以及對周邊既有建築的保護。
第十三條軌道交通沿線開發地下空間軌道交通站點周邊地塊的建設項目按規劃通過結建方式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並連通軌道交通出入口。其中,公共項目和商業類項目儘可能與軌道交通連通,鼓勵居住類項目與軌道交通連通,與軌道交通連通的項目應提供公共出入口。
地下街宜結合軌道交通站點設定,在保障人行通廊、市政配套設施及人防功能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進行商業開發。
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和捷運配線上的地下空間可進行商業開發。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四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開發城市地下空間應當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範圍,按照分層利用原則由規劃建設條件確定。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屬人防工程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出具的人民防空要求是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出讓的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規劃條件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
對單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依法核發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項目規劃用途、地下空間水平投影範圍、開發深度、公建配套要求、連線通道的出入口位置等要求。
第十六條建設條件住建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設相關規定核發項目建設條件。對單建和結建地下空間建設項目提出軌道交通沿線保護區範圍、公共地下空間建設標準、地下附屬設施等的具體要求。
第十七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外的連線軌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納入宗地規劃條件,隨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並按規划進行建設、使用和管理。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採用以下方式取得:
(一)用於人民防空、防震減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
(二)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有償取得。
(三)支持企事業單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投資建設自用停車設施,須按照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四)根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不能獨立開發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確需與毗鄰地塊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間,可通過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連線軌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連線通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通過協定方式出讓給毗鄰地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由使用權人按地下連線通道進行建設、使用和管理;屬於連線軌道交通站點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軌道建設管理國有平台公司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屬於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採取劃撥方式取得。
規劃條件中含有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的待開發利用地下空間,住建主管部門在建設條件中對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時限、標準及移交等提出具體要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方案、《國有建設用地項目履約協定書》及土地出讓契約中明確為競得人的義務。
利用公共地下空間開發的地下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利用非公共地下空間開發的應進行統一管理的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設施,不得進行分割轉讓。
第十八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出讓起始價,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等情況,經集體決策,綜合確定。
以協定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用途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其中,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按地表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對應的所在區域基準地價的25%確定;屬於地下車庫、公共配套設施、地下連線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區域供應設施用地基準地價的20%確定。
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使用他人取得的地表建設用地修建地下空間出入口的,應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地役權契約,並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
第十九條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應當按照土地用途類別確定。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一致的,其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用途不一致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起算年限一致,並按照土地用途類別分別確定使用年限,但不超過其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
對連同地表建築物一併建設的地下車庫(位),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用途按該地表建築物的主要用途確認,可與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使用年限一致。
第二十條用地規劃許可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申請核發用地規劃許可。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用地規劃許可前,應徵求住建、林業園林等相關部門意見。
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手續原則上同地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統一辦理。
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用地規劃許可手續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以劃撥方式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取得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核發建設項目規劃條件、住建主管部門依據城市建設相關規定核發建設條件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程式組織出讓,建設單位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到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管理基本要求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應遵循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在確保全全的情況下,充分體現以人為本。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後,可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結建地下空間工程可與地面建築工程一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將工程的地下空間結構等安全納入施工圖審查範圍。審查合格後,建設單位方可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准檔案,向住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結建地下空間工程可與地面建築工程一併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地下空間工程施工。
第二十四條地下連線通道建設對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條件中,已明確與相鄰地下空間工程連通要求的,先建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連通工程的接口,後建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連線通道面積可計入人防建設面積。對後建地下空間用於公共地下設施,或後建地塊按照城市規劃必須與先建地下空間接口,先建單位無償向後建單位提供接口,後建地下空間單位應當負責履行後續地下工程連通義務。
對建設項目規劃建設條件中,未明確地下空間工程連通要求,但建設項目確需連通的,對涉及規劃調整的,應向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調整,通過論證審批後方可申請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軌道交通周邊建設鼓勵軌道交通規劃保護區範圍內或與軌道交通相鄰的其他地下空間工程,與軌道交通進行整體開發建設。軌道交通建設應當與沿線地塊、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設施等建設活動相銜接,按規劃要求預留與周邊工程的接口條件,連線通道的實施由周邊工程的建設單位負責。
在軌道交通沿線控制範圍、保護範圍內修建的建築工程,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專項審查。軌道交通出入口與周邊建築工程、周邊建築工程之間鼓勵串聯成網,先建項目應按規劃條件專業規範預留地下通道工程的接口,後建地下空間項目或建築工程項目與連線通道同步設計、同步審查。
第二十六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應依據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結合新區建設及舊城改造、市政道路新建及改擴建、市政主要廊道建設、地下空間及軌道交通建設,同步設計、同步實施,按要求移交。不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綜合管廊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計畫,同步配套建設。
第二十七條地下空間非開挖技術在城市交通繁忙區域和環境敏感性區域應採用非開挖技術,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地下深層隧道等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鼓勵推廣盾構法、頂管法等非開挖施工技術。
第二十八條裝配式建設、綠色施工推進地下空間工程標準化設計、裝配式生產、機械化施工、地下市政基礎設施智慧型化管理,積極推廣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在地下空間工程中的套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按照綠色和共享發展理念進行建設。
第二十九條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區域周邊應增加雨水調蓄設施,雨水調蓄設施應有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城市綠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滿足城市綠地設計規範、公園設計規範等相關要求。利用地面廣場中的地下空間,覆土厚度應結合海綿城市目標、種植需求等因素綜合考慮,同時應滿足荷載及結構要求。
第三十條地下空間安全防護城市地下空間建築應在安全防護範圍內需滿足相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及規範要求進行建設;規劃建設地下空間消防站,地下空間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
第三十一條管線保護和遷改城市地下空間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查明建設用地範圍內地下管線的現狀,並採取保護或者遷移等措施保證地下管線的安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未查明的地下管線或因施工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及時告知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對無法確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應及時向住建主管部門報告,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各方責任主體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規定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各方應履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並接受相關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並聯竣工驗收城市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完成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內容,滿足竣工驗收條件後,實行並聯竣工驗收。
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築工程一併進行並聯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歸檔要求城市地下空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建設檔案館移交完整的地下空間工程檔案。
第五章權屬登記
第三十五條辦理不動產登記城市地下空間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書記載內容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應當記載建築物自然狀況、權利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
房地產開發項目中用於對外銷售的地下停車位等地下空間,不得作為人防工程納入有關計算和管理。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使用管理責任主體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為地下空間使用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所有權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所有權人委託實際使用人承擔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禁止擅自改變用途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均不得拆改、變動建(構)築物主體或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改變地下建(構)築物的規定用途,不得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屬人防工程的,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九條徵用城市地下空間因人民防空、防震減災、軌道交通、綜合管廊、應急處置等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徵用城市地下空間,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公用事業鋪設各種管道、管線等市政設施,需要占用城市地下空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同意工程進出、通過、穿越,並積極配合城市地下工程的實施。
第四十條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管理,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原則,有償使用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標準由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合理制定,定期調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與入廊管線單位協商確定有償使用費標準,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當地政府組織價格、住建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委託第三方機構評估等形式進行協調落實。
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區域內,按照規劃,凡應納入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按要求儘快遷移納入。
第四十一條日常管理和維護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應做好地下空間建(構)築物和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配合城市基礎設施維護單位做好相關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做好地下空間的標識管理、公共通道保障及出入口暢通開放等工作;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間,應確保戰時能迅速提供給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
第四十二條安全責任制度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間的使用安全責任制度,採取防範措施,避免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體健康的各種污染等情況的發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所有權人和實際使用人責任城市地下空間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懲處。
第四十四條部門和人員責任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林業園林、人民防空、消防、經信、水務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施行有效時間本辦法自2020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檔案與本辦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六條其他規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土地徵收、徵用的,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印發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辦法》包含的內容
本《辦法》共七章,分別為總則、地下空間規劃、用地管理、建設管理、權屬登記、使用管理和法律責任。其中,第一章總則,明確了編制本《辦法》的目的依據和使用範圍、地下空間的含義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的原則、相關部門及屬地政府的職責;第二章地下空間規劃,明確提出地下空間應分層利用並應保證公共利益優先,規定了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應包含的內容,明確了軌道交通沿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相關要求;第三章用地管理,明確了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使用年限等,要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滿足相應規劃條件和建設條件的要求並應按規定辦理用地規劃許可;第四章建設管理,提出了地下空間建設的基本理念,明確了地下空間項目建設的相關要求,鼓勵採用非開挖技術、裝配式建設方式及綠色施工;第五章權屬登記,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應記載的內容;第六章使用管理,明確了城市地下空間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及使用相關要求;第七章法律責任,明確了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相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辦法》的施行時間、有效期限及其他規定。
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涉及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運輸、林業園林、人民防空、消防、經信、水務及屬地政府等,本《辦法》第五條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其中市住建局牽頭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綜合協調;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擬定城市房屋建築地下空間配建標準;負責審查除人防工程外的建設工程地下空間方案;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軌道交通、地下綜合管廊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核發施工許可;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從核發規劃許可之後至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建築物交易和產權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負責辦理城市地下空間規劃許可;負責統籌城市地下空間的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供應和辦理不動產登記。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依法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的權屬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市人防辦負責制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防護類別、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人防工程報建審批、專用人防工程建設,監督檢查城鄉建設和城市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建設要求的執行情況。市公園城市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涉及城市綠地、公園保護和管理要求的監督管理。市城管委負責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竣工移交後運營、維護和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地下公共運輸設施建成後的監督管理。市水務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地下公共供、排水等設施相關事宜的協調和監管。市經信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的地下電力、燃氣、通訊等管線設施相關事宜的協調和監管。屬地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地下空間設施及周邊環境的日常維護狀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使用功能、安全、衛生等問題及時與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協調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及服務工作。
三、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的編制要求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地質調查。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地質調查結果,會同住建、人民防空、水務、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林業園林、公安消防、經信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按照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以軌道交通為基礎、城市公共中心為重點,遵循公共優先、分層利用的原則,系統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各類地下空間及設施的關係。
四、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的編制要求
住建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明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控制性和引導性內容,按程式進行審查。城市地下空間重點建設區開發利用詳細規劃不涉及控規調整的,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內容納入土地規劃條件;涉及控規調整的,各區(市)縣政府按程式開展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工作後,各區(市)縣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相關內容納入土地規劃條件。
五、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結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隨同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涉及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外的連線軌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範圍納入宗地規劃條件,隨宗地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取得,並按規划進行建設、使用和管理。單建地下空間建設工程的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採用以下方式取得:用於人民防空、防震減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可依法採用劃撥方式;用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途的地下空間建設工程,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出讓方式有償取得;支持企事業單位在已取得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下空間投資建設自用停車設施,須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採取劃撥或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不能獨立開發利用,但因公共或功能性需求,確需與毗鄰地塊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間,可通過協定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連線軌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綠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連線通道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通過協定方式出讓給毗鄰地塊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由使用權人按地下連線通道進行建設、使用和管理;屬於連線軌道交通站點的地下通道等功能性配套工程的,由軌道建設管理國有平台公司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屬於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採取劃撥方式取得。
六、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的確定
以劃撥方式提供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不再計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其出讓起始價,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等情況,經集體決策,綜合確定。以協定方式出讓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照用途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價款。其中,屬於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的,按地表商業、旅遊、娛樂等用途對應的所在區域基準地價的25%確定;屬於地下車庫、公共配套設施、地下連線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區域供應設施用地基準地價的20%確定。
七、解讀機構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地下空間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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